《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原《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意見征求期間收到有效意見54條,大多數意見已采納吸收。未采納的意見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建議在《規定》第四條中增加“主觀過錯”的內容,即將“保障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修改為“保障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未采納原因:《規定》此處表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等相關內容保持一致,在第十四條中也已將主觀過錯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考慮因素,故不再在第四條中重復體現。
二是建議明確相關條款中的“及時”“輕微”“立功”“嚴重后果”“持續時間長、發生次數多、涉案金額大、違法業務占比大、受害人數量大”等表述的具體含義或標準。未采納原因:相關情形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不同案件中均有不同的含義或標準,為保障“過罰相當”,需要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不宜在《規定》中做出硬性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不斷總結經驗,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類案不同罰。
感謝社會各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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