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意見征集期內共收到有效反饋意見103條,多數意見已采納。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增加相關制定依據。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掇k法》第一條已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為制定依據。
二、建議將有關敏感性、可用性分層從數據安全分級條款中調整至數據安全分類條款。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辦法》第八條已明確敏感性和可用性方面的數據分類要求。
三、建議適當精簡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技術要求。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對《辦法》第三章、第四章所列要求進行了精簡。
四、建議進一步促進數據跨境流動。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掇k法》第二十四條刪除了保存出境數據規模測算估算結果的要求。
五、建議進一步考慮與其他主管部門間的監督管理協作。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掇k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規定的,還應當依法遵守其規定。
六、建議增加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以激勵數據處理者更好地履職盡責。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掇k法》第五十二條明確了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
七、建議明確重要數據、核心數據識別標準和具體內容。
采納情況:未予采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重要數據識別標準和具體內容,已另行在相關文件中予以體現。
八、建議給予中小機構是否采取相應數據安全保護措施的自主裁量權。
采納情況:未予采納?!掇k法》僅依據上位法針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提出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保護義務,針對一般數據的處理者提出的全流程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大部分也均明確例外情形豁免義務的措施。作為規范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合規底線,《辦法》不宜再進一步降低要求。
九、建議進一步增加數據處理者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采納情況:未予采納。例如增加采取數據血緣和自動化安全驗證技術等建議,為避免增加金融從業機構額外合規成本,當前管理要求已相對充分,因此對此類意見未予采納。
十、建議增加仍有待商榷的條款要求。
采納情況:未予采納。例如發送郵件即視同用戶同意、境內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必須存儲在境內、數據安全應當由數據處理者總部直接領導等建議,或與現行法律要求不一致,或存在爭議,因此對此類意見未予采納。
感謝社會各界對中國人民銀行工作的關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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