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意見征集期間共收到有效反饋意見51條,多數意見已予采納。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增加“根據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審慎開展新設金融基礎設施工作”相關表述。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將《辦法》第五條相關表述修改為“根據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審慎開展新設金融基礎設施工作,對于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
二、建議增加“(金融基礎設施的運營機構)股東應當具有必要的運營經驗”相關要求,并將對股東的要求適當擴展到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將《辦法》第九條第七款修改為“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具有必要的運營經驗,信用記錄良好,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且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或受到重大監管處罰”。
三、建議不強制要求所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都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而是由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等原則安排決定是否設立。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將《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參考《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PFMI)》等相關要求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
四、建議將《辦法》第二十三條接受備案的部門調整為“監管該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的金融管理部門”,以更好反映監管分工安排。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將《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及時向相關金融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備案......”。
五、建議在《辦法》第二十四條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定期報告的事項中增加“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仲裁”。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將《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仲裁,或存在重大或有負債、或有損失的事項”。
六、建議明確《辦法》第二十五條跨境交付管理要求的適用范圍。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在《辦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跨境交付服務指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向境內居民或機構提供金融基礎設施服務”。
七、建議在違反《辦法》管理要求的情形中增加兜底條款,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合規責任。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在《辦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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