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26日 2011年 第20號 (總第335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金融統計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繼續實行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度總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
金融統計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1]28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
為扎實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增強金融統計信息的系統性與協調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現就貫徹落實金融統計標準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組織與管理
(一)金融機構應將本機構金融統計標準管理納入內控合規體系和戰略規劃,高級管理層應確立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的目標,建立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權和責任,定期對本機構數據標準管理水平進行評估。
(二)成立由行長或分管副行長任組長的金融統計標準化工作落實小組,組成部門與人員應涵蓋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各環節主管部門,并明確標準落實工作牽頭實施部門。
(三)授權牽頭實施部門負責本機構金融統計標準落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機制和流程,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做好標準落實工作。
二、落實與應用
(四)金融機構應基于統計標準,逐步推進信息整合,強化對各類風險的有效監測和評估,提高本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五)金融機構應全面執行已正式發布的金融統計標準,執行內容包括:在信息交換與披露中執行標準、在經營管理中執行標準和在信息管理系統及業務系統中執行標準。
(六)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在人民銀行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形成本機構的標準,并作為全機構的強制性標準。金融機構標準和人民銀行標準只能是一對一或多對一的映射關系,不能一對多或多對多。
(七)在信息交換與披露中執行金融標準。金融機構在對外進行信息交換、發布金融信息時應按標準化的定義、口徑、算法進行,對信息交換和數據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與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統計標準進行補充和整改。此項工作一般應在標準發布后半年之內完成。
(八)在經營管理中執行金融統計標準。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中應使用標準化的業務分類、定義和解釋,主要是在制定業務規劃、操作和管理時采用相應的金融統計標準。此項工作一般應在標準發布后一年之內完成。
(九)在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系統中執行金融統計標準,包括在新系統開發或現有系統升級過程中執行標準和在現有系統中執行標準。
新開發或改造的系統應嚴格執行已發布的金融統計標準。其中,自行開發的系統,其數據字典中的數據定義和對外提供的數據都應符合已發布的金融統計標準;使用外購軟件包的系統,其對外提供的數據應符合已發布的金融統計標準。以上兩種情況一般都應在標準發布后兩年之內完成。
在現有系統中執行金融統計標準的,標準牽頭實施部門應在標準發布后對系統進行數據標準符合性分析,提出分析報告和遵從新標準的計劃,一般應在標準發布后一年之內完成。
(十)與金融統計標準進行全面比對。金融機構收到金融統計標準及制度文件后,應按照標準規定,由牽頭實施部門會同各相關業務部門和科技部門,對經營管理和數據披露中使用的標準化定義、指標等與標準進行比對,對現有業務系統與金融統計標準進行全面比對。比對內容包括各項分類標志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分類是否與標準一致,代碼是否符合標準規范等。
(十一)明確職責分工。根據比對和評估的結果,由標準牽頭實施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相關業務部門具體職責和分工,分解落實。
(十二)穩步貫徹實施。針對經營管理和數據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與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標準進行補充和整改。針對信息管理和業務系統中存在的問題,采取以下措施:1.針對系統缺失信息,在系統中添加錄入相應要素,做好源數據信息補錄工作,保證源數據的完整性;2.研究現有系統和數據倉庫的改造方案,制定實施步驟及時間表,穩步推進落實工作;3.開發新系統時融入標準化理念,在新業務系統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中,將是否符合金融統計標準作為審批和驗收的必要條件。
(十三)做好質量評估。在標準落實過程中,評估各業務環節的工作步驟及完成情況,進行標準執行與管理的質量評估。評估內容包括:1.披露和交換數據是否符合標準;2.內部管理是否符合標準化規范;3.系統是否按標準化要求改造;4.工作人員是否熟練掌握相關標準。
(十四)加強數據應用。質量評估后,金融機構應充分發揮標準化統計數據的信息資源優勢,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基于統計標準的多樣化數據模板,加強統計數據的分析和應用,為本機構經營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支持。
(十五)定期進行自查。標準牽頭實施部門負責檢查本機構金融統計標準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標準化工作落實小組匯報。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金融機構應在牽頭實施部門設立相應工作崗位,配備落實標準所需的人員和設備。
(十七)加強學習培訓。金融機構應根據人民銀行部署,制定培訓規劃,對統計人員和相關業務崗位人員開展金融統計標準培訓。
三、反饋與考核
(十八)人民銀行將在標準化統計的基礎上,加強統計分析,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擴充共享內容和范圍,促進金融穩定。
(十九)金融機構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反饋標準落實和應用的進展。對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人民銀行相應予以指導;對取得的成果和經驗,人民銀行予以總結和推廣。
(二十)人民銀行適時對金融機構落實金融統計標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披露。
(二十一)人民銀行不定期召開經驗交流會,編印金融統計標準化工作簡報,形成良好的互動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
繼續實行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的通知
銀發[2011]28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統計局服務業統計司,國家統計局設計管理司:
《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是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聯合建立的一項基本調查制度,自實施以來為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此項調查制度有效期為2年,將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統計局決定繼續實行《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見附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本通知是合法開展調查的依據,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所轄調查行并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
一、調查目的:根據銀行家對宏觀經濟運行、貨幣政策以及本行業景氣狀況的判斷和預期而編制銀行業景氣指數,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策服務,為宏觀管理部門判斷金融形勢,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服務,為社會各界了解銀行業景氣狀況和貨幣政策意圖,進而全面把握、判斷宏觀經濟運行狀況服務。
二、調查范圍:我國各類銀行機構和在我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機構。包括地市級以上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相當于地市級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我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和部分農村信用聯社。
三、調查對象:全國各類銀行機構和外資商業銀行機構的總部(或主報告行)負責人及其一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的行長或主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
四、調查內容:(一)銀行基本情況:包括銀行名稱、行長姓名、聯系電話、詳細地址等;(二)銀行家對宏觀經濟形勢和貨幣政策實施狀況的本季判斷和下季預測;(三)銀行家對銀行業景氣狀況的本季判斷和下季預測。
五、調查表式:本調查設置銀行基本狀況調查表和銀行家問卷調查表。
六、調查方式:對我國境內設在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各類銀行機構采取全面調查(截止到2011年末,符合調查條件的銀行共3014家,其中總行或(總部)169家,一級分支機構691家,二級分支機構1708家),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采取PPS的方法進行抽樣調查(截止到2009年末,農村信用聯社約450家)。
七、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組織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一實施。
八、數據錄入、審核與匯總:調查數據的錄入和檢查由各調查行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數據的審核由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全國調查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負責匯總,并將有關數據報送國家統計局服務業統計司。
九、調查時間:銀行基本情況調查時間為每年1月—3月10日前;銀行家問卷調查的現場調查時間為每年2、5、8、11月的最后10天。
十、報送時間與要求:(一)各調查行于每年3月12日前完成《銀行基本狀況調查表》的錄入。(二)各調查行于每年2、5、8、11月27日前完成《銀行家問卷調查表》的錄入和檢查。(三)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14日前完成所轄調查行《銀行基本狀況調查表》的審核;每年2、5、8、11月30日前完成所轄調查行《銀行家問卷調查表》的審核。
十一、質量控制:(一)嚴格調查時間,不得提前和延后,確保調查資料真實反映調查期的情況。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調查時間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安排、布置。(二)加強與被調查銀行家的溝通、走訪和回訪,使其按時填報,保證及時、完整收回問卷。(三)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根據制度要求制定數據核查辦法并加以落實。(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或組織交叉檢查。
十二、統計標準:本調查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指標編碼。
十三、資料反饋:各調查行要及時向被調查銀行反饋全國(省、市)匯總的調查結果。
十四、調查工作的培訓:國家統計局服務業統計司和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負責對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員進行該項調查有關方面的培訓;其他中心支行的培訓由所在地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組織。
十五、調查組織結構和人員配備:該項調查采取二級管理、一級調查的組織結構。即總行負責對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該項調查工作的管理;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中心支行該項調查工作的管理。
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中心支行該項調查工作的管理外,還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問卷的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工作,應配備1名專職人員;其他中心支行調查人員,在確保嚴格按總行要求完成該項調查的前提下,由各調查行根據調查單位的數量等情況酌情確定。
十六、該項調查工作的職責:
國家統計局服務業統計司和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領導該項調查工作。負責制定、完善調查制度和對調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還負責組織開展調查,制定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對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工作的指導、檢查和評比。
上海總部調查統計研究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處: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行該項調查工作的管理,包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行調查數據的核查、匯總和分析,按時向總行上報分析報告;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行的業務培訓和調查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評比;向被調查銀行反饋全國(省、市)匯總的調查結果;協助總行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有關銀行方面的其他調查;組織和落實上級行布置的有關銀行方面的其他調查;負責組織和落實上級行布置的有關銀行方面的其他調查;研究、發現和收集調查制度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見上報總行。
其他調查行調查統計科:負責該項調查制度的落實,包括:所在城市調查數據的采集、檢查和錄入;向被調查銀行反饋全國(省、市)匯總的調查結果;落實上級行布置的有關銀行方面的其他調查;發現和收集調查制度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見上報上級行。
十七、設備配備及調查費用:該項調查所需的各項費用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有關規定列支(詳見銀調發[2008]6號文)。
十八、本調查制度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與修訂。其中,與銀行景氣狀況相關部分主要由國家統計局負責修訂。
附1 銀行基本情況調查表
附2 銀行家問卷調查表
附1
調查表式
(一)基層年報表
銀行基本情況調查表
表 號:2-1 表
制表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
聯合發文文號:
有效期至: 年 月
20 年
01 銀行名稱 銀行省(直轄市)分行市分行
02 銀行機構代碼 □□□□□□□□□□□□□□□□
03 行長姓名
04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箱
05 詳細地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號
06 郵政編碼 □□□□□□
請于下列各選項后的 □ 中打“√”
07 銀行登記注冊類型
①國有商業銀行 □ ②股份制商業銀行 □ ③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 □
④農村信用聯社 □ ⑤外資(合資)銀行 □ ⑥政策性銀行 □
08 是否上市 ①是 □ ②否 □
09 行業代碼 □□□□
10 上年末資產總計萬元11 上年末從業人員人
12 上年末貸款余額萬元13 上年營業收入萬元
填表人姓名:職 務:電 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附2
(二)基層定期報表
銀行家問卷調查表
表 號:2-2 表
制表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
聯合發文文號:
有效期至: 年 月
20 年 季度
尊敬的行長:
為了更準確地把握全國銀行業運行的狀況,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統計局特制定本調查問卷。請根據您的判斷填寫本問卷,于本月24日前將問卷寄至本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我們將嚴格按照密件處理您的答卷,并盡快將匯總分析結果反饋給您,為貴行經營決策提供參考。謝謝您的合作!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國家統計局服務業統計司
一、基本情況
01、 銀行家姓名 聯系電話
02、金融機構名稱
請在下列選中項后的 □ 中打“√”
二、對宏觀經濟形勢的判斷和預測
03、您對當前經濟形勢的看法:
本季度①偏熱 □②正常 □③偏冷 □
下季度①偏熱 □②正常 □③偏冷 □
04、您對下季度市場物價走勢的看法:
工業品出廠價格(PPI)①上漲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居民消費價格(CPI)①上漲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房地產價格①上漲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三、對貨幣政策相關問題的判斷和預測
05、您對貨幣政策現狀和走勢的判斷:
本季度①偏松 □②適度 □③偏緊 □
下季度①趨松 □②適度 □③趨緊 □
06、您認為目前貨幣政策效果:①理想 □②一般 □③不理想 □
07、您對本季利率水平的判斷:
存款利率①偏高 □②適度 □③偏低 □
貸款利率①偏高 □②適度 □③偏低 □
08、您對下季度利率走勢的預測:①上升 □②持平 □③下降 □
09、貴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浮動水平:
本季比上季①上升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下季預計①上升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10、與上季相比,本季貴行客戶的貸款需求(在下列分類中,如貴行從未開展過或現在已經明確停辦此項業務的,可以不填):
總體上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按行業分類
農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制造業 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非制造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其中:電氣水生產和供應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建筑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房地產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水利環境公共設施管理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教育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按企業規模
大型企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中型企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小型企業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按貸款用途
固定資產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經營周轉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個人消費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其中:個人購房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個人購車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信用卡消費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政府融資平臺①增長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11、您認為影響本季貸款需求量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最多選3項):
①市場需求變化 □②宏觀政策變化 □③銀行同業競爭因素 □
④利率高低變化 □⑤融資方式變化 □⑥其他 □
12、與上季相比,本季貴行對企業、個人貸款申請的審批條件(在下列分類中,如貴行從未開展過或現在已經明確停辦此項業務的,可以不填):
總體上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按行業分類
農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制造業 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非制造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其中:電氣水生產和供應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建筑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房地產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水利環境公共設施管理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教育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按企業規模
大型企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中型企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小型企業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按貸款用途
固定資產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經營周轉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個人消費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其中:個人購房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個人購車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信用卡消費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政府融資平臺①放松 □②基本不變 □③收緊 □
四、對銀行業景氣狀況判斷和預測
13、您認為:
本季貴行的經營狀況①較好 □②一般 □③較差 □
下季貴行的經營狀況①較好 □②一般 □③較差 □
14、您對貴行中間業務需求量的判斷和預計 :
本季比上季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下季預計: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15、貴行資金的頭寸狀況:
本季比上季①較松 □②適度 □③較緊 □
下季預計①較松 □②適度 □③較緊 □
16、與上季相比,本季貴行的資金來源 :
總體上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其中:企業存款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儲蓄存款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17、與上季相比,本季貴行競爭力狀況: ①提高 □ ②基本不變 □ ③下降 □
18、貴行貸款資產質量:
本季比上季①提高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下季預計①提高 □②基本不變 □③下降 □
19、與上季相比,本季在貴行貸款逾期的客戶數量(在下列分類中,如貴行從未開展過或現在已經明確停辦此項業務的,可以不填):
企業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個人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20、您對貴行的財務狀況的判斷和預測:
本季比上季
營業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其中:凈利息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凈手續費收入 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下季預計
營業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其中:凈利息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凈手續費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變 □③減少 □
21、貴行盈利變動及預計:
本季度①增盈(減虧) □②持平 □③減盈(增虧) □
下季預計①增盈(減虧) □②持平 □③減盈(增虧) □
填報日期:20 年 月 日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
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1]30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公安廳(局),工商局,銀監局,證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號),現就設立黃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場所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開展黃金交易的交易所,兩家交易所已能滿足國內投資者的黃金現貨或期貨投資需求。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
二、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對于有關地方(機構、個人)正在籌建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準備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對已經開業或開展業務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其黃金業務的善后清理工作。當地工商部門根據人民銀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停止為其黃金業務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認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認定意見后,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完善各項制度規則,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化服務。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與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聯合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安、工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〇一一年度總目錄
第1-4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 (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金融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的通知 (1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商業銀行銀行卡發卡技術管理工作的通知 (1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金融IC卡應用工作的意見 (2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 (24)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號 (2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號 (2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3號 (31)
第5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 (3)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7)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 (9)
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4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5號 (6)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 [2011]第6號 (10)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7號 (11)
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8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9號 (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0號 (9)
第8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1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2號 (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3號 (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4號 (10)
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再貼現業務統計的通知 (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 (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5號 (11)
第10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6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7號 (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8號 (10)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19號 (12)
第11-12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金融業信息化“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0號 (19)
第1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1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2號 (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3號 (8)
第14-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4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5號 (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6號 (22)
第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7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8號 (14)
第17-19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1]第29號 (4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 (45)
第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金融統計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 (3)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繼續實行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 (14)
二〇一一年度總目錄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