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4月18日 2009年 第4-5號 (總第283-284號)
目 錄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6號(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假人民幣收繳工作的通知(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7號(22)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9]第1號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經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秩序,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以下簡稱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和結算適用本辦法。
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的登記、托管和結算適用《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條 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的運營管理模式。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專門辦理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的法人。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
第六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承擔債券中央登記、一級托管及結算職能;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承擔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的二級托管職能。
第七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中履行下列職能:
(一)設立和管理債券賬戶;
(二)債券登記;
(三)債券托管;
(四)債券結算;
(五)代理撥付債券兌付本息和相關收益資金;
(六)跨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總托管;
(七)提供債券等質押物的管理服務;
(八)代理債券持有人向債券發行人依法行使債券權利;
(九)依法提供與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培訓服務;
(十)監督柜臺交易承辦銀行的二級托管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開展:
(一)具有專用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系統和設備,強化技術手段以保障數據安全;
(二)建立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
(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定期對登記、托管和結算情況進行內部稽核和檢查;
(四)制定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業務規則與操作規程,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管理。
第九條 下列事項,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購、合并、重組、分立等重大事項;
(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規則以及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開展新業務,變更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模式;
(四)與境內外其他市場中介機構有關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業務合作;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制定和修改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債券賬務數據等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時間至少為債券到期后20年。
第十二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編制并定期發布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相關信息。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述信息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有關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一)債券持有人查詢本人的債券賬務資料;
(二)受托人持債券持有人的書面委托查詢有關債券賬務資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查詢和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方便債券持有人及時獲得其債券賬戶記錄。
第十四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公開與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充分征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的意見,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五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與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分別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服務協議的文本,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六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對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活動進行日常監測,發現異常情況、重大業務風險和技術風險以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進行相應處理,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債券市場一線監控制度。
第十七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月債券發行、登記、托管、結算等有關數據和統計信息,并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的年度工作報告。
交易商協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和數據交流機制。
第十八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有關統計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開信息。
第三章 債券賬戶
第十九條 債券賬戶是指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的用以記載債券持有人所持有債券的品種、數量及其變動等情況的電子簿記賬戶。
第二十條 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賬戶持有債券。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以其債券賬戶內記載的債券托管余額為準。債券持有人對債券賬戶記載內容有異議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復查并予以答復;因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工作失誤造成數據差錯并給債券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分類設置、集中管理的原則制定債券賬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出申請,且應當保證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債券賬戶采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債券賬戶分為自營賬戶和代理總賬戶。
第二十四條 一個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自營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應當以法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經法人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立自營賬戶;證券投資基金等非法人機構投資者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單獨開立自營賬戶。
第二十五條 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可以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代理總賬戶,用于記載其二級托管的全部債券余額。
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確認的托管債券總額應當與其代理總賬戶記載的債券余額相等,且代理總賬戶內的債券應當與其自營的債券嚴格分開。
第二十六條 債券持有人可申請注銷其賬戶。申請注銷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確定該賬戶已無債券托管,且無未到期的回購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質押以及凍結等情形時方可予以辦理。
第四章 債券登記
第二十七條 債券登記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以簿記方式依法確認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事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債券發行結束后,債券發行人應當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機構和組織出具的債券發行審批、核準、注冊等文件復印件、有關發行文件及相關資料。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債券發行募集資金收訖確認及時辦理債券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債券登記。
第二十九條 債券存續期內,因債券發行人預先約定或債券持有人合法要求而派生的債券,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發行文件和債券持有人的委托,辦理派生債券的登記。
第三十條 債券因交易結算、非交易過戶、選擇權行使等原因引起債券賬戶余額變化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應當為二級托管賬戶持有人辦理變更登記。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導致債券發行人變更的,債務承繼人應當及時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依法為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質押登記服務,對相應債券進行凍結;或依照法律法規對債券進行凍結。債券被凍結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相應債券賬戶內加以明確標記,以表明債券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條 因到期兌付、提前兌付、選擇權行使等原因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辦理債券注銷登記;涉及二級托管賬戶的,柜臺交易承辦銀行和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應當及時辦理托管債券余額注銷。
仍處于凍結狀態的債券到期兌付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提存其本息,待相關當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債券托管
第三十三條 債券托管是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進行集中保管,并對其持有債券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債券持有人應當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托管其持有的債券。
債券托管關系自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后成立,至債券賬戶注銷終止。
第三十五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對債券持有人托管的債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證其托管賬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所托管的債券不享有任何性質的所有權,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債券。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出現破產、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銷等情況時,債券持有人在該機構所托管的債券和其他資產不參與資產清算。
第三十六條 跨市場交易的債券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跨市場交易流通債券進行轉托管。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轉托管服務。
第三十七條 債券發行人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債券兌付本息或相關收益資金分配時,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足額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支付相關款項,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收到相關款項后應當及時辦理;債券發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義務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有權推遲辦理,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章 債券結算
第三十八條 債券結算是指在確認結算指令的基礎上進行的債券過戶。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債券交易合同的約定及時發送債券結算指令,其相應的債券賬戶應當有足夠余額用于結算。
第四十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明確結算指令的形式和傳遞方式,并對其采取有效的識別措施。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有效結算指令及時為投資者或其代理人辦理債券結算,債券結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銷。
第四十一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結算機制包括全額和凈額兩種。凈額業務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可采用券款對付、見券付款、見款付券和純券過戶等結算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步辦理債券過戶和資金支付并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見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應付債券足額為資金支付條件的結算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額資金為債券過戶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券過戶是指結算雙方的債券過戶與資金支付相互獨立的結算方式。
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的風險由結算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 已進入債券結算過程處于待付狀態的資金和債券,以及該筆結算涉及的擔保物只能用于該筆結算,不能被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為投資者的債券借貸提供便利,以保證債券結算的順利進行,有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債券辦理轉讓過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辦理扣劃、繼承、抵債、贈與等非交易過戶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工作失職,給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造成嚴重損失;
(二)挪用債券持有人托管債券和資金;
(三)篡改債券賬戶有關賬務數據;
(四)泄露債券持有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違反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6號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
發行管理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金融債券,包括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人民幣金融債券和外幣金融債券。
第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按《辦法》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材料,并提交《金融債券發行登記表》(格式見附1);金融債券以協議承銷方式發行的,主承銷商應提交盡職調查報告。
第四條 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本次或每期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按《辦法》要求將有關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提交《金融債券備案登記表》(格式見附2)。
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按《辦法》要求將有關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 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三)控制人變更;
(四)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
(五)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
(六)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變更;
(七)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第六條 金融債券發行方案一經公布不得隨意變更。若發生可能影響債券發行的重大事件而確需變更的,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方可變更發行方案,同時應對外公布變更原因及變更后的發行方案,并提示投資人查看。
第七條 金融機構申請發行金融債券及發行前備案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各項書面材料,應同時提交PDF格式電子版文件光盤,其中主要財務數據、監管指標等還應提交EXCEL格式電子版文件。
第八條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金融債券的承銷可以采用招標承銷或協議承銷等方式。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承銷主協議。
以協議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聘請主承銷商,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安排有關發行工作。主承銷商應與承銷團成員簽訂承銷團協議。
第九條 以定向形式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優先選擇協議承銷方式。定向發行對象不超過兩家,可不聘請主承銷商,由發行人與認購機構簽訂協議安排發行。
第十條 采用簿記建檔方式協議承銷發行的金融債券,發行人應選定簿記管理人;在簿記建檔前,簿記管理人應向承銷團成員公布簿記標的、中標確定方式等簿記建檔規則;在簿記建檔過程中,簿記管理人應確保簿記建檔過程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并對簿記建檔所涉及的有關文件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對債券發行、登記、托管等環節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防和規避,并在有關協議中明確糾紛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滿足《辦法》第十七條所要求的條件,熟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社會責任感,為債券市場投資者所認可。
第十三條 主承銷商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以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金融債券發行人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二)為發行人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確保發行人充分了解有關法律制度和市場管理政策,以及所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三)會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發行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督促發行人按照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并會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核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按照簽訂協議,做好金融債券推介和銷售工作,主承銷商應具備對所承銷金融債券做市的能力;
(六)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當期債券承銷情況。
第十四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當期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第十五條 為金融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服務的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提供服務所涉及的文件進行認真審閱,確認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出具有關專業報告或意見,同時應出具承諾函,確認已履行上述義務。
第十六條 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應恪守執業操守,保證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充分揭示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不得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當事人協商信用級別,或以價定級。
第十七條 投資人應理性對待第三方對發行人資信狀況作出的評價,在進行金融債券投資時,獨立判斷金融債券投資價值,自主作出金融債券投資決定,自行承擔金融債券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發行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并對外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操作細則,并做好信息披露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形式審核,確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合規。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將發行人信息披露情況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向市場成員公布。
第二十一條 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經公布,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發行人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對外公布變更原因及變更后的信息,并提示投資人查看。
第二十二條 當金融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違規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存在問題時,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向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或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映或舉報。
第二十三條 符合《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5號發布)有關規定的國際開發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相關事宜,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次級債券適用本規程,本規程未規定事項適用《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第4號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1.金融債券發行登記表
2.金融債券備案登記表
附1
金融債券發行登記表
發行人名稱
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人
本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行(公司)此次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所涉及的文件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有關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
2.發行規模
3.債券期限
4.發行方式
5.主承銷商(協議承銷方式發行)
6.債券評級及評級機構
7.律師事務所
8.會計師事務所
9.擔保人(擔保方式發行)
10.備注
表二 權力機構書面同意文件概要
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概要(至少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募集資金用途及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等)
表三 對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條件的陳述
1.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3.最近三年是否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是否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是否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有,請具體說明。
表四 申請文件明細
以下為發行人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文件,請發行人認真核對,確保以下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已提交文件,請打“√”;未提交文件,請打“×”,并說明原因。
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2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出具的核準證明或股東大會決議
3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4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注
5a發行章程(定向發行填寫):
(一)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三)本期債券情況
(四)債券承銷和發行方式
(五)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5b發行公告(公開發行填寫):
(一)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三)本期債券情況
(四)債券承銷和發行方式
(五)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六)備查信息
6募集說明書:
(一)募集說明書概要
(二)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四)本期債券情況
(五)發行人財務狀況分析
(六)本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及歷史債券發行情況
(七)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八)債券涉及稅務相關問題分析
(九)信用評級情況(公開發行填寫)
(十)法律意見
(十一)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十二)備查資料
7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8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專項報告
9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
10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如以擔保方式發行)
12發行人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13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附2
金融債券備案登記表
發行人名稱(附備案材料名稱)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
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人
本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行(公司)此次發行金融債券所涉及的文件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有關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表一 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
2.總規模及有效期
3.已發行規模
4.本次發行規模
5.債券期限
6.發行方式及日期
7.主承銷商(協議承銷方式發行)
8.債券評級及評級機構
9.律師事務所
10.會計師事務所
11.擔保人(擔保方式發行)
12.備注
表二 備案文件明細
以下為發行人發行金融債券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文件,請發行人認真核對,確保以下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已提交文件,請打“√”;未提交文件,請打“×”,并說明原因。
1人民銀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
2a發行章程(定向發行填寫):
(一)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三)本期債券情況
(四)債券承銷和發行方式
(五)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2b發行公告(公開發行填寫):
(一)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三)本期債券情況
(四)債券承銷和發行方式
(五)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六)備查信息
3募集說明書:
(一)募集說明書概要
(二)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四)本期債券情況
(五)發行人財務狀況分析
(六)本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及歷史債券發行情況
(七)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八)債券涉及稅務相關問題分析
(九)信用評級情況(公開發行填寫)
(十)法律意見
(十一)本次發行有關機構
(十二)備查資料
4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專項報告
5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
假人民幣收繳工作的通知
銀發[2009]9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假人民幣收繳程序,加強假人民幣收繳情況和技術特征分析,切實保護公眾利益,現就加強假人民幣收繳工作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發布)中有關程序和要求辦理假人民幣收繳業務,并保存好相關監控錄像資料。嚴禁將已收到的假人民幣退還客戶,或將已收繳的假人民幣重新流入市場。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大對反假貨幣工作的監管力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假人民幣收繳業務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為及時掌握各金融機構收繳假人民幣情況,分析反假貨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于每月末將當月收繳的假人民幣實物解繳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及時對假人民幣收繳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如發現利用新造假手段制作假人民幣的情況,應立即報告總行。
三、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一次收繳持有人同一面額2張以上假人民幣時,如假人民幣冠字號碼前6位不一致,應在“假幣收繳憑證”中列明。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開發相關軟件,實現機打生成“假幣收繳憑證”,并保存收繳假人民幣的相關信息。
四、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檢查本系統點驗鈔機具和ATM機使用情況,根據業務需要完善相關機具服務設施,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自動存取款設備鈔幣防偽鑒別系統,切實防止從金融機構ATM機流出假人民幣。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7號
為掌握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情況,完善支付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政策,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本公告所指支付清算業務包括:
(一)網上支付;
(二)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
(三)銀行票據跨行清算;
(四)銀行卡跨行清算;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三、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辦理登記手續。
本公告發布之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自從事支付清算業務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四、特定非金融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首府)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業務登記表(附件1);
(二)有關支付清算業務的處理流程及業務管理辦法;
(三)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驗資證明及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七)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履歷;
(八)特定非金融機構重要出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2);
(九)技術安全認證證明;
(十)商業銀行出具的業務合作關系證明;
(十一)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其中,(一)、(八)兩項的電子表格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www.nisiyiwa.com/法律法規規章/金融規章”下載。
五、特定非金融機構變更已登記事項的,應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六、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打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及違法犯罪活動。
七、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辦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登記。
八、登記的結果僅作為制定有關政策的參考依據,不應視為或解釋為中國人民銀行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從事的支付清算業務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特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業務登記表
機構名稱
(全稱)若為分支機構,請注明法人名稱(全稱):
機構性質
注冊住所
注冊資金(大寫)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
聯 系 人聯系電話
出資人
情 況
出資人名稱性質(自然人/法人)出資金額占比是否為境外資本
1.2.
3.
4.
5.
6.
7.
8.
9.
10.
續表
機構業務
基本情況
1. 支付清算業務
1.1 業務種類:網上支付( ) 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 )
銀行票據跨行清算( ) 銀行卡跨行清算( )
其他( )請注明:
1.2 服務區域:全國范圍( ) 單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
1.3 業務規模:2007年業務量( )萬筆 業務金額( )億元
2008年業務量( )萬筆 業務金額( )億元
1.4 服務收費:是( ) 否( )
1.5 服務協議:有( ) 無( )
1.6 資金沉淀:
1.6.1 余額:2007年( )萬元 2008年( )萬元
1.6.2 使用:存款( ) 投資( ) 其他( )
2. 其他業務(簡要介紹業務種類、服務區域、業務規模等)
法定代表人(簽字) 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7號所指特定非金融機構;
2.本表需用標準A4紙張打印,一式兩份。
附件2
特定非金融機構重要出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機構名稱
(全稱)
注冊住所
注冊資金(大寫)
出資金額出資占比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
機構業務基本情況
1.是否為金融業務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是( ) 否( )
2.是否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交易服務?是( ) 否( )
上述業務至少涉及一項的,請簡要說明業務內容、服務領域、業務規模、業務開展時限等。
上述業務均未涉及的,請簡要說明主要業務內容等情況。可另附紙說明。
機構盈利情況
請填寫最近二年機構盈利情況。
2007年:盈利( ) 虧損( ) 2008年:盈利( ) 虧損( )
機構資信情況
機構自成立以來,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 ) 否( )
若是,請說明。
法定代表人(簽字) 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7號所指特定非金融機構的重要投資人,包括擁有特定非金融機構實際控制權或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2.本表需用標準A4紙張打印,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