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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7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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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17號(總第253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7]25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

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

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城鄉信用社,各證券公

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

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

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令[2006]第2號發布)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人民銀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

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

行。

附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

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

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

構報送的反洗錢信

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

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

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

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

,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

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

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

、信息歸檔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

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

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于變

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

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可以按季度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

系統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匯總統計并報送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

 

(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反洗錢信息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于每半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日前半年執行

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規定的情況以及被境外監管部門檢查和處罰的情況通過其總部向中

國人民銀行報送。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內金融機構

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機構應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集到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后,應按照本辦法附1至附7所規定的報表格式逐級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

支行應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匯總后的反洗錢非現場

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

息的準確性和完整

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及時發出《反洗

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附8),要求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

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

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詢問;

(三)走訪金融機構;

(四)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確認和核實的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電話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寫《反洗

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附9)。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

錢非現場監管質詢

通知書》(附10),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送達被詢問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自送達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被詢問的問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走訪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非

現場監管走訪通知

書》(附11),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金融機構走訪調查

的目的和需核實的事項。

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執法證。人員

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走訪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

查記錄》(附12)并經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時

,應填制《約見金

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附13),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

副主任)批準后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

等。

 

談話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

話記錄》(附14)并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以及設定的

非現場監管分析指標,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

 

第四章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

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附15),進行風險提示,要求

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

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

 

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搜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

到相關處理文書之

日起10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

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采納。金融機構在

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

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副省

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按季度和年度撰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后的10

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情況及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結果,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等

相關處理情況,以及做出上述處理的依據;

 

(四)非現場監管實施基本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進非現場監管的建議。

第五章信息歸檔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

。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包括: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

工作有關的內容及其他資料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形成的各種報表、報告資料或

分析材料,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函件、電話記錄、走訪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

分析報告、相關領導的批示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的意見、監督信息及舉報材料;

 

(四)媒體報道的金融機構有關反洗錢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進行分類

歸檔,按《中國人

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保存、保管和查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非

現場監管信息檔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情況統計表

 

2.金融機構反洗錢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統計表

 

3.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情況統計表

 

4.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情況統計表

 

5.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情況統計表

 

6.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情況統計表

 

7.金融機構協助公安機關、其他機關打擊洗錢活動情況統計表

 

8.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

 

9.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

 

10.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

 

11.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

 

12.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

 

13.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

 

14.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

 

15.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

 

附1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度

 

制度名稱主要內容制定部門制定時間相關文號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報日期:

 

附2

金融機構反洗錢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度

反洗錢機構名稱

(或職能部門名稱)

 

單位負責人反洗錢部門負責人反洗錢人員

 

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姓名聯系電話專職兼職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報日期:

附3

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度

培訓工作

 

序號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參加人數培訓方式

1

23456

宣傳活動

 

序號活動時間宣傳內容參加人數宣傳方式發放材料份數

12345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報日期:

附4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度

 

審計部門

名稱審計期限

審計項目名稱

及主要內容審計發現的

主要問

題問題整改情況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報日期:

 

附5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季度

一、識別客戶

單位:家

 

項目新客戶一次性交易跨境匯兌其他情形

對公客戶

總數

通過代理行識別數

通過第三方識別數

與離岸中心有關的

受益人數

發現

問題

合計

匿名、假名

證件造假

證件失效

利用他人證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對私客戶

總數

通過代理行識別數

通過第三方識別數

居民

合計其中他人代理的

非居民

合計其中他人代理的

發現

問題

合計

匿名、假名

證件造假

證件失效

利用他人證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合計

 

 

二、重新識別客戶

 

重新識別原因對公客戶對私客戶

總數涉及受益人的總數居民非居民

變更重要信息

其中查實的

行為異常

其中查實的

犯罪嫌疑人

其中查實的

涉及可疑交易

其中查實的

其他情形

其中查實的

合計

查實合計數

留存證件失效

已更新數

 

三、涉及可疑交易識別情況

 

新建立業務關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務中識別的客戶身份重新識別中發現的

 

新建業務可疑數限額以上一次性服務可疑數客戶身份可疑數客戶交易行為可疑

 

 

附6

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季度

 

交易類型當期可疑交易報告其中向當地公安機關

報告

單位可疑交

易報告(份

數/金額)個人可疑交

易報

告(份

數/金額)單位可疑交

易報告(份

數/金額)個人可疑交

易報告(份

數/

金額)公安機關

反饋情況

人民幣可疑交易

外匯可疑交易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表日期:

注:“單位”和“個人”以在統計機構開戶的賬戶性質確定;“當期可疑交易報

告”指報告期內所有可疑交易報告;“其中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指《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的可疑交易報告。

 

 

附7

金融機構協助公安機關、其他機關

 

打擊洗錢活動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年季度

 

被協助部門協助時間協助內容效果協助次數協助次

數合計

 

 

公安機關

 

其他機關

 

 

制表人:聯系電話:填表日期:

 

附8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

 

根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需要,你單位年月日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請你單位將下列資料于年月日前報送

中國人民銀行行。

一、需要補充的資料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聯系人: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

特此通知。

(簽章)二年月日

附9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

 

時間地點

被通話單位

被通話人職務

通話人記錄人

通話內容:

處理情況:

 

附10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

 

對于以下所列事項,請你單位在年月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

銀行行回復。

詢問事項: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簽章)二年月日

 

附11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

 

為了,我行將派同志于年月日前往你單位,

了解以下情況: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簽章)二年月日

附12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

 

時間:年月日

 

地點:

 

走訪人:

 

姓名:職務:

 

姓名:職務:

 

被走訪機構:

 

參與人員:

 

內容:

 

事實與評價:

 

 

 

 

 

 

 

 

 

發現的問題:

 

 

 

 

 

 

 

 

被走訪機構意見及簽章:

 

 

 

 

 

 

 

附13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

 

根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需要,茲定于年月日時分在

,我行約見你單位同志(先生/女士)就等事項談

話,請準時赴約會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請提前書面說明。

特此通知。

(簽章)二年月日

 

附14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

編號:

 

時間地點

約見方

被約見方

出席人員

談話內容:

 

談話人:(簽字)被談話人:(簽字)記錄人:(簽字)

 

 

附15

中國人民銀行行(部)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

 

200年第號

 

 

 

我行根據年月至年月對你單位實施非現場監管情況,結

論如下(包括基本評價和存在的問題):

 

 

 

 

 

 

對你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監管意見: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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