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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0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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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20號(總第256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切實做好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8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0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7]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

辦法》,經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

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

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

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第五條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

使質權。

第二章登記與查詢

第六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七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

規定。

第八條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第九條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

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

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注冊碼等。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

統記錄

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三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十四條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登記時

間為質權人填寫新的應收賬款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的時間。

第十五條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變更的

,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六條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

事項達成的協議。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八條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

變更登記

或注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

人。

第二十一條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

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征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質權人的要求,根

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

理異議登記后,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并生成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

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

項目如實登記。

質權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完整、準確的法定注冊名稱

進行查詢。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八條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

在登記公示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征信中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

運行。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辦理登記或提供查詢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征信中心應當制定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并報中國

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登記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后,征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保

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切實做好

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發[2007]34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

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

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已于2007年6月底建成運行了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聯

網核查系統),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辦理銀行賬戶以及以銀行賬戶為基

礎的其他業務有效識別客戶身份提供了權威、便捷的技術手段。目前,聯網核查系統整體運

行穩定,響應速度較快,社會效應初步顯現,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以下簡稱聯網核

查工作)正平穩、有序地開展。為進一步做好聯網核查工作,充分發揮聯網核查系統的重要

作用,及時解決聯網核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聯網核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設運行聯網核查系統、推廣應用聯網核查是人民銀行和公安部推動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的

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貪污受賄、偷逃騙稅、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

的經濟金融秩序;有利于銀行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降低經營風險,履行社會

責任;有利于減少因賬戶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經濟糾紛,遏制金融欺詐,保護社會公眾的資金

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各有關單位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貫徹落實科學發

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聯網核查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這項基礎性

業務工作。

二、切實提高聯網核查系統的數據質量

為確保聯網核查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各級公安機關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國人口

基本信息資源庫的數據質量。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人口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維護和上

報工作,及時修正數據錯誤,縮短數據更新維護周期。公安部將于近期對全國人口基本信息

資源庫數據維護更新工作做出專門部署。

三、建立健全疑義信息反饋核實機制

由于數據采集和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尚存在少量誤差數據。銀

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但無法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

虛假證件時,不得隨意拒絕為客戶辦理業務。對于聯網核查結果中身份證件號碼與姓名一致

但未反饋照片的,銀行機構原則上應繼續辦理業務。

對于身份證件號碼不存在、身份證件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或反饋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

以下方式對相關居民身份證的真實性進一步核實。

(一)要求客戶出示居民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有效證件。經佐證,相關居民

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的,銀行機構應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并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對于第二

代居民身份證,銀行機構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進行鑒別。如經鑒別相關居民

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二)為客戶出具聯網核查結果證明(格式見附件1),由客戶持該證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戶

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核實。公安機關應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實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

核實情況反饋申請人。如經核實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公安機關應及時為相關個人

更新相關公民身份信息。客戶可持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實并填寫的回執到銀行機構申請

辦理業務,銀行機構不得拒絕。

(三)各銀行機構將疑義信息按照規定的報文格式,通過聯網核查系統申請核實,公安機關

內部核實后的相關信息將在兩周內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反饋。特殊情況或需要緊急辦理的,銀

行機構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申請

核實,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應及時協助核實。具體方法為:銀行機構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

實申請表》(見附件2),加蓋業務公章,連同待核實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傳真或郵寄至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客服電話:010-88472909,傳真:

010-88473866,地址:北京海淀區首體南路1號29分箱,郵編:100044)。公安部查詢服務

中心收到銀行機構提交的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待核實公民身份證信息進行核實,并根

據核實結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實情況反饋表》(見附件3),加蓋業務公章,傳真或郵

寄至申請核實的銀行機構。銀行機構應將《公民身份信息核實申請表》、《公民身份信息核

實情況反饋表》及待核實的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專夾保管。如經核實相關個人的居

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當客戶對聯網核查結果或核實結果存在異議時,銀行機構應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不得要求客戶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請核實。

四、加強聯網核查情況的監督

(一)提高銀行機構柜臺數據錄入質量。

銀行機構應加強對業務人員的聯網核查系統操作培訓,要求業務人員嚴格按照《聯網核查公

民身份信息系統操作規程(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文印發)的要求,準確、完整

地錄入待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因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錄入錯誤導致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

的現象。對于核查數據錄入質量較差的銀行機構,人民銀行將予以通報批評。

(二)加強對聯網核查中不合規機構的監測。

接口行在向聯網核查系統發送請求報文時,其請求報文中的上報機構代碼和核查機構代碼必

須使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存在的銀行機構代碼。同時,接口行的所有營業網點

進行聯網核查時均應使用其自身的銀行機構代碼,不得使用其他營業網點或上級機構的銀行

機構代碼。各接口行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聯網核查請求報文,否則聯網核查系統將相關

營業網點認定為不合規機構。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定期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對轄內聯網核查的情況進行監測。經監測發現

不合規機構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有關情況通知該不合規機構隸屬的銀行機構,并要求

其予以糾正。對于以不合規機構進行聯網核查的銀行機構,人民銀行查實后將予以通報批評

(三)加強對接口行接口程序的監督檢查。

采用接口方式的銀行機構應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科技司下發的聯網核查系統相關接口規范

進行行內業務系統改造和相關接口程序開發。接口行的接口程序應能對提交的公民身份號碼

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編制規則進行合規性校驗,并能實現15位公民身份號碼向18位公民身份號

碼的轉換。

目前已經接入聯網核查系統的接口行應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科技司下發的相關接口規范對其相

關程序進行全面的檢查;對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接口規范的,接口行應盡快修改完善。人

民銀行將在適當的時候組織對各接口行的接口程序進行檢查驗收,具體方案另行通知。

五、進一步加大聯網核查系統的推廣應用力度

銀行機構應加大行內業務系統的建設和改造力度,確保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現本行所有營

業網點接入聯網核查系統。聯網核查業務響應速度較慢的銀行機構,應采取增加網絡帶寬、

更新設備等措施,提高聯網核查業務響應速度。接口行應盡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字符終端更換

計劃,確保在2007年12月底前實現每個營業網點至少配備一臺PC機或圖形終端,用于核對被

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證照片。情況特殊的,經人民銀行批準后,至遲應于2008年6月底之前達

到上述要求。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應協調有關省級信用聯社,督促其加快相關農村信用社

網絡和業務系統的建設和改造進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大對轄內銀行機構接入聯網核

查系統情況以及PC機或圖形終端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

在過渡期間,暫未接入聯網核查系統的銀行機構網點應在辦理規定業務前通過其上級機構進

行聯網核查,無上級機構或上級機構無法聯網核查的應通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其他銀

行機構進行聯網核查;因交通不便等因素當天到上級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其他銀行機

構現場進行聯網核查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傳真方式委托進行聯網核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應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確保轄內所有營業網點都能按規定進行聯網核查。

六、其他要求

(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之間應加強溝通和聯系,建立健全聯網核查工作

協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疑義信息反饋核實、公民身份信息數據更新維護、虛假身份證案件

報案和處理中遇到的問題。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宣傳口徑,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采用靈

活多樣的形式,對聯網核查工作的重要意義、聯網核查系統的建設運行情況、聯網核查系統

的業務處理規則等進行廣泛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聯網核查工作的認知程度,推動聯網核

查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各地公安機關要切實做好聯網核查疑義信息的核實反饋工作,及時修改人口基本信息

資源庫中存在的誤差信息,及時進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維護,不斷提高人口信息數據質量

。同時,應通過聯網核查工作,密切掌握金融違法犯罪的動向。

(四)各銀行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意識,優化與聯網核查相關的業務處理流程,規范聯網

核查的業務操作,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努力將聯網核查寓于高效、優質的銀行服務之中。

(五)由于聯網核查工作涉及銀行機構多個部門,為便于及時聯系和溝通,請各銀行機構再

次明確本單位聯網核查工作牽頭部門,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將牽頭部門的名稱、聯系人和

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支付結算部門。其中,全國性銀行機構總行應將相關信息

報送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司;全國性銀行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銀行機構應將相關信息

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

(六)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城市商

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請各省(區、市)公

安廳(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區、市)的公安機關。

本通知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聯系。人民銀

行總行支付結算司聯系人:楊青,聯系電話: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聯系人:倪培

峰,聯系電話:010-66263308。

附件:1聯網核查結果證明

2公民身份信息核實申請表

3公民身份信息核實情況反饋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聯網核查結果證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號碼:。

二、聯網核查結果

(一)公民身份號碼與姓名一致,與反饋照片核對:

1相符;2不符;3未反饋照片。

(二)公民身份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號碼不存在。

核查機構(業務公章)

年月日

公安機關核實回執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號碼:。

二、核實結果

姓名:;公民身份號碼:。

證件照片:;戶籍管理機關:。

備注:。

核實機構(業務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公民身份信息核實申請表

申請銀行機構所在地:()省()市()縣申請時間:

年月日

被核實人姓名被核實人曾用名

被核實人

公民身份號碼

被核實人居民身份證

簽發機關

被核實人居民身份證

有效日期

申請核實原因□ 公民身份號碼不存在;

□ 公民身份號碼存在,但姓名不匹配;

□ 公民身份號碼與姓名相匹配,但照片不存在;

□ 公民身份號碼與姓名相匹配,但照片不一致;

□ 其他:

申請銀行機構

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申請銀行

機構

(業務公章)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一份留存。

附件3

公民身份信息核實情況反饋表

銀行機構名稱

被核實人姓名被核實人

公民身份號碼

核實結果

核實時間

(年月日)公安部查詢服務中心

(業務公章)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7]35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

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

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

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

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

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于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

。對確需用于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并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

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二、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

的貸款應以抵押貸款方式發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

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于購買第幾

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

(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于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

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

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

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

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

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

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后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四、嚴格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

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業用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

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的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

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對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性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征信管理

商業銀行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申請后,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

庫對借款企業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準后,應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

據庫,詳細記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違約情況等。

商業銀行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后,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借

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準后,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詳細記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房屋抵押狀況

以及違約信息等。

六、加強房地產貸款監測和風險防范工作

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房地產價格變化及其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狀況,切實加強商業性房地

產信貸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積極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應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管理的“窗口指導”

,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跟蹤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

題,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商業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等)要認真貫

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

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規定,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并向中國人民銀

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發放商業性房地產

貸款。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

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18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8號確定的澳門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選擇原則和標準,

經過對申請連任清算行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進行全面評審,并商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中國

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繼續擔任澳門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19號

為改善我國融資結構,促進債券市場協調發展,現就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

流通和登記托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托管。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經

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的公司債券,在辦理相應手續后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

登記托管。

二、公司債券發行人可以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系統等現有基礎設施發行公司債券,

以提高發行效率,降低發行成本。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的交易流通手續

,具體操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0號的規定執行。

四、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除可進行現券、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交易以外,還可以

進行債券借貸、遠期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要采取措施提高公司債券流動性,至少對1只公司債券進行雙邊報價

五、支持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公司債券承銷和投資活動,以充分發

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拓寬公司債券發展的深度和廣度。

六、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進一步拓展債券交易和登

記結算等業務系統功能,保證系統平穩運行,切實防范市場風險,為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

市場發行、交易流通和登記托管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七、進一步完善公司債券跨市場轉托管功能,支持公司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他交易場

所之間互相轉托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接到投資者轉托管申請的當日,在

系統運行時間內辦理轉托管事宜,以促進債券市場互通互聯。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0號

為規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完善市場避險功能,促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

《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現予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遠期利率協議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交換協

議期間內一定名義本金基礎上分別以合同利率和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約。其中,遠

期利率協議的買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賣方支付以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三條遠期利率協議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

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等機構發布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中國人民

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具體由交易雙方共同約定。

第四條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簡稱市場參與者)中,具有做市商或

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與其他所有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其他金融機

構可以與所有金融機構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非金融機構只能與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

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第五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

原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可能帶來

的風險。

第六條市場參與者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應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

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中關于單一協議和終止

凈額等約定適用于遠期利率協議交易。

《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

會(簡稱交易商協會)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金融機構在開展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前,應將其遠期利率協議的內部

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協會和交易中心備案。內部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風險

測算與監控、內部授權授信、信息監測管理、風險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內容。

第八條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與非金融機構進行遠

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提示該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不得對其進行欺詐和誤導。

第九條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既可以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達成,也可以通

過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達成。

未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的,金融機構應于交易達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將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

況送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訂立書面交易合同。書面

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交易合同

應至少包括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日、名義本金額、協議起止日、結算日、合同利率、參考利

率、資金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要素。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市場參與者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發生違約時,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

的,交易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接到仲裁或訴訟

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應在接到最終

結果的當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訂相應的自律規則

,引導市場參與者規范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應依據本規定制定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操作規程,報中國

人民銀行備案后實施。

第十五條交易中心負責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的日常監控工作,發現異常交易

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交易中心應于每月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本月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況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

行報告,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

第十六條交易中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公布遠期利率

協議交易有關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誤導參與者。

第十七條交易中心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遠期利率

協議交易有關信息,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遠期利率

協議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市場參與者、交易中心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1號

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

關規定,現就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可用于質押式回購

交易。

二、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從事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

行關于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對資產支持證

券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獨立、謹慎的識別與評估。

三、正回購方所出質的資產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應當足額。如果回購期間出現質押券不

足額情況,逆回購方可要求正回購方追加或置換質押券。

如果正回購方未能在本金兌付日前追加或置換質押券,逆回購方可要求代理兌付機構扣留質

押券應兌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分別制定資產支持

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以及質押券追加和置換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

備案后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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