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21號(總第257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2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4號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公告[2007]第25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7]第26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7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07]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7]38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
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
法》的規定辦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統事項。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細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
統的操作流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步驟,并明確內部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將《辦法》轉知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的行為,防范支付風險
,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的大額實時支付
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支付系統應同時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辦理
特定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可僅加入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統
。
直接參與者是指與支付系統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直接通過支付系統
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參與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編制支付系統行號,并確保行
號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支付系統行號是參與者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身份
識別代碼,由12位定長數字組成。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運行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對支付系統參與者行
名行號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進行處理。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進行統一管理
。
第二章加入
第八條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三)滿足加入支付系統的技術及安全性指標;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間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的條件由代理其清
算資金的直接參與者確定。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直接參與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統,應按照申請、審
查、實施、加入四個階段的程序辦理。
申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加入支付系統要求的行為。
審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申請的行為。
實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做好加入系統各項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的行為。
加入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接入支付系統的行為。
第十一條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
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
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連或間連)和支付系統行號信息等進行描述。
(二)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第十二條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
完成初審。對
符合加入條件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
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書面
批復轉發申請機構,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統接口規范和前置機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條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個月
內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按照規定配置安裝前置機、網絡和密押設備。
(二)完成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三)以直連方式接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支付系統接口規范完成接口軟件開發及行內
系統改造。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組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
實施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軟、硬件環境和接口程序開發等,驗收完畢后應出具驗收
報告。
第十五條加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實施工作后,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申請,包括:
(一)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驗收報告。
(三)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加入支付系統的
申請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無誤后,將書面意見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
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確定其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發
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間接參與者加入支付系統,由其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
統提交申請;中
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無誤
后發送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該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三章變更
第十八條參與者變更支付系統行號信息中的機構名稱、聯系電話等要素應
通過行名行號管
理系統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
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后發送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
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信息變更的生效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
公布。
第十九條直接參與者變更接入方式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
出書面申請,申
請由間連方式變更為直連方式的應附接口程序驗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申報材
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變更條件的,形成書面意見(附申報材料)逐級上
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
批復,并發布具體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條間接參與者申請變更為直接參與者的,參照直接參與者加入支付
系統的流程辦理。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一條直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
出書面申請;中
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書面意見(附申報材
料)逐級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
內予以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書面批復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發申請機構
,并撤銷該機構的支付系統清算賬戶。
第二十二條直接參與者收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批復后,應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一)辦理支付系統行號撤銷手續;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移交支付系統應用軟件及相關文檔資料;
(三)注銷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及密鑰;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間接參與者退出支付系統,由所屬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名行號管
理系統提出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進行初審,審核
無誤后發送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
完成審核,審核無誤后確定其退出支付系統的具體日期,并通過行名行號管理系統公布。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申請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申
請材料,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認真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申請材料
,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辦理,不得無理拒絕受理或拖延辦理。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統的書面批準后2個月內未完
成有關準備工作且無正當理由的,該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二十七條直接參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強制其退出
支付系統: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加入支付系統的;
(二)嚴重違反支付清算紀律,影響支付業務正常處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統之日起,因流動性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未在預定時間關閉累計
超過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風險隱患,影響支付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其他影響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強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的,應向其下
發書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強制退出支付系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退出之日起2年內不
得申請加入支付系統。
第三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支付系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支付系統應
用軟件或注銷密
押設備、密鑰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
責任。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將給予行
政處分:
(一)無理由拒絕受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申請的;
(二)因未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導致出現重大錯誤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相關事項的;
(四)未認真履行驗收職責,協助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2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7年10月31日發行中信銀行成立20周年暨上市熊貓加字銀質紀念幣1枚
。該枚紀念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枚紀念幣正面圖案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及中文“中信銀行成立二十周年暨
上市紀念”字樣。
(二)背面圖案。
該枚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母子熊貓圖,并刊“1oz Ag .999”字樣、英文“中信銀行成立二十
周年暨上市紀念”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及發行量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
發行量20000枚。
三、該枚紀念幣由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中信銀行成立20周年暨上市
熊貓加字紀念銀幣圖案
原大
1盎司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銀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3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7年10月23日發行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
共13枚,其中金幣7枚,銀幣6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1.以下11枚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國民間藝術麥芽糖鼠造型及吉祥植物裝飾圖案,并刊
國名、年號: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5盎
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0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紀
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1公
斤圓形銀質紀念幣。
2.以下2枚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雁門關長城,并刊國名、年號:
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
(二)背面圖案。
1.以下6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雙鼠圖,并刊面額: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1盎司梅花
形銀質紀念幣、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
2.以下3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吉鼠圖,并刊面額:
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10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
3.以下4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母子鼠圖,并刊面額:
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銀
質紀念幣。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
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二)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
9%,最大發行量80000枚。
(三)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為18毫米,面額50元
,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四)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
.9%,最大發行量100000枚。
(五)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盎司,外圓半徑58毫米,內圓半徑39毫
米,圓心角30度,面額2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600枚。
(六)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外圓半徑85毫米,內圓半徑60毫米,
圓心角30度,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6000枚。
(七)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2盎司,外接圓直徑27毫米,面額200
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為8000枚。
(八)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外接圓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
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九)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盎司,規格64毫米×40毫米,面額2000元
,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18枚。
(十)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5盎司,規格80毫米×50毫米,面額50元,
最大發行量1888枚。
(十一)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外接圓直徑100毫米,面額10000
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18枚。
(十二)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
.9%,最大發行量3800枚。
(十三)10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0公斤,直徑180毫米,面額100000元,
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8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分別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上海造幣廠、沈陽造幣廠和瑞士FAUDE
& HUGUENIN SA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10盎司普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1/10盎司普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普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普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10盎司彩色精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1/10盎司彩色精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彩色精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彩色精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2盎司扇形普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1/2盎司扇形普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扇形普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扇形普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梅花形精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梅花形精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5盎司長方形精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5盎司長方形精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5盎司長方形精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5盎司長方形精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幣正面圖案
原大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公斤精制銀幣正面圖案
原大
1公斤精制銀幣背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0公斤精制金幣正面圖案
2008中國戊子(鼠)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0公斤精制金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4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7年10月23日發行2007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銀質紀念幣1枚。該枚紀念
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枚紀念幣正面圖案為象征錢幣、地球的點線裝飾與2007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會標,并刊國
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該枚紀念幣背面圖案為中國春秋時期布幣與古希臘錢幣圖案,襯以方孔制錢造型,并刊“北
京國際錢幣博覽會”中英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及發行量
2007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
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三、該枚紀念幣由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2007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銀質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公告
[2007]第25號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決定,《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銀發〔1989〕136號文印發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
[2007]第26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銀發〔1998〕
497號文印發)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27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7年11月28日發行中國探月首飛成功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2
枚,其中金幣1枚,銀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太陽系星球裝飾圖案,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中國探月衛星、月球及地球造型圖,并刊“中國探月首飛成功
紀念”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1/3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3盎司,直徑23毫米,面額150元,成色99.9
%,最大發行量20000枚。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
發行量4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沈陽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國探月首飛成功金質紀念幣圖案
原大
1/3盎司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3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探月首飛成功銀質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
[2007]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白銀進口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414號文印發)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