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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4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總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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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31日2006年第24號(總第236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共享企業環保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相關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07年再貸款浮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開辦全國農村信用社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業務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關于共享企業環保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6]450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共享企業環保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450號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中關于“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的要求,人民銀行和環保總局決定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意義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企業征信系統),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加強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和制約,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共同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二、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的內容和方式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先從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起步,逐步將環保審批、環保認證、清潔生產審計、環保先進獎勵等其他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現階段,環保總局向人民銀行提供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形成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待條件成熟后,將各級環保部門日常環保執法信息逐步納入企業征信系統。數據交換在環保總局與人民銀行總行之間進行。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期間,信息每半個月更新一次。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業信用報告中。

三、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的有關要求

(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管理信貸業務時,應審查企業信用報告中的企業環保信息,并把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辦信貸業務的重要依據。

(二)金融機構在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前要取得被查詢人書面授權,但對已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擔保人進行貸后風險管理時,無須取得被查詢人授權。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企業環保信息保密。

(三)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環保總局的要求做好環保執法工作及數據報送工作,確保信息報送的暢通、及時、準確。對企業提出的異議要認真核實,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提供的材料負責。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做好與當地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為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正確理解和使用企業環保信息,人民銀行和環保總局共同制定了《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環保信息數據項釋義》,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做好對當地金融機構規范使用企業環保信息的培訓和監督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地環保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的有關工作,并向社會進行正面宣傳。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協商解決,認真總結經驗,并向人民銀行總行和環保總局報告。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附件: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環保信息數據項釋義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環保信息數據項釋義

現階段,人民銀行和環保總局共享的企業環保信息主要是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違法及處罰信息、環保處罰執行信息等。其中,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地區、組織機構代碼、企業所屬行業;違法及處罰信息包括立案日期、違法情節、處罰措施、罰款金額、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環保處罰執行信息包括環保處罰執行情況、結案日期、移送情況(移送部門、受理日期、結案日期)、信息上報機構等。具體數據項定義如下。

一、企業名稱: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企業全稱。

二、所在地區:企業實際經營地所在縣(區)。

三、組織機構代碼: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法人單位代碼證書》上的代碼(格式為XXXXXXXX-X)。

四、所屬行業:

(一)采礦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石油、天然氣的開采和洗選)。

(二)化工業(包括基礎化學原料,肥料,農藥,涂料、顏料及化學合成材料制造及橡膠、塑料、化纖制品加工)。

(三)金屬冶煉與加工業(包括鋼、鐵、鋁、鉛、鋅、鐵合金及有色金屬冶煉及電鍍、噴涂、搪瓷等金屬表面加工),具體如下:1.金屬冶煉與加工業(鋼鐵)。2.金屬冶煉與加工業(電解鋁)。3.金屬冶煉與加工業(鐵合金)。4.金屬冶煉與加工業(鉻鹽)。5.其他金屬冶煉與加工業(除鋼鐵、電解鋁、鐵合金、鉻鹽以外的其他金屬冶煉與加工)。

(四)非金屬礦產加工業(包括煉油、焦炭、水泥、電石、玻璃、陶瓷、石灰、磚瓦等),具體如下:1.非金屬礦產加工業(水泥)。2.非金屬礦產加工業(電石)。3.非金屬礦產加工業(煉焦)。4.其他非金屬礦產加工業(除水泥、電石、煉焦以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加工)。

(五)建筑業。

(六)電力、熱力生產業。

(七)紡織業。

(八)制革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

(九)農副食品加工業(包括飼料、植物油、肉類、水產品、蔬菜、水果、堅果等食品的加工、釀造等)。

(十)造紙及紙制品業。

(十一)畜禽養殖。

(十二)廢物加工。

(十三)住宿和餐飲業。

(十四)其他。

五、環境違法情節:

(一)應取締關閉的企業(包括國家明令取締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和列入國家淘汰產品、工藝、生產能力目錄的企業)。

(二)違反建設項目環保管理規定(包括違反環評法、“三同時”制度及禁止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

(三)違法排放污染物(沒有治污設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設施偷排污染物)。

(四)超標排放污染物(僅指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行為)。

(五)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包括拒報、謊報、不按規定申報以及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六)違反現場監督檢查制度(包括拒絕檢查、弄虛作假)。

(七)其他環境違法行為(違反排污口規范管理規定、生態保護管理規定、環境保護功能區管理規定、限期治理管理規定以及噪聲、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醫療廢物等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六、行政處罰措施:

(一)依法取締、關閉。

(二)停產治理(包括停止建設、生產、使用)。

(三)吊銷許可證(包括排污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書)。

(四)限期治理(包括限期改正、補辦手續、拆除、恢復原狀等措施)。

(五)現場糾正(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六)經濟處罰(含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

(七)警告。

(八)其他措施。

七、 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如××市人民政府。

八、移送部門按以下代碼填寫:0:無需移送。1:已移送監察部門處理。2:已移送工商部門處理。3:已移送經貿部門處理。4:已移送安監部門處理。5:已移送公、檢、法部門處理。6:已經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九、立案、結案日期的填寫:

(一)日期填寫格式:XX-XX。例如,4月20日填寫為04-20。

(二)立案日期以環保部門調查后正式立案日期為準。

(三)結案日期以處罰措施落實后正式結案日期為準。十、信息上報機構名稱:指上報企業環保信息的環保部門名稱,如××市環境保護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相關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6]45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轉發你們,并就銀行系統進一步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相關金融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努力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多務實有效的金融服務目前,中小企業數量已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8%以上,中小企業發展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推動技術創新、調整經濟結構、催生新產業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要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個大戰略,以貫徹落實國辦發[2006]90號文件為契機,對各自所轄范圍內近年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綜合評估,尋找差距,深挖潛力,進一步配合相關部門,采取務實有效的服務措施,努力使轄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工作再上新臺階。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要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完善配套服務措施,多方面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的發展道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中小企業進入現代服務業、裝備制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支持發展中小企業集群,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引導中小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推動中小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

二、推進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要結合轄內實際情況,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創新,及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06]90號文件提出的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互利合作的相關政策原則。對具有法定資質的抵押擔保登記部門已經出質登記、可用于抵押擔保的動產和不動產物品或權利,金融機構在審核認可抵押擔保品時,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向擔保機構開放的企業信用信息,經人民銀行確認,各金融機構要向擔保機構開放,為擔保機構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逐步探索組織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并及時將信用評級結果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金融機構查詢、使用,努力做好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工作。

三、要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長期戰略,保持銀行業支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一項長期任務和系統工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出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要立足現實,著眼長遠,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切忌“走形式”,“搞運動”。要結合中小企業的地域、行業和規模等特點,加強市場細分,制訂長期規劃,注重培育潛在客戶和培養企業信用意識及誠信意識,完善融資環境,同中小企業建立務實、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扶持中小企業有序發展壯大。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同時,要注意防范信貸風險,并努力防止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通過擔保機構向金融機構轉移。四、加強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的數據信息的統計制度建設和信息溝通交流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貸款投向的動態跟蹤監測和信息反饋工作。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數據統計和信息的歸集、整理,密切關注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情況和轄區內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情況,有關情況及建議要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并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近年來,主要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發展,擔保資金不斷增加,業務水平和運行質量穩步提高,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擔保難等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是擔保機構總體規模較小,實力較弱,抵御風險能力不強,行業管理不完善等,亟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的要求,為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一)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在國家用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各地區也要結合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于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范能力。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措施,組織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引導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

(四)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逐步建立主要針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托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增信、風險補償機制。

二、完善擔保機構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

(五)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中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進一步研究完善促進擔保機構發展的其他稅收政策。

(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溝通協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九)金融機構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更多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政策性銀行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

(十)金融機構要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四、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十一)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十三)各部門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十四)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參加,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將其納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十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指導。各地區要指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掌握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

(十六)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各地區要組織開展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07年再貸款浮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6]45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理順各類再貸款利率關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銀發[2004]59號)精神,現將2007年再貸款浮息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動性再貸款(不含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浮息2007年,流動性再貸款(不含農村信用社再貸款)利率繼續保持在同期同檔次再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0.63個百分點的政策不變,其中,一年期利率仍為3.87%。

二、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浮息2007年,農村信用社再貸款利率繼續保持2006年的浮息政策不變。即自2007年1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再貸款(不含緊急貸款)利率繼續執行在同期同檔次再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0.315個百分點的政策,其中,一年期利率仍為3.555%。

三、專項政策性再貸款浮息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放的再貸款中超過人民銀行核定再貸款基數的部分,其利率經加點浮息后按3.87%執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國有商業銀行專項政策性再貸款按照原再貸款利率執行。2007年1月1日后發放的該類再貸款利率按加點浮息利率3.87%執行。

四、金融穩定再貸款浮息2007年1月1日起,申請延期的金融穩定再貸款在延期期間按照專項政策性再貸款加點浮息利率3.87%執行。

五、再貼現浮息2007年,再貼現利率繼續保持在再貼現基準利率(現行水平為2.97%)基礎上加0.27個百分點的政策不變。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開辦全國農村信用社

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業務的通知

銀辦發[2006]279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人民銀行同意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自2007年1月8日起開始辦理全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銀行匯票業務的資金清算。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辦理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業務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通匯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實行通匯行間互為代理兌付。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若收到通匯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可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其提交給同城的通匯行審核支付后抵用。

二、通匯行使用的銀行匯票憑證、匯票專用章應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通匯行銀行匯票憑證上的銀行匯票名稱統一為“農村信用社聯社銀行匯票”、“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農村合作銀行銀行匯票”。匯票憑證上的標識使用統一的標識圖案,匯票號碼前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票樣見附件)。通匯行使用的銀行匯票憑證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在人民銀行批準的印制廠中選擇廠家印制,并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負責統一管理。通匯行一律按照支付系統的行號標準啟用12位行號的匯票專用章,同時,停止使用原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的式樣和刻制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06]54號)的要求辦理。

三、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通匯行開辦銀行匯票業務的管理,加強風險防范,確保資金清算安全。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辦發[2006]293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南京、濟南、廣州、成都、西安分行,總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杭州、福州、鄭州、南昌、長沙、南寧、貴陽、昆明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關心支持和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的精心組織下,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和農村信用社克服困難、團結協作、共同努力,順利實現了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在貴州、山東、福建、重慶、江蘇、湖南、江西、四川、陜西、云南、河南、廣西等12個省市的開通。為充分發揮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政策效果,在認真總結前期推廣工作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是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三農”工作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為提升農村金融服務功能,改善農村信用社支付結算渠道,方便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異地存取款而實施的一項惠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實事工程。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重要意義,增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隨著業務在各推廣省市的全面開通,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工作重點要轉到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上,要通過加強宣傳,擴大影響,增加業務交易量和交易金額,提高交易成功率等,真正使廣大農民工享受到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便利。在農民工春節集中返鄉時段即將到來之際,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應根據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不同特點,把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相關工作作為近期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依靠當地政府,確保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扎實推進,取得實效。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和農村信用社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周密部署,密切配合,以務實的精神扎實做好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一)各發卡銀行應于2007年2月1日前將所有的普通借記卡對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開放,最大限度的方便農民工持卡人,提高交易成功率。

(二)適當調低手續費標準。為體現出對農民工的優惠,提高農民工使用銀行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手續費標準,即對持卡人的每筆取款手續費由原來的按取款金額的1%收取降至0.8%,每筆最高收費限額由50元降至20元,收費分配比例不變。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和農村信用社應盡快按照該收費標準進行系統改造,確保新手續費標準按時調整。中國銀聯要做好對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技術支持。

(三)加強業務培訓,完善交易憑證相關要素。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督促指導農村信用社加強對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規范和優化業務受理流程,降低操作風險,確保持卡人辦理業務方便、快捷;應要求農村信用社完善業務受理的交易憑證內容,每筆取款交易出具給持卡人的交易憑證必須包括交易金額、余額、收取的手續費金額等要素,確保持卡人知情權。中國銀聯要為農村信用社提供培訓服務和相關業務、技術支持。

(四)做好持卡人的咨詢和投訴服務工作。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農村信用社要針對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完善客戶服務,公布客戶服務電話,做好農民工使用銀行卡的咨詢和投訴服務工作。

三、嚴格業務規范,加強風險管理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督促農村信用社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推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辦發[2006]163號)的規定,將開通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營業網點限于縣及縣以下地區。中國銀聯分公司要做好農村信用社受理網點的相關業務控制。各參與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賬戶管理、現金管理、銀行卡管理及反洗錢管理的規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要求轄區內農村信用社采取嚴格措施,確保銀行卡交易數據傳輸的安全性與保密性,采用的加密技術和措施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密鑰的生成、存儲,個人密碼的加解密及鑒別報文均必須使用硬件加密設備,密鑰和個人密碼的完整明文不得在硬件加密設備外出現,以保障持卡人的資金安全。

 四、積極做好宣傳工作,促進業務的進一步開展人民銀行制訂了《2007年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指導方案》(見附件),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該方案的要求,開展多層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特別是在春節農民工集中返鄉前后,應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貼近農民工的宣傳活動,并在農民工輸入大省(市)用工較多的建筑、制造、餐飲等行業加強宣傳,鼓勵用工單位通過銀行卡為農民工發放工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訂宣傳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農村信用社要組織本單位分支機構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工作,并在經費、人員等方面提供支持。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工作要堅持面向群眾、面向農民工,要根據受眾和媒體的特點,采用通俗易懂和農民工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要科學制定集中宣傳和經常性宣傳計劃,通過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宣傳報道,使農民工了解該特色服務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參與使用該特色服務。

五、做好統計、報告和分析工作中國銀聯應做好統計、報告和分析工作,按季向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報送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受理方和發卡方業務開展情況及相關分析報告。人民銀行各相關分支機構也要做好轄內業務的統計和分析工作。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相關單位。

附件:2007年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指導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宣傳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擴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推廣效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統一組織2007年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宣傳活動。

一、 宣傳主題親情銀行卡服務農民工

二、 宣傳方式宣傳活動采取上下聯動,共同宣傳的方式。人民銀行總行確定統一的宣傳素材和內容,組織商業銀行總行、中國銀聯總公司在全國性報紙、電視、互聯網(包括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和中國銀聯網站)等媒體開展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宣傳報道。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當地商業銀行、中國銀聯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社,在當地主流報紙、電視等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因地制宜采取多種生動活潑、形式多樣、貼近農民工的宣傳活動。

三、 宣傳時間本次宣傳分為集中宣傳和經常性宣傳。集中宣傳活動時間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的農民工返鄉和外出打工高峰期,特別是春節前后。經常性宣傳時間為2007年全年。

四、 宣傳內容宣傳活動要結合銀行卡方便、快捷、安全的特點,突出農民工銀行卡便利和優惠的服務特色,提高農民工參與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農民工返鄉、外出打工高峰期,特別是春節前后進行集中宣傳,組織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廣泛進行專題報道或播放公益廣告。在農民工輸出地區的每個開通受理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張貼宣傳海報、折頁和條幅,并免費贈送一定數量的春聯、福字和年歷給農民工家庭。在農民工輸入地區的主要街道、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及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場所懸掛宣傳條幅、張貼海報;在農民工用工較多的建筑、制造、餐飲等行業進行集中宣傳,宣傳內容包括現場辦理銀行卡,講解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向農民工普及銀行卡使用和風險防范常識等;在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張貼海報、擺放折頁,積極引導農民工辦理銀行卡。同時,人民銀行分支行還應經常性地組織相關單位深入農村鄉鎮、用工單位、車站等場所,采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并根據不同新聞媒體的特點,開展各具特色的長期性宣傳報道。  

五、宣傳材料本著規范、統一的原則,人民銀行總行將確定統一的宣傳文字材料,組織設計宣傳海報、折頁、條幅、春聯、福字、年歷等宣傳材料和宣傳品的版式,并委托中國銀聯在其網站上公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下載后,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并組織印刷和分發。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宣傳指導方案,并將實施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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