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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3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203號)

字號 2006-02-18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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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9月5日2005年第13號(總第203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5]20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

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滿足國內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外匯指定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以下簡稱掉期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結售匯業務資格,近兩年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沒有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

(二)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外匯局對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實行備案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其法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提交備案材料,經外匯分局初審后,由外匯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國商業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可由其在中國境內分行的主報告行履行備案手續。

(二)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憑其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該機構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經營合規性進行確認。

(三)外匯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銀行下達備案通知書。

三、銀行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以下備案資料:

(一)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備案報告。

(二)遠期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

1.業務操作規程;

2.統計報告制度;

3.風險敞口和頭寸平盤管理制度;

4.定價管理制度;

5.會計核算制度。

(三)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交易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下列范圍的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1.償還銀行自營外匯貸款;

2.償還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借款;

3.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收支;

4.經外匯局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收入;

5.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境外上市的外匯收入;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支。

(三)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須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遠期結售匯合約到期時,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提供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有效憑證后,方可辦理履約手續。

(四)遠期結售匯業務的期限結構、合約展期次數和匯率由銀行自行確定。

五、已獲準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向外匯局備案后,可以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間的掉期業務。

(一)銀行辦理掉期業務必須遵守本通知第四條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資金范圍外,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的人民幣資金辦理掉期業務。境內機構掉期換入外匯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機構以經常項目外匯資金辦理掉期業務,履約換回的外匯資金可以進入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六、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結售匯頭寸管理規定。

七、銀行應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向外匯局報送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相關統計報表。

八、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督和檢查。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相應處罰。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統計要求

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報告機構”),應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填制和報送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相關統計報表。

一、報送時間

(一)表一至表八為旬(上、中旬,下同)、月報表,報告機構應于每旬、月后3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期內的統計報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其中,報告機構在報送表八時,應將報告期內各交易日的遠期結售匯和掉期匯率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月末只需報送下旬各交易日的報表。

(二)除上述兩項統計管理規定外,報告機構應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報送要求。

二、報送方式

(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完成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等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改造之前,報告機構應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本附件中的統計報表(電子文件為EXCEL格式)。

傳真:010-68402315;電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主報告行應將中國境內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各分行的統計數據匯總后,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填制說明

(一)表一

1.本表為報告機構在報告期末未到期遠期結售匯的期限分布狀況,表中“結匯”和“售匯”分別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統計的遠期合約金額。

2.對于擇期交易,按對客戶的報價期限計入相應交易期限欄。

(二)表二和表六

1.報告期內遠期結售匯合約履約時,根據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質,在表二中區分統計。報告機構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97]匯國函字第205號)填

報的現行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只統計即期結售匯業務數據。

2.報告期內掉期合約中發生履約時,根據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質,在表六中區分統計。

3.在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啟用新的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前,報告機構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質統計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履約數據,報告機構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97]匯國函字第205號)填報的現行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只統計即期結售匯業務數據。

(三)表三和表七

表三、表七中的“地區”按照報告機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分支機構所屬地區填制。其中,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由其主報告行按照各分行所屬地區填制。

(四)表四

1.本期末累計未到期額=上期末累計未到期額+本期簽約額-本期履約額

2.客戶的遠期合約到期如發生違約和展期,報告機構應將違約和展期金額分別計入違約欄和展期欄中。

(五)表五

1.根據報告期內掉期合約中前后兩筆交易的方向,“掉期簽約額”分為“結匯對售匯”和“售匯對結匯”兩項。

2.客戶的掉期合約到期如發生違約,報告機構應將違約金額計入“掉期簽約額”的違約欄中。

(六)表八

本表匯率數據按照報告機構在營業日終了時對客戶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掛牌價格填報。

(七)其他

1.對于本附件中的各統計報表,同一口徑的統計數據在計算關系上應相同。

2.報告機構以各種外幣計值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折合萬美元統計,不保留小數點。

3.本附件中各統計報表的結匯和售匯,均是指客戶的交易方向。

表一()銀行未到期遠期結售匯統計表

年月(旬)末

單位:萬美元

剩余交易期限未到期遠期

結匯售匯

7天(含)以下

7天以上至1個月(含)以下

1個月以上至3個月(含)以下

3個月以上至6個月(含)以下

6個月以上至9個月(含)以下

9個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合計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二()銀行遠期結售匯統計表(按交易性質)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交易性質遠期履約額

結匯售匯

經常項目

資本與金融項目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三()銀行遠期結售匯統計表(按地區)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地區遠期結匯

履約額遠期售匯

履約額地區遠期結匯

履約額遠期

售匯

履約額

北京〖4〗湖北

天津〖4〗湖南

河北〖4〗廣東

山西〖4〗廣西

內蒙古〖4〗海南

遼寧〖4〗重慶

吉林〖4〗四川

黑龍江〖4〗貴州

上海〖4〗云南

江蘇〖4〗西藏

浙江〖4〗陜西

安徽〖4〗甘肅

福建〖4〗青海

江西〖4〗寧夏

山東〖4〗新疆

河南〖4〗合計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四()銀行遠期結售匯統計表(匯總)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遠期結匯

本期簽約額

本年累計簽約額

本期履約額

本期末累計未到期額

本期違約額

本期展期額

遠期售匯

本期簽約額

本年累計簽約額

本期履約額

本期末累計未到期額

本期違約額

本期展期額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五()銀行掉期統計表(按交易期限)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交易期限掉期

簽約額其中:交易結構

結匯對售匯售匯對結匯

即期對遠期

即期對1年(含)以下

即期對1年以上

遠期對遠期

1年以下對1年(含)以下

1年(含)以下對1年以上

1年以上對1年以上

合計

違約〖3〗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六()銀行掉期統計表(按交易性質)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交易性質掉期履約額

結匯售匯

經常項目

資本與金融項目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七()銀行掉期統計表(按地區)

年月(旬)

單位:萬美元

地區掉期履約

結匯額掉期履約

售匯額地區掉期履約

結匯額掉期

履約

售匯額

北京〖4〗湖北

天津〖4〗湖南

河北〖4〗廣東

山西〖4〗廣西

內蒙古〖4〗海南

遼寧〖4〗重慶

吉林〖4〗四川

黑龍江〖4〗貴州

上海〖4〗云南

江蘇〖4〗西藏

浙江〖4〗陜西

安徽〖4〗甘肅

福建〖4〗青海

江西〖4〗寧夏

山東〖4〗新疆

河南〖4〗合計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表八()銀行遠期結售匯和掉期匯率表

年月日

單位:100美元兌人民幣

貨幣

名稱代碼交易

期限遠期結售匯掉期

中間價買入價賣出價中間價買入價賣出價

美元USD7天

美元USD1個月

美元USD3個月

美元USD6個月

美元USD9個月

美元USD1年

制表日期:部門簽章: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5]202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

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

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加快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發展,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即期外匯市場交易主體

(一)非金融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進行自營性交易:

1.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25億美元或者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20億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

3.具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

4.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5.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請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

1.具有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

2.具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3.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4.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

5.具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

6.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7.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1)申請報告(說明申請的主要目的、人員配備等);

(2)非金融企業應出具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或者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等有關情況的報告;

(3)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出具外匯業務經營資格和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外匯財務報告;

(4)技術支持系統的配置和功能說明;

(5)參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操作規程、風險管理規定、業務權限管理規定等;

(6)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國家外匯管理局自收到交易中心遞交的備案報告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同時抄送交易中心;對不符合規定而不予備案的申請者,國家外匯管理局以書面形式予以通知。不予備案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取得交易中心會員資格,不得進入即期外匯市場進行交易。

3.在特定情況下,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取得交易中心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進行交易。

(四)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管理

1.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即期交易以實需為原則,除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準的交易外,均可入市交易。

2.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即期交易,除按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須經外匯局批準并出具結匯或者售匯批準文件方可交易外,其他交易可在市場內進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須遵守各自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管理規定,或者參照執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10號)中有關市場風險管理的規定。

二、增加外匯市場詢價交易方式

(一)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詢價交易系統,交易中心會員可自主決定采取詢價交易或

競價交易方式。

(二)采取詢價交易方式的會員應當在雙邊授信基礎上,通過交易中心詢價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交易的幣種、匯率、金額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三)詢價交易實行雙邊清算,風險自擔,并遵守交易中心詢價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

三、開辦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

(一)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交割的人民幣對外匯的交易。

(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參與主體須為交易中心的會員。

(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會員參與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須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須獲得其監管部門的批準;非金融企業會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實行法人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交易中心會員持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規定的程序對該機構進行備案審核。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結售匯業務量、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規模、外匯資產狀況等指標,核定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本外幣轉換頭寸。

(六)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應遵守以下規定:

1.交易雙方通過交易中心詢價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交易的外幣幣種、金額、期限、匯率、

交割安排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2.遠期交易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額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據約定的遠期交易價格與到期日即期交易價格軋差交割的方式。兩種交割方式及幣種在成交單中應予以明確。

3.為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應簽訂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主協議。

4.為防范違約風險,保證遠期外匯交易合同的履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可按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保證金可由交易中心代為集中保管。

5.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遠期風險進行監控和管理。

6.交易中心負責提供交易系統并進行日常統計與監控工作,及時向市場披露有關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開信息或誤導市場參與者。

7.遠期外匯市場會員除遵守本通知規定外,還應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七)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自獲得遠期交易備案資格起6個月后,可按即期交易與遠期交

易相關管理規定,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即期與遠期、遠期與遠期相結合的人民幣對外幣掉期交易。

四、加強外匯市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和遠期外匯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擾亂外匯市場交易秩序的參與主體,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銀發[2005]2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

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8月23日起上調美元、港幣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具體水平見附表),請各行認真組織落實,遵照執行,確保此次外幣利率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將本文轉發至轄區內開辦外匯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小額外幣存款利率調整表

年利率:%

項目美元*歐元日元港幣*

活期0.2750.1000.00010.275

七天通知0.5000.3750.00050.500

一個月1.2500.7500.01001.125

三個月1.7501.0000.01001.625

六個月1.8751.1250.01001.750

一年2.0001.2500.01001.875

注:本表從2005年8月23日起執行,帶*為此次調整的幣種。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18號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5年8月31日,發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紙幣和1角硬幣。現公告如下:

一、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紙幣規格、主景圖案、主色調、“中國人民銀行”行名和漢語拼音行名、面額數字、花卉圖案、國徽、盲文面額標記、民族文字等均與現行流通的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幣同面額紙幣相同。

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紙幣正面主景圖案右側增加凹印手感線,背面主景圖案下方為面額數字和漢語拼音“YUAN”,年號為“2005年”。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正面左側中間處,背面右側中間處為膠印對印圖案;左下角為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其上方為雙色異形橫號碼。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20元紙幣正面左下角增加白水印面額數字。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20元紙幣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增加膠印對印圖案。

三、第五套人民幣1角硬幣材質由鋁合金改為不銹鋼,色澤為鋼白色。其正背面圖案、規格、外形與現行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幣1角硬幣相同,即正面為“中國人民銀行”、“1角”和漢語拼音字母“YIJIAO”及年號,背面為蘭花圖案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漢語拼音字母“ZHONGGUO RENMIN YINHANG”,直徑為19毫米。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發行后,與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幣同時流通。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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