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2004年第12號 (總第183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8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的通知 銀發[2004]191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4]第2號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和2004年8月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主席:劉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臺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于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并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 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托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準;超過預警標準后應采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并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4年8月22日發行鄧小平誕辰100周年普通紀念幣、金銀紀念幣各一套。普通紀念幣一套1枚;金銀紀念幣一套4枚,其中1/2盎司、5盎司金質紀念幣各1枚,1盎司、1公斤銀質紀念幣各1枚。以上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普通紀念幣
(一)紀念幣圖案
該紀念幣正面主圖案為四川廣安鄧小平故居,內緣上方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內緣下方刊“四川廣安鄧小平故居”、“壹圓”、“2004”字樣;背面主圖案為鄧小平側面頭像,內緣上方刊“鄧小平誕辰100周年”、“1904-2004”字樣。幣邊緣刊“RMB”字樣。
(二)紀念幣面額、規格、材質和發行數量
該紀念幣面額為1元,直徑為25毫米,材質為鋼芯鍍鎳,發行數量1000萬枚。
(三)該紀念幣與現行人民幣職能相同,可與同面額人民幣等值流通。
二、金銀紀念幣
(一)紀念幣圖案
1.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四川廣安鄧小平故居陳列館建筑,并刊國名、年號及“四川廣安鄧小平故居陳列館”、“鄧小平誕辰一百周年”字樣。
2.背面圖案
(1)1/2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鄧小平抗日戰爭時期肖像,并刊面額及“鄧小平”和“1904-2004”字樣。
(2)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主景為鄧小平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時期肖像,背景為工農業裝飾圖案,并刊面額及“鄧小平”和“1904-2004”字樣。
(3)5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主景為鄧小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35周年慶典時上半身肖像,背景為天安門建筑圖案,并刊面額及“鄧小平”和“1904-2004”字樣。
(4)1公斤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主景為鄧小平1992年視察南方發表重要講話時半身肖像,背景為中國經濟特區樓景,并刊面額及“鄧小平”和“1904-2004”字樣。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1. 1/2盎司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2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成色99.9%,發行量10000枚。
2.1盎司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80000枚。
3.5盎司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發行量600枚。
4.1公斤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形狀為圓形,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發行量5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沈陽造幣廠、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8號
為便利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經貿和人員往來,引導在澳門的人民幣有序回流,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為在澳門辦理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銀行卡和匯款業務的有關銀行提供清算安排。現公告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商澳門金融管理局以公開、公正的方式選擇一家具有豐富清算經驗、擁有完備網絡和熟悉兩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規的澳門銀行,授權其作為澳門有關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辦理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清算。
二、清算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與自愿接受清算條件和安排、參加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澳門有關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簽訂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按協議為參加行辦理清算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為清算行開立清算賬戶,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清算行的存款僅為其接受參加行所吸收的澳門居民個人的人民幣存款。
四、清算行可作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辦理人民幣與相關貨幣的平盤交易。
五、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參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幣與澳門幣兌換業務提供平盤服務。
(一)個人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的現鈔兌換;
(二)個人通過存款賬戶每人每天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
的兌換;
(三)在澳門提供購物、餐飲、住宿、交通、醫療等個人旅游、消費服務的指定商戶收取的人民幣現鈔兌換澳門幣。
六、有關個人人民幣銀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辦理。內地居民可使用內地銀行發行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卡在澳門用于購物、餐飲、住宿、交通、醫療等旅游、消費支付,以及在澳門自動取款機上提取小額現鈔,但不得提取人民幣現鈔。參加行或其附屬機構向澳門居民個人發行的人民幣銀行卡可在內地用于個人消費支付,以及在內地自動取款機上提取小額人民幣現鈔。
七、具有個人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銀行可以接受經由清算行匯入的澳門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該匯款的收款人須為匯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幣匯款最高限額為50000元。內地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匯款的解付。末提用的人民幣匯入款經審核后可匯回澳門。
八、上述清算安排將在各有關方面完成技術準備后,于近期內陸續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關于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
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的通知
銀發[2004]19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銀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秋季開學在即,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事關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切身利益,事關國家人才培養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進一步做好助學貸款工作,解決高校貧困新生2004年秋季入學的資金困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統一思想認識,抓緊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級銀監局和各商業銀行要充分認識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的重要意義,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保證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級銀監局要精心謀劃,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加大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的宣傳解釋力度,會同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全力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抓緊開展轄區內各地方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工作,盡快落實中標銀行。各商業銀行總行要科學測算國家助學貸款風險,鼓勵和支持各省級分行積極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工作。
二、明確管理職責,保證符合條件的國家助學貸款及時發放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級銀監局要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協調、督促相關商業銀行按照政策規定提高審貸效率,及時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中標的商業銀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和管理措施,嚴格按照中標協議約定的貸款需求額度,保證高校貧困新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及時發放到位。沒有中標的銀行,要盡職盡責,保證已經承諾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繼續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發放。各商業銀行對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不得設置任何規模和資金限制。各地銀監局要聯合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加強對轄區內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對于未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時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要依法嚴格查處。
三、積極為高校貧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額貸款支持
鼓勵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機構探索采取多種有效方式,積極為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所需路費和食宿等費用提供生源地小額貸款支持,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已經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的省市,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管理辦法,為高校貧困新生順利入學積極提供生源地助學貸款支持,有效擴大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覆蓋面,提高政策實施效果。尚未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的省市,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和高校貧困新生的貸款需求特點,盡快研究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積極推廣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積極研究通過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形式,鼓勵各省市政府出臺優惠措施,支持金融機構擴大生源地貸款。
四、堅持“方便貸款、防范風險”的原則,努力做好相關金融服務工作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當地銀監局要密切合作,加強與教育部門和高校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把握轄區內高校貧困新生的基本情況,為各金融機構發放助學貸款提供政策指導。同時,要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有效拓寬社會捐資助學渠道,對于各種形式的捐贈助學資金,協調和支持各金融機構積極做好配套金融服務工作。金融機構在積極發放各項助學貸款的同時,要注重加強助學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催收工作,有效防范貸款風險。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