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2004年第14號(總第185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4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4年10月1日發行中國建設銀行成立50周年熊貓加字金銀紀念幣一套。
該套金銀紀念幣共2枚,其中金質紀念幣1枚,銀質紀念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圖案相同,正面圖案均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及“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五十周年紀念”中文字樣;背面圖案均為母子大熊貓圖,并刊面額及“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五十周年紀念”英文字樣。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4盎司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4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發行量60000枚。
(二)1盎司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17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12號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經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每半年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短期融資券基本條件的監管意見。
第五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滿足各自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并具備識別、判斷、承擔風險的能力。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發行
第九條 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并經證監會審查認可: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
(二)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范要求披露詳細財務信息達一年,且近一年無信息披露違規記錄;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的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四)內控制度健全,受托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后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
(五)采用市值法對資產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對股票風險進行估價;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經證監會認可具有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公告的復印件;
(三)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的認可文件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確認收到備案材料并核定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一條 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聘請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不超過凈資本的60%。在此范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發行人的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并將該余額上限情況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發行人的情況,對證券公司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與該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短期融資券的期限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期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即從短期融資券發行招標日到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應采取拍賣方式,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安排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時間。證券公司發行每期短期融資券前應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由中央結算公司根據各發行人申請的先后順序排期發行。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的材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備案通知書;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四)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利率確定方式;
(五)待償還短期融資券的余額和明細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收到符合本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確定發行日期并通知發行人。
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中央結算公司確定的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短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募集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期限和利率確定方式;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擔保情況;
(四)發行期;
(五)本息償還的時間、方式;
(六)發行人的違約責任;
(七)發行對象;
(八)投資風險提示;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短期融資券發行完畢后,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短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
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不得將發行短期融資券募集資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
(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
(三)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
(四)長期股權投資;
(五)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交易、托管、結算與兌付
第二十一條 短期融資券可以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短期融資券于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通轉讓。短期融資券的交易必須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十二條 短期融資券采用簿記方式在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登記、托管和結算。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依照發行公告的約定,按期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不得擅自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四條 短期融資券到期日前三個工作日為截止過戶日。發行人應于短期融資券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將待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一次性全額劃入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由中央結算公司向短期融資券投資人支付本息。
第二十五條 如果發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結算公司指定賬戶全額劃付短期融資券本息,中央結算公司應在短期融資券到期日日終,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有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必須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上年度的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當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當年1—6月的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三)股權變更;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該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已經成為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隨時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交易和募集資金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動態檢查。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按照低于發行人原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50%的比例,重新核定該發行人的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
(一)未按期全額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的;
(二)3年內累計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暫停該發行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六個月:
(一)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上限的;
(二)將短期融資券募集資金用于禁止性用途的;
(三)6個月內累計發生2次未按期全額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的;
(四)3年內累計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禁止該發行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
(一)被取消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
(二)披露虛假信息的;
(三)證監會認定該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中任意一項的;
(四)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證監會及其他主管部門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的;
(五)主要財務指標中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未達到證監會監管要求的;
(六)1年內累計3次未按期全額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的;
(七)3年內累計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于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持有短期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短期融資券總托管量2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六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短期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短期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短期融資券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規則。
第三十八條 短期融資券交易中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13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4年10月20日發行2004北京國際郵票錢幣博覽會熊貓加字銀質紀念幣一套。該套銀質紀念幣共1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該枚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局部鍍金),并刊國名、年號及“2004北京國際郵票錢幣博覽會紀念”字樣;背面圖案為母子大熊貓圖,并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該枚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形狀為圓形,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30000枚。
三、該套銀質紀念幣由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4]第14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4年10月23日發行2005中國乙酉(雞)年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12枚,其中金幣6枚,銀幣6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以下10枚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國古代青銅器雞形裝飾及雞冠花裝飾圖案,并刊國名、年號: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
以下2枚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同為長城居庸關風景,并刊國名、年號:
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
(二)背面圖案
以下4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同為群雞圖,并刊面額: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
以下2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同為彩色雄雞圖,并刊面額:
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
以下2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同為另一幅雄雞圖,并刊面額:
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
以下4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同為另一幅群雞圖,并刊面額:
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發行量60000枚。
(二)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為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發行量30000枚。
(三)1/2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盎司,外圓半徑58毫米,內圓半徑39毫米,圓心角30度,面額200元,成色99.9%,發行量6600枚。(四)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2盎司,外接圓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成色99.9%,發行量為8000枚。
(五)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外接圓直徑100毫米,面額10000元,成色99.9%,發行量15枚。
(六)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盎司,規格64毫米×4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發行量118枚。
(七)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80000枚。
(八)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100000枚。
(九)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外接圓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60000枚。
(十)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發行量3800枚。
(十一)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外圓半徑85毫米,內圓半徑60毫米,圓心角30度,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66000枚。
(十二)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5盎司,規格80毫米×50毫米,面額50元,發行量1888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分別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上海造幣廠、沈陽造幣廠和瑞士FAUDE&HUGUENINSA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銀發[2004]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同時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并允許存款利率下浮。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一)上調存款利率。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現行的1.98%提高到2.25%,上調0.27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款利率也相應調整(具體水平見附件1)。
(二)上調貸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5.31%提高到5.58%,上調0.27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貸款利率也相應調整(具體水平見附件2)。
(三)適當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具體水平見附件2)。
(四)相應上調政策性金融債(非市場化發行部分)利率,其中八年期由現行的4.77%上調為4.95%。
(五)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存款準備金利率和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六)相應上調各項優惠貸款利率(具體水平見附件3)。優惠貸款利差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不變。
二、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允許存款利率下浮
(一)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
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
個人住房貸款、優惠貸款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貸款,利率不上浮。
(二)建立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機構以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上限,實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幣存款利率下限為0,上限為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以調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為例,金融機構可在0~2.25%的區間內自主確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存款利率實行下浮制度的范圍包括金融機構吸收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幣存款、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
建立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后,金融機構可根據其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確定實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體水平和時機,并報人民銀行備案。同時,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區內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開辦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并督促按時執行。同時,對利率調整后各方面的反應和有關問題進行調研,并及時上報人民銀行總行貨幣政策司。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金融機構存款利率調整表
單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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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整 |
時 間 |
項 目 |
2002年2月21日 |
2004年10月29日 |
一、活期存款 |
0.72 |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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