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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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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0月23日2003年第12號(總第167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大額支付系統清算管理的通知(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頒發支付系統銀行行別、行號業務標準的通知(7)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3]第9號(1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3]第10號(14)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3]第6號

《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第3次行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經營外幣兌換業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外幣兌換(或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簡稱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以下簡稱代兌機構)。

第三條 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的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限于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用外幣和外幣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

非居民個人若將在外幣代兌機構兌換所得的人民幣兌回外幣,需到為其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代兌機構的授權銀行辦理,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的外幣金額。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之日起6個月內。

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兌回業務。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銀行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銀行總行需制定統一的系統內部委托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授權銀行需根據總行的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內容應當包括: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牌價管理、代兌業務的結算管理、外幣兌換水單的領用、使用、作廢、核對等管理、因兌換而產生的虧損的風險控制及責任分擔、糾紛處理管理、辦理兌換業務的幣種管理、人民幣和外幣庫存限額管理、代兌人員管理等。

第六條 銀行授權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與代兌機構簽訂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處理原則,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備案。書面協議應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在備案確認前,代兌機構不得辦理外幣兌換業務。

第七條 授權銀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總行制定的統一的系統內部委托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

(二)授權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申請書;

(三)代兌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

(四)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管理規定;

(五)已簽訂的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書面協議;

(六)外幣代兌機構結匯水單和業務用章樣本;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給予確認或不予確認復函,如不予確認,需在復函中說明不予確認原因。授權銀行如獲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不予確認的復函,自收到復函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備案申請。

第八條 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的業務場所,原則上須地處人流稠密的口岸、機場、車站、碼頭、旅游點、邊境口岸地區、主要商業區、涉外賓館酒店等。

第九條 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境內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不少于2名經授權銀行培訓合格的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四)具備能夠準確、及時接收授權銀行外幣兌換牌價的設備或相應設施;

(五)授權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代兌機構只能與同城的一家銀行簽訂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協議,不得與多家銀行或異地的銀行簽訂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協議辦理外幣兌換業務。

代兌機構可以與簽約銀行協議約定設置多家外幣兌換業務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銀行終止與代兌機構的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協議,應在協議終止后10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外幣代兌機構實行掛牌經營。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時,必須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銀行(授權銀行名稱)外幣代兌機構”銘牌。銘牌樣式由授權銀行負責規范。

第十三條 外幣代兌機構應當按照授權銀行制定的外幣兌換牌價管理規定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外幣兌換牌價。

第十四條 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需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使用外幣兌換水單,不得以其他單證代替外幣兌換水單。外幣兌換水單由授權銀行負責提供并管理。

外幣兌換水單需記載以下內容,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客戶姓名、客戶國籍、證件種類及號碼、兌換日期、外幣幣種、外幣和人民幣金額、外匯牌價等。

外幣代兌機構留存的外幣兌換水單應當經客戶簽名和經辦人員蓋章確認。外幣代兌機構使用外幣兌換水單應當套寫,一式不得少于三聯,一聯交客戶留存,一聯送授權銀行留存,一聯由外幣代兌機構留存做賬使用。授權銀行和外幣代兌機構須保留外幣兌換水單5年備查。

外幣代兌機構在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兌換人民幣業務時,應在外幣兌換水單上加注“不得辦理兌回業務”字樣。

第十六條 外幣代兌機構應當遵守授權銀行制定的收兌外幣的保管、上繳、庫存限額的管理制度。

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庫存限額,由其授權銀行核定,原則上在每個營業日終了時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

第十七條 授權銀行負責對外幣代兌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外幣代兌機構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鑒別外幣現鈔和外幣旅行支票的能力;

(二)相應的外匯管理法規知識;

(三)授權銀行內控制度要求具備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條 授權銀行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銀行結售匯有關統計報告制度,將與其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的兌換業務內容合并報送,履行統計申報義務。

第十九條 授權銀行應當監督外幣代兌機構按雙方簽訂的業務協議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發現外幣代兌機構未按規定使用外幣兌換水單、違反外幣兌換牌價管理規定及其他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授權銀行和外幣代兌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進行處罰:

(一)未將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有關資料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外幣代兌機構開辦外幣兌換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授權銀行和外幣代兌機構進行處罰。

(二)違反匯率管理規定制定外幣兌換牌價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授權銀行未按照規定監督外幣代兌機構使用外幣兌換水單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授權銀行進行處罰。

(四)授權銀行和外幣代兌機構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幣代兌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由其授權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補辦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大額支付系統清算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9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谥行闹?、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大額支付系統在13個城市運行以來,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統參與者加強對資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風險,保障了大額支付系統的穩定運行。但也存在少數銀行流動性不足,致使支付業務無法清算和系統延遲關閉清算窗口的問題,嚴重影響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銀行對自身及所屬分支行的資金清算重視不夠,清算賬戶頭寸管理不嚴,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統的功能及時調度資金;人民銀行少數分支行業務主管部門對所管轄清算賬戶行的流動性情況關注不夠,未按規定與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為加強大額支付系統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對各銀行流動性情況的監測力度,加強對清算賬戶頭寸的監視和管理,發現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或存在支付業務排隊情況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調度資金。在系統業務截止時間,要特別關注各銀行清算賬戶的余額情況,督促資金不足的銀行機構在清算窗口時間內及時籌措資金,解救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在規定的系統清算窗口關閉時間,有關銀行的清算賬戶仍有同城票據交換等凈額資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應按照協議規定主動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二、人民銀行分支行未與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機構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內,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辦發[2002]217號)規定,與有關銀行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

三、各銀行要高度重視資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統對清算賬戶余額的預警監視功能、余額查詢和預期頭寸查詢等功能,加強對自身及所屬機構清算賬戶頭寸的及時監測和管理。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銀行,應按規定積極籌措和調撥資金,保證支付業務及時處理。

四、嚴肅大額支付系統清算紀律。對日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據交換等凈額資金無法清算的銀行機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按規定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并視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次數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人民銀行總行將視情況,對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銀行機構及其總行給予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頒發支付系統

銀行行別、行號業務標準的通知

銀發[2003]18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適應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設的推廣應用,現頒發支付系統銀行行別、行號業務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和辦理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及其分支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應使用支付系統銀行行號。每個支付系統銀行行號惟一標識一個銀行機構。

二、支付系統推廣期間,已運行支付系統的城市,各銀行機構可以同時使用支付系統銀行行號和電子聯行行號,并建立支付系統銀行行號與電子聯行行號的一一對應關系。未運行支付系統的城市,各銀行機構仍使用現行電子聯行行號。大額支付系統在全國范圍推廣到位后,各銀行機構的電子聯行行號停止使用。

三、新設立的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銀行行別代碼書面申請,并出具批準設立該銀行的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后,予以頒發行別代碼。新設立的銀行按照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行號代碼。

四、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重新頒發銀行行別、行號標識代碼和規范客戶賬號的通知》(銀發[1999]406號)。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外資銀行、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統銀行行別業務標準

支付系統銀行行別代碼采取類別編碼方法,實行3位定長數字,由類別代碼和順序編碼組成。其中第一位為類別代碼,用于區分不同種類的銀行機構,便于金融統計數據的提??;第二、三位為順序編碼,用于標識每一家銀行機構。

銀行行別代碼結構:

一、類別代碼:1位數字,0-9,標識銀行類別。0-中央銀行;1-國有獨資商業銀行;2-政策性銀行;3-其他商業銀行;4-非銀行金融機構;5、6、7-外資銀行;9-特許參與者;8-待分配。

二、順序編碼:2位數字,01-99。

三、賦予以下銀行的行別代碼:

類別

行名

行別代碼

0、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

001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庫

011

1、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102

中國農業銀行

103

中國銀行

104

中國建設銀行

105

2、政策性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

201

中國進出口銀行

202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3

3、其他商業銀行

交通銀行

301

中信實業銀行

302

中國光大銀行

303

華夏銀行

304

中國民生銀行

305

廣東發展銀行

306

深圳發展銀行

307

招商銀行

308

興業銀行

309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310

城市商業銀行

313

農村商業銀行

314

4、非銀行金融機構

城市信用社

401

農村信用社

402

5、6、7、外資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501

東亞銀行

502

南洋商業銀行

503

恒生銀行

504

中銀香港

505

集友銀行

506

廖創興銀行

507

亞洲商業銀行

508

道亨銀行

509

永亨銀行

510

花旗銀行

531

美國銀行

532

摩根大通銀行

533

建東銀行

534

美一銀行

535

紐約銀行

536

東京三菱銀行

561

日聯銀行

562

三井住友銀行

563

瑞穗實業銀行

564

山口銀行

565

韓國外換銀行

591

朝興銀行

592

友利銀行

593

韓國產業銀行

594

新韓銀行

595

韓國中小企業銀行

596

韓亞銀行

597

馬來亞銀行

611

首都銀行及信托公司

616

華僑銀行

621

大華銀行

622

新加坡發展銀行

623

盤古銀行

631

泰京銀行

632

泰華農民銀行

633

奧地利中央合作銀行

641

比利時聯合銀行

651

比利時富通銀行

652

荷蘭銀行

661

荷蘭商業銀行

662

荷蘭萬貝銀行

663

渣打銀行

671

法國興業銀行

691

法國巴黎銀行

692

東方匯理銀行

693

法國里昂信貸銀行

694

法國外貿銀行

695

德累斯頓銀行

711

德意志銀行

712

德國商業銀行

713

西德意志銀行

714

巴伐利亞州銀行

715

羅馬銀行

731

意大利聯合商業銀行

732

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

741

豐業銀行

751

蒙特利爾銀行

752

澳新銀行

761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

766

珠海南通銀行

771

寧波國際銀行

772

新聯商業銀行

773

協和銀行

774

德富泰銀行有限公司

775

荷蘭合作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776

廈門國際銀行

781

上海—巴黎國際銀行

782

福建亞洲銀行

783

浙江商業銀行

784

華商銀行

785

青島國際銀行

786

華一銀行

787

9、特許參與者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901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

902

中國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

903

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904

附件2 支付系統銀行行號業務標準

支付系統銀行行號為12位定長數字,由3位銀行行別代碼、4位地區代碼、4位分支機構序號和1位校驗碼組成。

XXX

XXXX

XXXX

X

行別代碼

地區代碼

分支機構序號

校驗碼

一、支付系統銀行行別代碼采取類別編碼方法,實行3位定長數字,由1位類別代碼和2位順序編碼組成。銀行行別的具體業務標準參見附件1。

二、地區代碼

地區代碼為4位定長數字,標明該銀行機構所在地區。其編碼采用該行所在城市或縣的電子聯行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省會(首府)城市及其所轄縣內銀行機構使用省會(首府)城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地市級城市銀行機構使用該城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地市級城市所轄縣內銀行機構使用該縣的

全國清算中心代碼。

三、分支機構序號

分支機構序號為4位定長數字,由各銀行對所在城市(縣)內分支機構從“0001”起順序編排;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計營業部門序號使用現行全國聯行行號后4位,已撤銷全國聯行行號的,仍使用原全國聯行行號后4位;人民銀行國家金庫各分支庫序號由總行統一編排。

四、校驗碼

校驗碼為1位數字,使用模10、11雙模算法得出。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177號

國家郵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郵政儲蓄轉存款利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為1.89%)計息。

二、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郵政儲蓄老轉存款暫按現行轉存款利率計息(目前年利率為4.131%)。

三、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國家郵政局應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批準,郵政儲蓄機構可以進入銀行間市場參與債券買賣,也可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大額協議存款,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此外,郵政儲蓄機構可依程序申請成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承銷團成員。

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對郵儲轉存款的相關會計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3]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3年9月19日發行世界遺產——武陵源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3枚,其中金幣1枚,銀幣2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1/2盎司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為龍蝦花與土家族傳統圖案,并刊國名、年號。

1盎司銀質紀念幣(2枚)正面圖案均為土家族傳統建筑吊腳樓,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1/2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武陵源金鞭巖,并刊面額。

1盎司銀質紀念幣(2枚)背面圖案分別為土家族風情、武陵源御筆峰風景,并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1/2盎司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2盎司,成色99.9%,形狀為圓形,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發行量8000枚。

1盎司銀質紀念幣(2枚)為精制幣,每枚含純銀1盎司,成色均為99.9%,形狀均為圓形,直徑均為40毫米,面額均為10元,發行量均為3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沈陽造幣廠和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3]第1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行中國寶島臺灣

——朝天宮、赤嵌樓普通紀念幣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3年9月30日起陸續發行中國寶島臺灣——朝天宮、赤嵌樓普通紀念幣各一枚。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兩枚紀念幣正面主景圖案均為國徽,內緣上方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內緣下方刊“2003”年號。

(二)背面圖案

中國寶島臺灣——朝天宮普通紀念幣背面主景圖案為朝天宮,左方為樹木圖案,其前景為燈籠圖案;幣內緣上方刊“5元”字樣,內緣下方刊“寶島臺灣——朝天宮”字樣。

中國寶島臺灣——赤嵌樓普通紀念幣背面主景圖案為赤嵌樓,左方為樹木圖案,其前景為九座石碑;幣內緣上方刊“5元”字樣,內緣下方刊“寶島臺灣——赤嵌樓”字樣。

二、紀念幣面額、規格、材質和發行數量

該兩枚紀念幣面額均為5元,直徑均為30毫米,材質均為黃銅合金,發行數量各1000萬枚。

三、該兩枚紀念幣與現行人民幣具有相同職能,與同面額人民幣等值流通。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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