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人民銀行曾于1996年頒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此次是在什么背景下修改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及金融體制改革而出現的一類金融機構,至今有13年的歷史。財務公司根植于國有大型企業集團,其服務的集團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到目前為止,已設立財務公司的69家企業集團總資產近3萬億人民幣,約占全部國有資產的三分之一。財務公司的宗旨是為企業集團服務,其業務范圍主要限制在集團內部,可以說,支持財務公司發展,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人民銀行對財務公司的發展始終予以積極支持。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明確提出,要把支持財務公司的穩定健康發展,作為金融業支持國企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措施。
1996年制定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在整頓金融秩序尚未結束的背景下出臺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集團金融需求的變化以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財務公司的發展需求和監管也面臨著一系列新的課題。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我國財務公司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因此,為進一步支持財務公司發展,規范其經營行為,使其在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對原《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問: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確立了財務公司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了發展方向,加強了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監管,為財務公司今后的健康、穩健發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問:《管理辦法》是如何給財務公司定位的?
答:對財務公司進行功能定位的依據,是企業集團的金融需求和我國金融體系結構布局的需要。同時,也借鑒國外財務公司的發展經驗。具體來說,新的《管理辦法》既強調財務公司的集團內部性及中長期金融機構的特征,又圍繞企業集團的整體發展戰略需要來確定其業務范圍,使財務公司能夠為集團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財務公司的功能將從短期信貸業務為主轉向支持企業集團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融資等中長期業務為主。為此,在負債業務方面,今后將允許財務公司發行中長期債券,以逐步改變其負債結構,使其有能力開展中長期的金融業務。同時新的《管理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財務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鼓勵其開辦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使它們能真正成為為企業集團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理財專家。
問:此次修改重點是什么?
答:一是進一步明確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二是進一步規范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通過加強監管,確保財務公司健康發展。財務公司發展13年來,其功能定位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決,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財務公司的發展。此次《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做了明確的界定,有助于財務公司今后的規范發展。從總體上看,財務公司不存在系統性風險,而且在各類金融機構中,屬于資產質量較好的一類金融機構。但是,也有少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且受前幾年泡沫經濟影響,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資產質量較差有一定的支付風險。新頒布的《管理辦法》除明確了支持財務公司健康發展的條款外,還根據近幾年監管的經驗與教訓,補充了一些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條款。此外,還將原來監管機關對財務公司的管理措施加以規范化和系統化,實現了對財務公司內外資、本外幣及表內外業務統一監管的要求。
具體說來,《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做了較大的調整,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集團總資產不得低于80億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由15億元提高到30億,年銷售收入由50億元提高到60億,利潤總額也由1億元提高到2億元,財務公司最低資本金由1億元人民幣直接提高到3億元。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在于,要支持那些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企業集團,充分發揮財務公司的功能,力爭在我國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新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團公司及股東單位對于防范和化解財務公司風險的責任,如要求長期欠款不還的股東轉讓其股份及其他權益等。二是結合財務公司特點,對一些重要的監管指標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特別提出了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0%的較高要求,并限定財務公司對集團外負債總額不得高于其集團內負債,以防止個別財務公司的單一集團風險演變成社會性風險。三是樹立了全方位監管的概念,增加了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對財務公司進行檢查及實行行業自律等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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