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1998]9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關于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發布施行以來,我們收到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企業反映的保稅倉庫外匯管理問題,為了保證企業的合法經營,經研究,現就保稅倉庫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包括保稅生產資料市場,以下簡稱“保稅倉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以寄售、代銷的方式供其他境內機構使用的,由從保稅倉庫提取貨物的境內機構持下列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中向境外支付,保稅倉企業不得購付匯: (一)進口合同; (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三)海關代征關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免稅證明; (四)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境內目的地為“中國某地”、運輸方式為“保稅”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 (五)相應結算方式和貿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購付匯申請人與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必須一致。
二、保稅倉企業以買斷方式從境外進口貨物,再通過保稅倉庫銷售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由保稅倉企業持下列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中向境外支付。從保稅倉庫提取貨物的境內機構不得購付匯,只能向保稅倉企業支付人民幣: (一)進口合同; (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三)海關代征關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免稅證明; (四)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境內目的地為“中國某地”、運輸方式為“保稅”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出倉報關單); (五)起運國(地區)為境外、貿易方式為“保稅倉庫貨物(1233)”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倉報關單); (六)相應結算方式和貿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出倉報關單的合計金額不得大于進倉報關單的合計金額。 購付匯申請人必須與進倉報關單、出倉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進口合同的買方一致。
三、境內機構從境外進口貨物,通過保稅倉庫進入境內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辦理。來料加工項下進口原材料通過保稅倉庫從境外進入境內的,不得購付匯。
四、進倉報關單不得單獨作為保稅倉企業和其他境內機構購付匯的憑證。
五、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嚴格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并按照規定辦理報關單的核對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六、本通知不適用于保稅區內經營保稅倉庫業務的企業和從保稅區的保稅市場進口貨物。
七、請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及相關單位。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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