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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4期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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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1997年9月

目 錄

前 言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一覽表

第一節 簡介

第二節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第三節 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

a 所有權結構

b 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

c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

d 包括資本金在內的財務預測

e 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是國外銀行時,需事先征求母國監管者的同意

f 銀行股權的轉讓

g 銀行的重大收購與投資

第四節 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

a 銀行業的風險

b 審慎法規與需求的制定與實施

1.資本充足率

2.信貸風險管理

3.市場風險管理

4.其他風險管理

5.內部控制

c 持續進行的銀行監管手段

1.非現場檢查

2.現場檢查和(或)聘用外部審計人員

3.綜合并表監管d 銀行機構的信息要求

1.會計標準

2.報告范圍和頻率

3.確認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4.監管信息保密

5.信息披露

第五節 監管者的正規權力

a 糾正措施

b 清算程序

第六節 跨國銀行業

a 母國監管者的責任

b 東道國監管者的責任

附錄一 有關政府所有銀行的

特殊問題

附錄二 存款保護

前 言

1.許多國家銀行系統的弱點,其中包括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已經威脅到各國和全世界的金融穩定。國際上對強化各國金融體系越來越重視。1996年6月,七國集團里昂峰會結束時所發表的宣言呼吁在這方面采取措施。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幾家官方機構最近都在研究如何強化世界各國的金融穩定。

2.多年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一直以直接的方式或通過與世界各地銀行監管者的多方聯系從事著這方面的工作。在過去一年半間,巴塞爾委員會研究了通過與非十國集團國家建立關系,以便盡可能地強化為加強各國審慎監管所做的努力以及以往為加強其成員國審慎監管所做的工作。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準備出版下面兩套文件,即:

——整套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簡稱巴塞爾核心原則);

——包括巴塞爾委員會目前現存的建議、原則和標準的文件匯編(將定期更新),其中的內容多半與核心原則有關系。

這兩套文件都已得到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的認可,并曾提交七國集團和十國集團財長在丹佛峰會上討論,希望這些文件將成為強化世界各國金融穩定的有效手段。

3.在核心原則制定的過程中,巴塞爾委員會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監管當局密切合作。這份文件是由包括巴塞爾委員會和智利、中國、捷克、中國香港、墨西哥、俄羅斯及泰國的代表所組成的聯合小組準備的。其他九個國家(阿根廷、巴西、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波蘭和新加坡)也積極參與了這項工作。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以直接的方式或通過地區性監管集團對核心原則的修改提出了意見。

4.該文件制定了有效監管體系必備的二十五條基本原則。原則的主要內容為:

  有效銀行監管要求——原則1

  發照與結構——原則2至5

  審慎法規和要求——原則6至15

  持續銀行監管手段——原則16至20

  信息要求——原則21

  正式監管權力——原則22

  跨國銀行業——原則23至25

  除原則本身內容外,這套文件還包括介紹監管者在實施核心原則時可以運用的各種手段。

5.監管當局參照核心原則的內容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銀行組織進行管理2。核心原則是最低要求,而且往往還需要針對各國金融體系的具體情況與風險加以強化或補充。

6.核心原則意在為各國和國際監管機構和其他公共當局提供一個基本的參考標準。它將供各國的監管者(其中許多國家的監管者正在努力強化其現有的監管體系)使用所附的文件來檢查其現存的監管安排,并在其職權允許的范圍內盡快制定出彌補缺陷的現實計劃。原則的設計也是為了便于監管者、地區性監管組織和市場加以核對。巴塞爾委員會將與其他有興趣的組織一起監督各國實施該原則的進程。建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其他有關機構也可結合促進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的工作,利用核心原則協助各國強化其監管安排。1998年10月及此后每兩年一次的國際銀行監督官會議將審查原則的實施。

7.我們鼓勵各國監管當局同意遵循巴塞爾核心原則。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和參與起草工作的其他十六個監管當局都贊同核心原則的內容。

8.地區性監管組織3負責人均支持巴塞爾委員會的工作,并準備在其成員國中促進核心原則的簽署。目前正在討論各集團在保證核心原則的簽署和監督各成員遵守核心原則方面能發揮怎樣的作用。

9.巴塞爾委員會相信,達到核心原則的各項要求將是改善一國及國際金融穩定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實現這一目標的時間不盡相同。在許多國家,對立法體系和監管者職權進行重大變革將是必要的。有些監管當局當前還缺乏實施各項核心原則的法律權限。在這種情況下,巴塞爾委員會認為,為實施核心原則,各國立法者應立即考慮這些變革。

10.巴塞爾委員會將繼續承擔在主要風險領域在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方面制定規則的工作,文件匯編已反映出以往的工作成果。核心原則將作為巴塞爾委員會未來工作的參考文件,并在適當時候與非十國集團監管者和其地區性集團合作。巴塞爾委員會隨時準備就原則的實施工作向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提供咨詢。最后,巴塞爾委員會將致力于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長期合作,并繼續增加它在技術援助和培訓上的投入。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一覽表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1.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適當的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項條款應包括對銀行組織的授權及持續監管,要求其遵守法律與法規及安全穩健性的權力和對監管者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者之間分享信息及為信息保密的各項安排。

  發照和結構

  2.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各類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并且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3.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準并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的所有權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經營計劃和內部控制,以及包括對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等;當報批的所有者是外國銀行時,首先應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批準。

  4.銀行監管者必須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轉讓大筆股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5.銀行監管者必須有權建立標準,用以審查銀行的大筆收購和投資,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影響有效的監管。

  審慎法規和要求

  6.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

  7.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

  一個必要組成部分

  8.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金及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9.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

  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

  10.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

  11.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金。

  12.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金要求。

  13.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14.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分配的明確安排;將銀行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帳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對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或外部審計;以及檢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關法律規章遵守情況的職能。

  15.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顧客”的政策,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標準,并防止銀行有意或無意地被罪犯所利用。

  持續銀行監管手段

  16.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督

  17.銀行監管者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的接觸,全面了解該機構的經營情況。

  18.監管者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手段。

  19.監管者必須能夠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師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

  20.銀行監管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監管者要有能力對銀行組織進行并表監管。

  信息要求

  21.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根據統一的會計準則和做法保持完備的會計記錄,從而使監管者能真實公正地了解銀行的財務狀況和贏利水平。

  正式監管權力

  22.銀行監管者必須掌握完善的監管手段,以便在銀行未能滿足審慎要求(如最低資本充足率)或當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脅時采取及時的糾正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其中應包括撤銷銀行執照或建議撤銷其執照。

  跨國銀行業

  23.銀行監管者必須對其活躍的國際銀行組織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對這些銀行組織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進行充分的監測并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特別是其外國分行、合資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各項業務。

  24.并表監管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與各有關監管者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聯系、交換信息。

  25.銀行監管者應確保外國銀行按東道國國內機構所同樣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而且從并表監管的目的出發,有權分享其母國監管當局所需的信息。

  注釋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銀行監管當局組成的委員會,于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其成員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別代表。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并經常在該行舉行會議。

  2.在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與銀行類似的金融服務的國家中,本文中確立的許多原則也可以適用于此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3.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銀行監管當局協會、東非和南非銀行監管組織、中歐和東歐國家銀行監管官組織、海灣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者離岸組織、中亞和地區性監管組織、東新澳銀行監管官論壇、中西亞銀行監管官委員會。

  4.本文件所指的是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構成的管理結構。委員會知道各國關于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職能的立法和監管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國家,董事會是監督執行機構(高級管理層、一般管理層)的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機構,以確保后者能夠盡職。為此,有時它們被稱為監管董事會。這意味著董事會沒有執行職能。相反,在其他國家,董事會也積極參與銀行管理框架的制訂。由于這些差異,本文件中的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的定義并非在于區別法律,而是在于區別銀行內的兩種決策職能。

  5.由于存款保險與銀行監管相互聯系,有些基本原則詳見附件二。

  6.這包括涉及銀行的其他術語,如銀行業。

  7.在許多國家,主要股東指持有銀行10%以上股本的股東。

  8.就“資格審查”而言,必要時可以對監管董事會和執行董事會加以區別。

  9.見匯編第三卷中“對國際集團和其跨國機構的最低標準”。

  10.有關評估監管者是否具備履行上述職能的指南,見“對跨境銀行的監管”(附件二)——文件匯編第三卷。

  11.此類比例通常為5%~10%。

  12.見“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調”——文件匯編第一卷。

  13.盡管協議適用于活躍的國際銀行,許多國家也將其適用于其國內銀行。

  14.當然,監管者應當考慮到在非并表基礎上對銀行資本的監測。

  15.作為對風險集中進行適度控制的指南,巴塞爾委員會發布過一份防止大額風險的最佳做法文件,該文件明確了對信用風險、單一借款人和相關交易對象的定義,還討論了大額風險控制的合適水平,不同形式的資產風險集中。見文件匯編第一卷“大額風險的計量與控制”。

  16.這些問題在巴塞爾委員會的早期文件“銀行國際借貸的管理”中已有說明,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17.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發行了一份補充資本協議的文件,以執行新的與市場風險有關的資本金要求。該項要求在1997年底之前開始生效。在計算資本金要求時,銀行可選擇使用標準方法或它們自己的內部模型。十國集團監管當局計劃使用“回返測試”(如模型結果和實際結果的事后監督)的方法,并聯系銀行的內部風險測試系統作為應用資本要求的基礎。見1996年1月“綜合市場風險的資本金協議修正案概述”、“綜合市場風險的資本金修正案”以及“聯系市場風險資本金要求計算內部模型,使用回返測試方法的監管框架”,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18.見文件匯編第一卷“銀行外匯頭寸監管”。

  19.巴塞爾委員會最近設立了一個小組以研究與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相關的問題,以便為銀行業提供指南。

  20.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一份與利率風險管理有關的文件,概括了監管當局在考慮單個銀行的利率風險管理時使用的原則。見1997年1月“利率風險管理原則”,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21.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一份確定用于衡量和管理流動性的模型分析框架的主要因素的文件。盡管該文件主要為大型的國際性銀行設計,但其提供的指導對所有的銀行都有用。見1992年9月“衡量和管理流動性的框架”,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22.在一些國家,監管者建議銀行在董事會內建立一個“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目的是促進董事會有效地行使其監督權。

  23.見1988年12月“防止將銀行系統用于洗錢的目的”,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24..在一些國家,由監管當局雇傭的用于代以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的內部審計師被稱為報告會計師。

  25.巴塞爾委員會已審查過銀行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關系,并提出了有關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關系的最佳做法。見文件匯編第三卷“銀行監管者與外部審計者之間的關系”。

  26.巴塞爾委員會在其文件“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合并監管”中提議進行并表基礎上的監管,見文件匯編第一卷。

  27.敏感信息的定義在各國之間不盡相同,但它一般包括有關各客戶的帳戶及監管者正在幫助銀行解決的問題。

  28.巴塞爾委員會最近建立了一個分委員會,以研究與披露有關的問題,在近期為銀行業提供詳細的指導。

  29.詳見文件匯編第三卷的“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對國際銀行集團和其跨國機構的最低監管標準”和“跨國銀行監管”。

  30.其中包括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這些銀行與專門從事對某些部門或某些特定貸款的政策性銀行不同。

  31.巴塞爾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國都有某種形式的存款保險。這些國家的經驗對設計存款保險計劃是有益的。見“十國集團的存款保護安排”,見文件匯編第三卷。附:《原則》英文目錄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le

september 1997

table of contents

foreword

the twentyfive principles

section ⅰ introduction

section ⅱprecondition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section ⅲlicensing process and approval for changes in structure

     a.ownership structure

     b.operating plan,systems of control and internal organisation

     c.fit and proper test for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rs

     d.financial projections including capital

     e.prior approval from the home country supervisor when         theproposed owner is a foreign bank

     f.transfer of a bank′s sharesg.major acquisitions or investments

       by a bank

section ⅳarrangements for ongoing banking supervision

     a.risks in banking

     b.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udential rules and

      requirements                     

            1.capital adequacy

            2.credit risk management

            3.market risk management 4.other risk management

            5.internal controls

     c.methods of ongoing banking supervision

            1.offsite surveillance

            2.onsite examination and/or use of external auditors

            3.supervision on a consolidated basis

     d.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of banking organisations

      1.accounting standards

      2.scope and frequency of reporting

      3.confirmation of the accuracy of information submitted

      4.confidentiality of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5.disclosure

sectionⅴformal powers of supervisors

     a.corrective measures

     b.liquidation proceduressection

ⅵcrossborder banking

     a.obligations of home country supervisors

     b.obligations of host country supervisorsappendix ⅰspecial

       issues related to governmentowned banks

appendix ⅱdeposit protection

  編者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與今年9月份頒布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際清算銀行會員國直接參與了《原則》的起草和修改。為便于金融系統和有關讀者學習,特將《原則》全文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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