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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9-20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94-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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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30日2014年 第19-20號 (總第394-395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8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9號   (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30號   (4)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22)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32)

二〇一四年度總目錄   (4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2號)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銀發[1999]281號)自公告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1月28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9號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完善債券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2月13日

附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

預發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債券預發行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完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預發行業務(以下簡稱預發行),是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以即將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預發行交易投資者范圍、報價成交基本規范按照現券買賣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預發行的券種范圍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品種。

第四條 國債預發行的具體券種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最遲在預發行交易開始前1個工作日向投資者公布該期國債預發行的交易事項。

第五條 擬進行預發行交易除國債外的其他券種(以下簡稱其他券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招標發行(數量招標除外);

(二)發行人在發行公告中應當至少列明標的債券計劃發行數量、期限、計息方式、還本付息方式、招標方式、中標方式、起息日、繳款日、招標日等足以影響標的債券價格判斷的基本要素;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應當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招標備案材料中提出預發行意向,并向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擬預發行債券的基本要素,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最遲應當在債券預發行交易開始前1個工作日向投資者公布該期債券預發行的交易事項。

第六條 國債預發行從招標日前4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1個工作日終止。其他券種預發行從發行公告發布的下1個工作日開始,至招標日前1個工作日終止。

第七條 投資者開展預發行交易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出具的成交單是雙方之間的預發行交易合同。

第八條 投資者開展預發行交易應當簽署雙邊協議或通過成交單約定交易術語定義、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發行人不得以自身擬發行的債券為標的進行預發行交易。

第十條 債券預發行交易應當于債券上市日(不含)前完成結算,可以采用實券或現金方式交割。國債預發行原則上應當實際交割標的國債。

第十一條 國債預發行交易開始后,如當次國債發行取消,已發生的國債預發行交易做無效處理,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開始后,發行人不得取消發行、延遲發行或變更債券基本要素。

第十三條 國債預發行交易時,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6%;單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在國債預發行中凈賣出。

第十四條 其他券種預發行交易時,當期債券當次計劃發行量不低于35億元的,單個投資者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該只債券當期計劃發行量的3%。當期債券計劃發行量低于35億元的,單個投資者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1億元。

第十五條 進行預發行交易,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對手的信用狀況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價格或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債券預發行及上市前的交易、結算有關信息,加強日常監測與分析,切實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遇到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投資者因對預發行交易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12:00之前將該結果送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公告。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交易、結算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30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4年12月26日發行2015年賀歲銀質紀念幣一枚,該枚銀質紀念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枚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該枚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福”字造型,配以蝙蝠、迎春花等裝飾圖案,以及宅門、燕子等造型組合設計,并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7.776克(1/4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7.776克(1/4盎司),直徑25毫米,面額3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萬枚。

三、該枚銀質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2月22日

2015年賀歲銀質紀念幣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普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普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

憑證式(四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4]32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

現就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發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

(一)本期國債計劃最大發行總額為300億元,其中:三年期180億元,五年期120億元。三年期年利率為5.00%,五年期年利率為5.41%。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81號)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利率調整日(含)以后發行的本期國債利率按三年期、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的百分點作相應同向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情況另行通知。

(二)本期國債發行從2014年11月10日開始,11月19日結束。投資人購買的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加計利息。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承銷的本期國債,從11月10日開始計息,發行期內若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調整前后各承銷團成員實際發行數量分段計息。

(三)本期國債按照面值向個人發行,銷售面值須為百元的整數倍。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記名方式采用實名制,具體辦法參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本期國債可以掛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轉讓。

(四)本期國債由各承銷團成員承銷。承銷團成員要認真履行與財政部簽訂的《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主協議》。

(五)本期國債采取承銷團成員固定比例代銷方式發行,發行期結束后,發行剩余額度全部注銷。各承銷團成員代銷的本期國債額度,按300億元和各承銷團成員代銷比例(見附件1)的乘積確定,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比例為6∶4。

(六)各承銷團成員對投資者提前兌取部分,發行期內仍可繼續按面值銷售;發行期結束后,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銷售。

二、兌付

(一)投資者購買本期國債后,可以到原購買機構辦理提前兌取和質押貸款。

(二)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利息按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即: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1.74%計付利息,持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3.47%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4.49%計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國債持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4.99%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5.13%計付利息。

(三)各承銷團成員按提前兌取國債本金數額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四)本期國債于2017年和2019年到期時,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五)本期國債到期后,辦理兌付一律不收取手續費。

三、賬務核算及發行款項的繳納

(一)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所代銷的憑證式國債發行、兌付等業務納入本單位特定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將被動持有的憑證式國債納入特定資產類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

(二)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在2014年11月21日一次繳入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匯款用途欄內應注明本機構的繳款代碼(見附件1)。

戶 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賬 號:277-14304-3(用于繳納三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277-14304-5(用于繳納五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CMT100格式報文(匯兌支付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及繳款代碼;“業務種類”為“50”;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需注明名稱及期次,例: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三年)。

四、數據報送與確認

(一)數據報送。

發行期內,各承銷團成員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國庫管理信息系統憑證式國債部分上線的通知》(銀辦發[2009]251號)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管理信息系統(TMIS)報送本期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對賬報文;按日報送數據和日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業務發生日次日上午9:00,報送總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11月20日上午9:00。本期國債代碼規則為“公歷年份最后兩位數+本期國債發行期次+本期國債期限+1(發行期內未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儲蓄存款利率)或2(發行期內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儲蓄存款利率)”,例如,2014年發行的憑證式(四期)國債三年期品種的國債代碼為1404031。

與此同時,各承銷團成員分支機構應于2014年11月11日、11月17日和11月20日下午3:00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財政廳(局)報送本期國債累計發行數據,報送的發行數據截止日為:11月10日、11月14日和11月19日。

(二)數據確認。

2014年11月21日下午3:00前,各承銷團成員統一填制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見附件2),加蓋行章后以傳真方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作為本期國債發行款繳納依據,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傳送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于11月24日前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報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各承銷團成員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確認無誤并于11月24日下午5:00前送財政部審核。本期國債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分段計息相關數據報送另行通知。財政部在全額收到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承銷團成員下發繳款確認通知。

各承銷團成員應認真進行賬務核對,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傳真報表與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的一致性,并將報表原件保存5年以上。

五、承銷手續費的撥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國債的發行費和兌付費合并為承銷手續費,在發行環節一次支付,國債到期后不再撥付兌付費。承銷團成員三年期和五年期國債手續費分配比例為7.00‰。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本期國債手續費按0.07‰分配,納入部門預算,專款使用。

本期國債承銷手續費和辦理提前兌付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本期國債發行中的宣傳、憑證調運、人員培訓、零星設備的購置及優秀人員的獎勵等。

本文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2012年憑證式國債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2]6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一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4]6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2.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1

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

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1001   中國工商銀行   22.6%   1023   杭州銀行   0.3%

1002   中國農業銀行   13.1%   1025   齊魯銀行   0.3%

1003   中國銀行   10.9%   1026   青島銀行   0.3%

1004   中國建設銀行   18.1%   1028   成都銀行   0.5%

1005   交通銀行   4.4%   1030   西安銀行   0.4%

1006   中信銀行   0.9%   1034   富滇銀行   0.4%

1007   中國光大銀行   1.4%   1035   哈爾濱銀行   0.4%

1009   華夏銀行   0.7%   1041   徽商銀行   0.4%

1010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0.9%   1055   長沙銀行   0.2%

1011   興業銀行   0.6%   1063   漢口銀行   0.4%

1012   招商銀行   2.8%   1075   大連銀行   0.4%

1013   平安銀行   0.5%   1084   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   0.4%

1014   中國民生銀行   0.9%   1100   恒豐銀行   0.3%

1015   北京銀行   1.5%   1102   晉商銀行   0.4%

1016   上海銀行   1.4%   1111   江蘇銀行   1.6%

1017   南京銀行   0.9%   1114   包商銀行   0.3%

1020   廣發銀行   1.1%   500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6.8%

1021   天津銀行   0.6%   5011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   1.7%

1022   河北銀行   0.4%   5014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   0.8%

附件2

2014年憑證式(四期)

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單位:元

〖2〗凈銷售額   代銷額度   待注銷額度

(1)   (2)   (3)=(2)-(1)

3年期

5年期

合計

注:1.“凈銷售額”是指本期國債發行期內面向個人累計銷售的金額扣除累計提前兌取金額后的凈銷售金額;

2.“代銷額度”是指按本期國債代銷比例計算的計劃銷售額度。

填表:

××行(簽章)

填表日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14]34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等法律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1月15日

附件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明確須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明確和調整反洗錢監管分工,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信息報告制度及反洗錢監管檔案管理辦法,規范反洗錢監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監管工作。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原則,結合實際,合理運用各類監管方法,實現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工作信息,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工作。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人員違反規定程序或者超越規定職權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監管或者提出異議。金融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提出的違法違規問題有權提出申辯,有合理理由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采納。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監督管理中獲取的反洗錢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章 監管分工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授權法人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調整。名單之外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該機構所在地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明確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分工,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監管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一上級機構確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直接對其下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檢查由上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下級機構認為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涉及跨轄區實施現場檢查的,可以建議上級機構統一安排。

第三章 非現場監管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一條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如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內容:

(一)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金融機構有境外機構的,由其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所屬境外機構接受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監管的情況。

第十二條 法人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年度報告內容應當覆蓋本機構總部和全部分支機構;非法人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年度報告內容應當覆蓋本級機構及其所轄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監管分工,以反洗錢報告機構為主體,及時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信息和監管活動信息建立監管檔案,保存下列信息,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實施反洗錢監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獲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做好反洗錢監管檔案的設置與維護。

反洗錢監管檔案按年度進行時序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將法人金融機構的電子監管檔案逐級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檔案為依托,結合現場檢查、約見談話等情況,參考日常監管中獲得的其他信息,選擇關鍵、顯明、客觀的評價指標,按年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與有效性進行考核評級。

第十七條 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年度考核評級,實行分級考核,綜合評級。考核評級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評級時,對每家金融機構監管檔案中加減分事項按照指標權重計算分數,進行百分換算,得出每家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分銀行、證券、保險、其他類排列名次,確定金融機構考評等級。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監管需要,制定和調整考核指標內容和權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指標內容進行細化。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考核評級結果對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年度向有關部門通報考核評級結果,并將考核評級結果計入反洗錢監管檔案轉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考核評級中發現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及時發出《反洗錢監管意見書》(附1),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考核評級中發現金融機構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法定監管事項存在疑問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質詢的方式向金融機構進行確認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質詢金融機構時,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附2),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電話或者書面告知被質詢的金融機構。采取書面質詢方式的,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通知書》(附3),送達被質詢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錢監管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 收到金融機構對電話或者書面質詢的答復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填寫《反洗錢監管記錄》(附4)。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約見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重要問題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前,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被談話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約見談話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分管領導或者反洗錢管理部門負責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錢監管人員參與。

第二十六條 談話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當填寫《反洗錢監管記錄》并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四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應當依照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規章,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組織實施。涉及行政處罰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發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科學調配監管力量,規范有效地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現場檢查的立項管理,切實加強對以下機構的重點監管:

(一)涉及洗錢案件的機構;

(二)風險因素較多的機構;

(三)工作情況不明的機構;

(四)反洗錢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機構;

(五)其他應重點監管的機構。

第三十條 對法人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應當側重于反洗錢制度建設、組織架構與崗位設置、系統設計與開發、反洗錢機制有效性,注重發現和解決風險較高的制度性、系統性、執行性問題,從總體上把握和推動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與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 對非法人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應當側重于反洗錢制度落實與執行情況、反洗錢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報告質量、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對非法人金融機構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及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重要問題、系統性缺陷,或者發現突出違規事件、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法人金融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通報。

第五章 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針對反洗錢法定監管事項中的突出問題,或者為核實和了解某個方面的重點情況,可以通過監管走訪的方式,深入金融機構開展實地調研和政策指導。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走訪金融機構前,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以本級機構名義開展的監管走訪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以反洗錢管理部門名義開展的監管走訪由部門負責人或者其上級領導批準。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相關金融機構,告知其監管走訪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實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在開展監管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監管走訪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指導意見,并開展必要的政策輔導。

監管走訪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當填寫《反洗錢監管記錄》。

第三十七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自評估制度,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定期對本機構內外部洗錢風險進行分析研判,評估本機構風險防控機制的有效性,查找風險漏洞和薄弱環節,采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應對措施。

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風險自評估結果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金融機構自評估結果對其進行風險評估。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后,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反洗錢監管通知書》送達被評估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評估機構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也可以現場采集滿足評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開展現場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錢監管通知書》及合法證件。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確定評估的具體范圍和內容,針對法人金融機構特點,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客觀評判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與有效性,得出評估結論,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指導性整改意見,形成《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按年度撰寫反洗錢監管報告,重點總結本轄區年度反洗錢監管活動情況,發現和處理的主要問題,對違規機構和人員的處罰情況,提煉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結束后30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本辦法所稱反洗錢報告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本級轄區內承擔反洗錢法定義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最高層級的管轄或者牽頭機構,包括法人機構和部分非法人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各級分支機構。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在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辦事處等。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銀行卡組織、資金清算中心、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有關反洗錢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銀發[2007]254號文印發)和《反洗錢現場檢查辦法(試行)》(銀發[2007]175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附:1. 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2. 反洗錢監管審批表

3.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

4. 反洗錢監管記錄

附1

中國人民銀行     行(部)

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反洗錢[   ](  )號

(監管對象名稱):

我行(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實施了反洗錢監管(風險評估□ 考核評級□)活動,特此提出如下監管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附2

中國人民銀行     行(部)

反洗錢監管審批表

反洗錢[   ](  )號

反洗錢監管立項申請內容   

項目名稱

監管理由

監管依據

監管對象

監管內容

監管期限(限風險評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方式(在對應項后打√)   約見談話□  風險評估□  監管走訪□  質詢□

監管實施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人員   組長(限風險評估):監管成員:

備注

審批情況   

部門負責人簽字

行(部)領導審批簽字

附3

中國人民銀行     行(部)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

反洗錢[   ](  )號

(監管對象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等法律、法規,我行(部)對你(單位)實施反洗錢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監管方式:(在對應項后打√) 風險評估□  約見談話□ 監管走訪□ 質詢□

監管內容:

監管期限:

監管實施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成員:

監管組長:

其他監管成員:

所需你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

請你單位配合監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兩份,監管機構一份,監管對象一份。

附4

中國人民銀行     行(部)

反洗錢監管記錄

時  間      地 點

監管方式   約見談話□ 監管走訪□ 質詢□

監管對象

對方人員      職 務

監管人員      記錄人

監管內容:

處理情況:

  談話人:(簽字)被談話人:(簽字)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承銷業務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銀發[2014]35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上海清算所,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行業標準已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的編號及名稱

JR/T 0108-2014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

二、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聯系人及電話:周 蕾,(010)66539058;

曲維民,(010)66194552。

附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1月24日

ICS 03.060

A11

JR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

JR/T 0108—2014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

Specifications for underwriting busines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in the interbank market

2014-11-24 發布

2014-11-24 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發 布

目  次

前言   25

1 范圍   26

2 術語和定義   26

3 承銷業務工作內容及要求   28

4 內部控制   30

5 執業操守   31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80)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律師事務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子娟、馮光華、王蔚、潘鑫、徐光、劉東鑫、王天奇、張宏斌、穆文婷、朱赟、李富強、司振帥、吳之雄、王超男、王宏峰、張昕、郭仌、袁沁敔、包香明、李文浩、蘇文婧。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下稱“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工作內容、內部控制、執業規范等。

本標準適用于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債務融資工具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2

發行人 issuer  

通過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的非金融企業法人。

2.3

主承銷商 lead underwriter  

受發行人委托,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工作的金融機構。

2.4

相關專業服務機構 intermediary services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信用增進機構、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為企業直接債務融資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

2.5

承銷商 underwriter  

受發行人委托或主承銷商邀請,參加主承銷商牽頭組織協調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工作的金融機構。

2.6

承銷團 underwriting syndicate  

主承銷商為承銷債務融資工具而與其他承銷商組成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隊。

2.7

簿記管理人 bookrunner  

受發行人委托,負責簿記建檔具體運作的主承銷商。

2.8

投資者/持有人 investor/holder  

投資債務融資工具的機構、個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2.9

承銷業務 underwriting business  

主承銷商組織協調承銷商以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為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管理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

2.10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發行人、信用增進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規定以及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人評估債務融資工具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行為。

2.11

余額包銷 standby underwriting  

主承銷商按照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資者發售債務融資工具,到銷售截止時點,若投資者有效認購總額低于預定發行規模,主承銷商負責將未售出的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購入,并在約定時間內向發行人足額支付全部募集資金的承銷方式。

2.12

全額包銷 firm-commitment underwriting  

主承銷商按照與發行人約定的發行條件,將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買入,負責向投資者銷售,并在約定時間內向發行人足額支付全部募集資金的承銷方式。

2.13

代銷 best-effort underwriting  

主承銷商按照發行人規定的發行條件,代理銷售債務融資工具,到銷售截止時點,將未售出的債務融資工具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14

簿記建檔 book building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利率(價格)區間后,承銷團成員/投資人發出申購定單,由簿記管理人記錄承銷團成員/投資人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愿,按約定的定價和配售方式確定最終發行利率(價格)并進行配售的行為。

2.15

招標發行 tender issue  

投資者根據申購說明,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系統提交債務融資工具投標單,然后由系統自動記錄、匯總投資者認購債務融資工具數量和利率/價格,并確定利率/價格水平、發行規模的工作過程。

2.16

信用增進 credit enhancement  

以保證、信用衍生工具、結構化金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自律規范文件明確的其他有效形式提高債項信用等級、增強債務履約保障水平,從而分散、轉移信用風險的專業性金融服務。

2.17

信用增進機構 credit enhancement mechanism  

依法設立的、以提供專業化的信用增進服務為主營業務的金融服務機構。

3 承銷業務工作內容及要求   

3.1 推介與承接  

指主承銷商為潛在發行人提供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有關專業服務方案,并承接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行為。

主承銷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機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業務和風險管理規定,審慎選擇業務推介與承接對象。主承銷商應與發行人簽署相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專業服務方案應切實可行,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行業政策以及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管理有關規定。

3.2 盡職調查

指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各種有效方法和步驟,對發行人發行本期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的事項進行充分調查的行為。

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應制定完善的盡職調查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專業服務內容的特點,規定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其中主承銷商的盡職調查內容應包括:

——主體狀況;

——經營狀況;

——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和意愿;

——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償付情況;

——其他可能需要調查的內容。

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應客觀詳盡地記錄工作程序和收集到的資料,按照自律規則的要求妥善保存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本著謹慎客觀的原則形成盡職調查結論或其他調查結論文件,撰寫盡職調查報告。

3.3 準備與提交申報文件

指發行人、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準備申報債務融資工具所需文件的行為。

準備申報文件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文件內容應有充分、客觀的事實依據及來源。發行人、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應保證其所出具的申報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各自出具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

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應按照自律規則要求協助發行人對申報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在申報過程中若獲知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或發現發行人、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應及時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3.4 組織發行

指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通過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定價、登記托管等行為,將債務融資工具銷售給投資者的過程。主承銷商可根據承銷工作需要,組建承銷團,并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方在承銷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

承銷方式包括余額包銷、全額包銷與代銷,主承銷商應與發行人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承銷方式。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價格可通過招標發行、簿記建檔等方式確定,定價應遵循市場化原則。

主承銷商應協助發行人完成債務融資工具登記、托管、結算。發行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律規則體系、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交易流通機構的要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承銷商應嚴格按照分銷協議約定及時劃付資金。

主承銷商組織發行工作,應嚴格按照承銷協議的約定向發行人劃付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妥善保存相關交易記錄、憑證等資料,并在發現異常或可能對發行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時,及時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3.5 后續管理

指主承銷商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通過各種有效方法,對發行人及其信用增進機構進行跟蹤、監測、調查,及時準確地掌握其信用風險狀況以及合規性情況,持續督導其履行信息披露、還本付息等義務,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行為。

主承銷商應協助發行人和信用增進機構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導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定期財務信息、重大事項等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的相關信息。

主承銷商應結合宏觀經濟、金融政策和行業運行變化情況,對發行人和信用增進機構的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資金用途、二級市場交易、公開市場信息、負面評級調整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建立重點關注池,開展風險排查和壓力測試,以便及時、準確地掌握其償債能力。

主承銷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定,提前掌握債務融資工具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并及時了解涉及特殊安排的產品的相關情況,督促發行人和信用增進機構履約。

如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償付、需要立即處置的重大事件,主承銷商應組織相關機構協助發行人有效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除另有約定外,主承銷商應履行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召集人職責,組織協調持有人商議有關議案,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4 內部控制

4.1 制度建設

主承銷商及承銷商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監管部門以及自律組織對承銷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適應承銷業務及相關專業服務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應覆蓋承銷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全流程。

4.2 風險管理

主承銷商及承銷商應加強承銷業務的風險管理,通過多種手段和途徑有效防控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類型風險。主承銷商及承銷商應具備應對風險發生的預案制度,并設置專門的風險管理崗位或承擔類似職能的崗位。

4.3 會計核算

主承銷商及承銷商應規范承銷業務及相關專業服務的會計核算,建立適應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及相關專業服務的會計核算制度,做到準確估值、獨立核算、及時披露。

5 執業操守

5.1 概述

主承銷商、承銷商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承銷業務及相關專業服務的機構與隊伍建設,機構、崗位設置和權責分配應當符合國家及相關專業服務行業的有關規定,符合本單位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從事承銷業務及相關專業服務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自律組織要求的執業規范,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

5.2 基本執業操守

主承銷商、承銷商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循以下基本執業操守: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自律規則相關規定;

——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獨立自主、公平競爭;

——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規或客戶要求應當保密的信息;

——向客戶提供合法、合規、合理的服務方案,合理引導客戶預期。

5.3 禁止行為

主承銷商、承銷商參與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為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獨立的立場;

——唆使、協助、參與發行人及有關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利用工作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獲得或協助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利用工作便利獲得或協助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

——影響或干擾自律組織的工作;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

管理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2014]26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銀發[2014]344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的具體執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監管分工

人民銀行負責監管23家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見附件1);人民銀行可以授權上述機構總部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行使操作性業務監管職責。其他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照屬地原則由機構總部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監管。法人機構總部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地為準。

二、反洗錢年度報告

(一)反洗錢報告機構應建立反洗錢年度報告的配套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確定反洗錢年度報告工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二)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按照規定模板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附件2),力求文字簡潔、數據準確,并規范填報相關附表(附件3)。在完成規定內容的前提下,反洗錢報告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實際,適當補充本機構特色情況。

(三)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按照規定的電子文檔格式報送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不得隨意改動電子文檔的項目位置及數據格式。

(四)反洗錢報告機構應于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將本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報送至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2014年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應于2015年1月31日前報送。反洗錢年度報告及附表須經本機構負責同志審簽。

(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并根據屬地管理、分級控制的原則明確報告要求,實現一對一報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反洗錢報告機構報送反洗錢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導入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

除《辦法》規定報告的反洗錢信息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另行下發制度要求反洗錢報告機構報送其他報告和報表。監管過程中若需要征集其他數據資料,可以通過《辦法》規定的監管手段予以解決。

三、反洗錢考核評級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辦法》并參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考核指標內容及權重》(附件4),對金融機構實行至少A、B、C三級考核評級,其中A級(80分至100分)為優良,B級(60分至80分以下)為正常,C級(60分以下)為較差。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

(一)法人金融機構應立足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或修改本機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在2015年開展一次全系統的洗錢風險自評估,按照《辦法》要求報告。

(二)法人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風險自評估結果,采取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合理配置資源,完善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法人金融機構應保證風險評估的時效性,合理確定評估的時間頻率。在產品和業務發生較大變化、內控制度有重大調整,或者反洗錢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下,法人金融機構應主動開展風險評估。

(四)法人金融機構也可針對特定的產品和業務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并按照《辦法》要求報告。

(五)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應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由其省級聯社負責組織風險自評估,并按照“誰評估,誰報告”的原則和《辦法》要求報告。

(六)對非法人金融機構的自評估不作硬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自主開展自評估。

五、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及應用

人民銀行負責統一開發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反洗錢監管信息的電子化和系統化管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利用反洗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反洗錢監管檔案,按照技術手冊和業務制度規范操作,準確及時記錄反洗錢監管活動信息,充分發揮系統功能,共享監管信息,完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工作效率。

聯系人及電話:張怡,010-66199596

附件:1.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

2.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模板

3.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附表

4.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考核指標內容及權重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1

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

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

序號   機構名稱   總部所在地

1   國家開發銀行   北京

2   中國進出口銀行   北京

3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北京

4   中國工商銀行   北京

5   中國農業銀行   北京

6   中國銀行   北京

7   中國建設銀行   北京

8   交通銀行   上海

9   招商銀行   深圳

10   中信銀行   北京

11   中國光大銀行   北京

12   華夏銀行   北京

13   廣發銀行   廣州

14   平安銀行   深圳

15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上海

16   興業銀行   福州

17   中國民生銀行   北京

1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北京

19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0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2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3   中國銀聯及銀聯國際   上海

附件2

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模板

  報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報告文件名(WORD格式):

年度.金融機構編碼(或支付業務許可證編碼).機構名稱.年度報告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國工商銀行.年度報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機構編碼(或支付業務許可證編碼).機構名稱.年度報表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國工商銀行.年度報表

××××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

××××人民銀行: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現將我單位(含所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反洗錢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本機構(含本級機構及所轄分支機構,下同)反洗錢工作總體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一)內控制度建立和修訂情況。

(二)機制設置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反洗錢工作體系的運作情況,可疑交易分析甄別的模式,對新型業務的洗錢風險研判機制等。

(三)技術保障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和反洗錢工作技術保障情況。

(四)人員配備與資質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崗位的人員配備,以及反洗錢崗位人員業務能力或業務資質情況。

三、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一)客戶身份識別。報告本機構采取哪些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以及如何開展客戶分類管理等情況。

(二)對高風險客戶的特別措施。報告本機構針對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采取了哪些加強型識別或控制措施,如何開展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等情況。

(三)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報告本機構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四)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報告本機構可疑交易標準制定、交易監測和分析甄別機制,本年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對高風險業務的針對性措施。報告本機構針對哪些高風險業務采取了何種針對性措施。

(六)開展反洗錢宣傳情況。報告本年度自主及參與開展反洗錢宣傳情況。

(七)組織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本年度自主開展及參加的反洗錢培訓情況。

(八)自主管理、檢查與審計。報告本機構加強反洗錢工作內部監督、落實崗位責任、開展對所轄機構反洗錢專項工作管理的情況。本年度對所轄機構和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內部檢查與審計情況、發現問題類型、整改落實情況。

四、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一)協助行政調查情況。本年度協助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的情況。

(二)接受現場檢查及被處罰情況。本年度接受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的情況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工作報告及接受日常監管情況。本機構向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信息的情況,本年度接受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談話、監管走訪等日常監管情況,以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承擔其他重點任務情況。承擔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有關工作任務或調研任務情況,配合其他工作的情況。

(五)洗錢風險防控成果。本機構取得的反洗錢案件、風險防控的積極成果。

(六)有無重大違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錢信息泄密、未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反洗錢職責導致洗錢案件發生,或內部人員涉嫌洗錢案件等情況。

五、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或問題以及工作改進建議

重點報告反映本機構的反洗錢特色工作與積極效果,工作中發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以及反洗錢工作改進建議等情況。

報告機構設立有境外機構的,由其法人機構總部報告其境外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情況。

填報日期:         審閱人:     

附件3

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附表

附表1

報告機構基本情況表

填報單位:人民銀行:

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全稱)

金融機構編碼      金融許可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      報告機構編碼(法人)

機構信用代碼      行業類型

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設立時間

是否法人機構      是否外資機構

所在地區

經營范圍

通信地址及郵編

聯系電話

管理架構(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股權結構情況(前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境內分支機構情況   下轄一級分支機構家數      下轄一級分支機構所在地區

境外分支機構情況(法人)   境外分支機構家數      境外分支機構家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填報人:填報時間:

填表說明:1.分支機構不填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情況”、“管理架構”、“境外分支機構情況”等信息。2.“報告機構編碼”是指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編碼。 3.“金融機構編碼”是指銀發[2009]363號文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所稱編碼。

附表3

報告機構反洗錢崗位人員情況表

全轄反洗錢部門崗位設置情況   反洗錢職能部門名稱

全轄專職人員數量      其中:全轄從事可疑交易分析甄別人員數量

本級機構專職人員數量      其中:本級承擔可疑交易分析甄別人員數量

全轄兼職人員數量      其中:本級機構兼職人員數量

全轄反洗錢專職人員占全部工作人員比例      全轄反洗錢專兼職人員占全部工作人員比例

本級機構反洗錢人員情況   

項目   姓名    職務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郵箱地址   反洗錢專業資質   

從事金融工作時間   從事反洗錢工作時間

部門負責人

重點聯系人員

反洗錢部門其他專職人員   

填報說明:1.“反洗錢專業資質”包括監管部門、國內外權威機構或組織頒發的反洗錢專業能力、水平認可證書。2.“反洗錢兼職人員”是指非專職承擔反洗錢職責的工作人員,包括其他業務部門中明確承擔反洗錢有關工作職責的有關人員。

附表4

報告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風險等級分類情況表

項目   自然人客戶   機構客戶

客戶數量   年末客戶數

當年新增客戶數

當年銷戶數

客戶身份識別   初次識別客戶數(含一次性業務)

重新或持續識別客戶數

中止服務客戶數

風險控制   監控名單客戶數

限制功能客戶數

涉恐名單凍結數

客戶風險等級分類(根據本機構分類標準,由高到低依次填寫)   I 類客戶數

  其中:本年調整數

II 類客戶數

  其中:本年調整數

III 類客戶數

  其中:本年調整數

IV 類客戶數

  其中:本年調整數

V 類客戶數

  其中:本年調整數 

填表說明:1.“監控名單客戶數”指聯合國、公安部以及人民銀行等單位正式通告的監控交易類客戶數。2.“限制功能客戶數”指對高風險或特定客戶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戶數。3.本表填報范圍為報告機構(包含所轄分支機構)客戶總數。

附件4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考核指標內容及權重

指標   法人機構考核權重(%)   非法人機構參考權重(%)   指標描述

設計指標   1.制度完善程度   8   3   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按照洗錢風險防控、預警和處理程序以及相應的反洗錢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重點考核其制度完備性、修訂及時性、報備自覺性

2.機制合理性   8   6   建立有效的反洗錢內部工作機制,運作規范順暢。重點考核其機構設置情況,反洗錢工作體系的運作效率及其規范、合理程度,對可疑交易分析甄別的模式和可行度,是否建立對新興業務的風險研判機制等

3.技術保障能力   6   3   業務系統完善,運行有效,能夠適應反洗錢工作需要,保證信息采集的準確和效率

4.人員配備與資質情況   8   8   主要考核反洗錢工作人員數量、學歷、專業背景等,以及反洗錢培訓測試、業務能力測試等情況。反洗錢主管人員有無跨部門的協調權力,以及能否出于反洗錢需要及時獲取相應部門或各類應用系統的信息

執行指標   5.客戶身份識別   8   12   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要求,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合理劃分和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6.對高風險客戶的特別措施   5   5   針對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采取加強型識別或控制措施,注重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

7.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6   8   認真落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要求,按照規定期限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8.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8   12   上報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符合規定、報告及時、要素完整。積極有效開展對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別,提出有價值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或案件線索。創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尤其在可疑交易標準制定和分析甄別方面具有創新做法,取得明顯效果

9.對高風險業務的針對性措施   5   5   針對高風險業務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積極開展風險警示,提高全系統洗錢風險防范能力

10.開展宣傳情況   2   2   ——

11.組織培訓情況   3   3   ——

12.自主管理與審計   3   3   加強反洗錢工作內部監督,落實崗位責任,開展對所轄機構反洗錢專項內部審計和內部檢查,切實發現存在的問題并積極落實整改

13.配合行政調查情況   3   3   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行政調查情況

14.接受現場檢查及被處罰情況   8   8   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現場檢查情況

15.工作報告及接受日常監管情況   5   5   反洗錢工作報告報告情況,以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日常監管情況

16.承擔其他重點任務情況   2   3   ——

17.洗錢風險防控成果   6   5   通過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自主發現案件等情況

18.有無重大違規事項   2   2   ——

19.基層行評價   2   2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結果。

20.專業監管部門評價   2   2   監管部門的評價結果

合計   100%   100%   ——

二〇一四年度總目錄

第1號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 [2014]第1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號   (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單位結算卡業務管理的通知   (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的通知   (12)

第2-3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銀行業標準體系》(V1.1)的通知   (1)

第4-5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4年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1)

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按標準化機構編碼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通知   (3)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13)

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號   (1)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一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3號   (1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做好家禽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1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4號   (15)

第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1)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扶貧辦 共青團中央關于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6)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簡化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5號   (1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6號   (14)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征信投訴辦理規程》的通知   (17)

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7號   (1)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4)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第8號   (7)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9)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成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通知   (1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   (17)

第10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9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0號   (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1號   (1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2號   (17)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3號   (1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4號   (19)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4]第2號    (20)

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5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6號   (5)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的通知   (1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進深化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   (19)

第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7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8號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9號   (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0號   (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1號   (7)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9)

第13-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2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3號   (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4號   (32)

第16-1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5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6號   (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7號   (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與民間融資類機構交易統計的通知   (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委托貸款統計相關事宜的通知   (7)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檢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19)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三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2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2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戶管理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32)

第1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4)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征信機構信息安全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9)

第19-20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8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29號   (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30號   (4)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4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22)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32)

二〇一四年度總目錄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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