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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15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408-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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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10月14日 2015年 第13-15號 (總第408-410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7號 …………………………… ( 1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8號 …………………………… ( 2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9號 …………………………… ( 4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0號 …………………………… ( 5 )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 (26)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31)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的通知 …………………………………………(32)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661號建議的答復 ………………………………………………………………(37)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7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阿根廷中央銀行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工商銀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阿根廷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9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5年9月29日發行2015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銀質紀念幣1枚。該銀質紀念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為象征錢幣、地球的點線裝飾圖案與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會標組合設計,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該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中國清代團龍錢幣與英國維多利亞女王錢幣圖案對應設計,襯以方孔圓錢造型,并刊“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中英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該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圓形,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三、該銀質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9月23日

2015北京國際錢幣博覽會

銀質紀念幣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9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贊比亞中央銀行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贊比亞中國銀行擔任贊比亞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9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0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5年10月16日發行2016中國丙申(猴)年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17枚,其中金質紀念幣10枚,銀質紀念幣7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襯以連年有余吉祥紋飾,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以下13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寫實猴造型襯以裝飾猴紋樣,并刊面額及“丙申”字樣。

3.110克(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10.368克(1/3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155.52克(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500克圓形金質紀念幣、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2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10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31.104克(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31.104克(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155.52克(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

以下4枚金銀紀念幣背面圖案均為中國民間傳統裝飾猴造型襯以吉祥紋飾(局部彩色),并刊面額及“丙申”字樣。

3.110克(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155.52克(5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3.110克(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3.110克(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20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三)3.110克(1/10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3.110克(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20000枚。

(四)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20000枚。

(五)10.368克(1/3盎司)扇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0.368克(1/3盎司),外圓半徑51毫米,內圓半徑36毫米,圓心角30度,面額1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六)31.104克(1盎司)扇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外圓半徑85毫米,內圓半徑60毫米,圓心角30度,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80000枚。

(七)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5.552克(1/2盎司),外接圓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8000枚。

(八)31.104克(1盎司)梅花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外接圓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九)155.52克(5盎司)長方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55.52克(5盎司),規格64毫米×4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枚。

(十)155.52克(5盎司)長方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55.52克(5盎司),規格80毫米×50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枚。

(十一)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55.52克(5盎司),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枚。

(十二)155.52克(5盎司)圓形銀質彩色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55.52克(5盎司),直徑70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十三)500克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00克,直徑80毫米,面額5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枚。

(十四)1公斤梅花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外接圓直徑100毫米,面額1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18枚。

(十五)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00枚。

(十六)2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2公斤,直徑110毫米,面額2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枚。

(十七)10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0公斤,直徑180毫米,面額10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8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分別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沈陽造幣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9月28日

2016中國丙申(猴)年金銀紀念幣

3.110克(1/10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克(1/10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3.110克(1/10盎司)圓形精制金質彩色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克(1/10盎司)圓形精制金質彩色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彩色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彩色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0.368克(1/3盎司)扇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0.368克(1/3盎司)扇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扇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扇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梅花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梅花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長方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55.52克(5盎司)長方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長方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55.52克(5盎司)長方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彩色紀念幣正面圖案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彩色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銀質彩色紀念幣正面圖案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銀質彩色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500克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500克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原大

2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2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10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0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大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四期)

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5]30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

現將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發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

(一)本期國債計劃最大發行總額為300億元,其中:三年期150億元,五年期150億元。三年期年利率為4.25%,五年期年利率為4.67%。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70號)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利率調整日(含)以后發行的本期國債利率及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情況另行通知。

(二)本期國債發行從2015年10月10日開始,10月19日結束。投資人購買的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加計利息。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見附件1,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承銷的本期國債,從10月10日開始計息,發行期內若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按各承銷團成員利率調整前后實際發行數量分段計息。

(三)本期國債按照面值向個人發行,銷售面值須為百元的整數倍。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記名方式采用實名制,具體辦法參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本期國債可以掛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轉讓。

(四)本期國債由各承銷團成員承銷。承銷團成員要認真履行與財政部簽訂的《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主協議》。

(五)本期國債采取承銷團成員固定比例代銷方式發行,發行期結束后,發行剩余額度全部注銷。各承銷團成員代銷的本期國債額度,按300億元和各承銷團成員代銷比例(見附件1)的乘積確定,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比例為5∶5。

(六)各承銷團成員對投資者提前兌取部分,發行期內仍可繼續按面值銷售;發行期結束后,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銷售。

二、兌付

(一)投資者購買本期國債后,可以到原購買機構辦理提前兌取和質押貸款。

(二)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利息按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即: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99%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2.72%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3.74%計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國債持有期限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4.26%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4.40%計付利息。

(三)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各承銷團成員按提前兌取國債本金數額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四)本期國債于2018年和2020年到期時,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五)本期國債到期后,辦理兌付一律不收取手續費。

三、賬務核算及發行款項的繳納

(一)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所代銷的憑證式國債發行、兌付等業務納入本單位特定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將被動持有的憑證式國債納入特定資產類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

(二)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在2015年10月21日一次繳入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匯款用途欄內應注明本機構的繳款代碼(見附件1)。

戶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賬號:270—15304—3 (用于繳納三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270—15304—5 (用于繳納五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需注明國債名稱及期次、繳款機構代碼,例: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三年期) 1001。

四、數據報送與確認

(一)數據報送。

發行期內,各承銷團成員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國庫管理信息系統憑證式國債部分上線的通知》(銀辦發[2009]251號)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管理信息系統(TMIS)報送本期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對賬報文;按日報送數據和日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業務發生日次日上午9:00,報送總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10月20日上午9:00。本期國債代碼規則為“公歷年份最后兩位數+本期國債發行期次+本期國債期限+1(發行期內未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或2(發行期內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例如,2015年發行的憑證式(四期)國債三年期品種的國債代碼為1504031。

與此同時,各承銷團成員分支機構應于2015年10月12日、10月15日和10月20日下午3:00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財政廳(局)報送本期國債累計發行數據,報送的發行數據截止日分別為10月10日、10月14日和10月19日。

(二)數據確認。

2015年10月20日下午3:00前,各承銷團成員統一填制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見附件2),加蓋行章后以傳真方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作為本期國債發行款繳納依據,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傳送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于10月21日前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報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各承銷團成員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確認無誤并于10月22日下午5:00前送財政部審核。本期國債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分段計息相關數據報送另行通知。財政部在全額收到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承銷團成員下發繳款確認通知。

各承銷團成員應認真進行賬務核對,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傳真報表與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的一致性,并將報表原件保存5年以上。

五、承銷手續費的撥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國債的發行費和兌付費合并為承銷手續費,在發行環節一次支付,國債到期后不再撥付兌付費。承銷團成員三年期和五年期國債手續費分配比例為7.00‰。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本期國債手續費按0.07‰分配,納入部門預算,專款使用。

本期國債承銷手續費和辦理提前兌付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本期國債發行中的宣傳、憑證調運、人員培訓、零星設備的購置及優秀人員的獎勵等。

本文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2012年憑證式國債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2]6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一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5]6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2.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2015年9月24日

附件1

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1001

中國工商銀行

21.2%

1023

杭州銀行

0.3%

1002

中國農業銀行

13.7%

1026

青島銀行

0.3%

1003

中國銀行

11.6%

1028

成都銀行

0.5%

1004

中國建設銀行

18.8%

1030

西安銀行

0.4%

1005

交通銀行

4.7%

1034

富滇銀行

0.4%

1006

中信銀行

0.9%

1035

哈爾濱銀行

0.4%

1007

中國光大銀行

1.4%

1037

寧波銀行

0.3%

1009

華夏銀行

0.7%

1041

徽商銀行

0.4%

1010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0.9%

1063

漢口銀行

0.3%

1011

興業銀行

0.6%

1075

大連銀行

0.4%

1012

招商銀行

2.6%

1084

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

0.4%

1013

平安銀行

0.4%

1100

恒豐銀行

0.3%

1014

中國民生銀行

0.9%

1102

晉商銀行

0.4%

1015

北京銀行

1.6%

1111

江蘇銀行

1.4%

1016

上海銀行

1.4%

1114

包商銀行

0.2%

1017

南京銀行

0.9%

500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6.9%

1020

廣發銀行

1.0%

5011

北京農商銀行

1.6%

1021

天津銀行

0.5%

5014

上海農商銀行

0.8%

1022

河北銀行

0.4%

5015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

0.3%

附件2

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單位:元

凈銷售額

代銷額度

待注銷額度

(1)

(2)

(3)=(2)-(1)

3年期

5年期

合計

注:1.“凈銷售額”是指本期國債發行期內面向個人累計銷售的金額扣除累計提前兌取金額后的凈銷

售金額;

2.“代銷額度”是指按本期國債代銷比例計算的計劃銷售額度。

填表:

××行(簽章)

填表日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完善差別化

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5]30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改進住房金融服務,支持合理住房消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不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對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25%。

二、人民銀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按照“分類指導,因地施策”的原則,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根據轄內不同城市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2015年9月24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

系統業務暫行規則》的通知

銀辦發[2015]210號

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責任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法國巴黎(中國)有限公司、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為規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以下簡稱CIPS)業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明確對CIPS參與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以下簡稱CIPS)業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明確參與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CIPS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CIPS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第三條 運營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清算機構。運營機構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CIPS為其參與者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等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包括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跨境資本項目結算、跨境金融機構與個人匯款支付結算等。

第五條 CIPS按照北京時間運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工作日為系統工作日,年終結算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最后一個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參與者管理

第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對CIPS參與者實施分級管理。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在CIPS開立賬戶、具有CIPS行號,直接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機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CIPS開立賬戶,但具有CIPS行號,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機構。

運營機構應當參照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銀行識別代碼(SWIFT BIC)編制規則,確定參與者CIPS行號。參與者已有SWIFT BIC的,應當申請使用該代碼作為其CIPS行號。沒有SWIFT BIC的,應當向運營機構申請。

第七條 申請成為境內直接參與者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指定的機構;

(三)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業務的資格;

(四)具有大額支付系統的直接參與者資格;

(五)支持業務集中處理和直通處理;

(五)滿足信息安全性和系統可靠性要求;

(六)具有切實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業務及系統管理制度。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申請成為系統直接參與者的應當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第八條 申請成為間接參與者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指定的機構;

(三)支持該機構在其境內的業務集中處理;

(四)符合該機構所在地人民幣業務的相關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業務和系統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同一司法管轄區域內,同屬一個法人的機構只能指定一家機構申請直接參與者資格。

第十條 一個直接參與者可與多個間接參與者建立業務關系,一個間接參與者可與多個直接參與者建立業務關系。

第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擬加入、退出系統或變更參與者信息的,應當向運營機構提交申請。

間接參與者應當委托直接參與者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審核直接參與者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通過審核的,運營機構代為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大額支付系統的間接參與者資格。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在CIPS中為直接參與者開立零余額賬戶。該賬戶不計息、不得透支,日終余額為零。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統一管理參與者的賬戶。一個直接參與者在CIPS只能開立一個零余額賬戶。間接參與者在CIPS不開立賬戶。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CIPS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反映所有CIPS直接參與者的共同權益。賬戶內資金屬于所有CIPS直接參與者,依據直接參與者在CIPS中的賬戶余額享有權益。該賬戶不得透支,日終余額為零。

該賬戶內資金不屬于運營機構自有財產,運營機構不得自由支配。除通過CIPS發起指令外,CIPS直接參與者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單獨支配該賬戶資金。

第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注資、調增和調減等方式,對其CIPS賬戶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賬戶余額充足。

注資是指直接參與者在營業準備階段的規定時間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CIPS賬戶注入運營機構要求的最低限額。

調增是指直接參與者在日間處理階段,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CIPS賬戶增加流動性。

調減是指直接參與者注資成功后,在日間處理階段通過CIPS向其在大額支付系統賬戶發起資金轉賬,以減少其CIPS賬戶余額。

第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每個系統工作日的規定時間內注資。

直接參與者進入日間處理階段后未能達到注資最低限額的,不得辦理支付業務。

第十八條 進入日間處理階段后,從業務截止前30分鐘起,直接參與者不得從大額支付系統向CIPS賬戶注入流動性。

第十九條 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他直接參與者進行注資或調增的,應當予以退回。

第二十條 直接參與者調減其CIPS賬戶余額的,調減后的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注資最低限額。

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向其他參與者進行調減的,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之間拆借資金應當根據銀行間同業拆借有關規定辦理。直接參與者拆出后的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注資最低限額。

第四章 業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客戶指令或間接參與者的委托,通過CIPS辦理客戶匯款或金融機構匯款等業務。直接參與者不得通過CIPS和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兩個系統之間的支付業務。

客戶匯款是指匯款人和收款人中至少一方不是金融機構的匯款。

金融機構匯款是指付款人和收款人均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匯款。

第二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直接參與者的報文權限申請,確定直接參與者可以使用的報文類型。

第二十四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日間處理階段確保本機構系統處于登入狀態。

第二十五條 發起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辦理跨境支付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填寫業務種類。

第二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向系統提交期望結算日期為當前工作日的支付業務。對期望結算日期不為當前工作日的支付業務,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日間處理階段及時向CIPS提交支付業務,不得拖延。

第二十八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CIPS發起查詢業務,直接參與者收到查詢請求后,應當及時查復。

第五章 結算機制

第二十九條 CIPS按照實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支付業務。直接參與者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的,CIPS予以實時處理;不足支付的,按照支付業務接收的先后順序進行排隊處理。

第三十條 CIPS可以根據直接參與者發起的指令,撤銷處于排隊狀態的支付業務。

CIPS應當在日終處理階段對仍處于排隊狀態的支付業務作退回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起直接參與者應當以收到CIPS返回的支付處理確認報文,作為記賬依據。接收直接參與者應當以收到CIPS轉發的支付報文,作為記賬依據。

第三十二條 CIPS在成功借記發起直接參與者賬戶并貸記接收直接參與者賬戶后,該支付業務不得撤銷。

第三十三條 CIPS在日終處理階段應當自動將直接參與者的賬戶余額轉至其大額支付系統賬戶。全部轉賬完成后,所有直接參與者的CIPS賬戶余額和CIPS在大額支付系統的賬戶余額均應當為零。

第三十四條 CIPS與大額支付系統對賬相符后,應當向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匯總核對信息和資金調整核對信息。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CIPS發送的對賬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系統故障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不間斷、安全、穩定運行,保障業務處理的連續性、數據的完整性、資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十六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做好系統運行異常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建立健全系統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

第三十七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與CIPS相關的備份系統,定期開展生產系統與備份系統的切換演練,確保備份系統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CIPS發生故障時,運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各直接參與者和相關各方。直接參與者內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運營機構。運營機構與各直接參與者應當相互配合排除故障,盡快恢復業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CIPS發生重大故障導致業務處理中斷時,運營機構應當指定一家直接參與者承接、協助日終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操作指引,明確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通過CIPS處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具體要求和流程。

運營機構應當與直接參與者簽訂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操作指引和協議文本應當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一條 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發布CIPS報文標準。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發布的最新報文標準及時對其相關業務系統進行改造。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運營機構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時足額繳納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7661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458號

容永恩等3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大對澳門經濟財政政策支持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外匯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澳門發行國債,且允許澳門金融機構參與承銷問題

2009年,為支持香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應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決定由財政部在香港發行60億元人民幣國債。近年來,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結合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發展的需要,財政部持續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穩步擴大發行規模,不斷創新發行方式,著力發揮人民幣國債的市場基準作用。截至2014年末,財政部連續“六年八次”在香港累計發行1080億元人民幣國債。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香港人民幣國債發行量為280億元。

澳門的金融機構已有參與人民幣國債招標發行的機制。在發行過程中,財政部結合國際成熟市場經驗和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探索建立了面向機構投資者直接招標發行人民幣國債的機制,同時預留一部分人民幣國債,對國外中央銀行和地區貨幣管理當局定向配售,利率與同期限人民幣國債中標利率一致。澳門金融管理局是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會員,既可以直接通過CMU參與人民幣國債的招標發行,也可以作為地區貨幣管理當局參與定向配售。澳門其他機構投資者,也可通過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人民幣國債發行。

在面向機構投資者、國外中央銀行、地區貨幣管理當局招標發行國債的同時,財政部也通過香港的配售銀行向香港居民直接發行人民幣國債,滿足其投資需求。隨著澳門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發展,澳門居民對人民幣國債的需求也將逐步上升。下一步,財政部將結合代表的建議,研究將澳門居民納入人民幣國債發行范圍和增加澳門金融機構作為承銷機構的可行性。

二、關于允許國內機構在澳門發行點心債問題

目前,境內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主要集中在香港。2007年6月,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2012年5月,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2]1162號),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2015年,《國務院關于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30號)明確取消境內商業銀行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地域限制。近年來,內地與澳門的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迅猛,澳門人民幣存款增長較快,截至2015年2月末,澳門人民幣存款余額為916.3億元,市場主體對拓寬人民幣投資渠道需求迫切,為境內機構在澳門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了有利條件。目前,根據人民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開放的總體部署,配合宏觀調控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正在穩步推進境內機構赴境外所有國家(地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相關工作,同時擬擴大發行主體范圍,并放寬對發債規模、募集資金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已明確,自貿試驗區涵蓋三個片區,其中之一是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主要任務和措施中“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部分有“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的內容,提出“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人民銀行目前正指導廣州分行按照國務院精神,研究確定相關實施細則,將盡快發布實施,促進橫琴自貿區新區片區建設,助力澳門經濟多元發展進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也在近幾屆粵澳金融合作例會上就推動境內企業赴澳門發債相關議題提出建議,并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深入研究探討。目前,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企業在澳門發行債券的條件、資格及相關安排已有基本方案,正在積極推動境內企業赴澳門發行人民幣債券。

三、關于強化內地與澳門金融合作,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國際化專業服務問題

近年來,人民銀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駐粵金融機構大力支持推動兩岸金融合作。一是積極支持包括澳門機構在內的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共有6家澳門機構獲準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總額度為521億元人民幣,包括1家貨幣當局(澳門金融管理局)、1家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4家參加行(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粵澳兩地在跨境雙向投融資、跨境電子商務、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等跨境人民幣業務方面取得新進展,截至2015年3月末,粵澳跨境人民幣收付總額為2160億元,占廣東省跨境人民幣收付總額的3.2%,從廣東省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境外國別(地區)分布情況看,澳門僅次于香港、臺灣、新加坡排名第4位。三是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琴代表處已于2014年1月24日正式對外辦公,打破了在粵澳門銀行分支機構為“零”的歷史。四是經保監會批準,粵澳兩地保險業協會簽署了粵澳保險機構相互提供跨境機動車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實現了粵澳保險業創新合作的新突破。五是橫琴的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在國內首發銀聯多幣種卡,粵港澳實現多幣種同城支付,中國銀行橫琴分行將加入澳門電子同城清算系統,粵澳兩地在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方面取得新突破。

下一步,人民銀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駐粵金融機構將以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和建設廣東自貿區為契機,充分發揮澳門與葡語系國家經貿緊密聯系的優勢,進一步加強粵澳金融合作,積極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化,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和人民幣國際化,促進粵澳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支持粵澳銀行業互設金融機構,深化粵澳支付結算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在粵澳資企業通過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境內企業借助澳門的平臺優勢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更好地利用國際市場、國際資源為國內經濟發展服務,為構建粵澳優質生活圈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

四、關于推動跨境商用資產抵押及登記政策落地問題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外匯局等部門先后聯合或單獨印發了《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和《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并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自用原則到銀行申請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支付購買境內商品房的款項。若以投資房地產為目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執行,并可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相關外匯登記。

按照上述規定,澳門機構在橫琴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以及澳門居民個人在橫琴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辦理澳門銀行按揭貸款匯入、相關房地產抵押和登記均不存在政策障礙。若澳門機構、個人在橫琴購買非自用、自住的商品房,需遵循商業存在原則,在橫琴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相關規定從境外匯入資金,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購買。

感謝你們對金融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登錄人民銀行門戶網站(www.nisiyiwa.com),了解人民銀行最新工作動態及金融領域的相關信息。

聯系單位及電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010)66194432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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