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G台湾极品高潮内射,久久精品国产护士电影九一,国产一区二区精品蜜臀av,手机av免费在线观看不卡,啊轻点灬大JI巴又大又粗A片,全部免费特黄特色大片看片,91天堂在线观看一区二区,日韩av一卡二卡三卡不卡

  術語表   網站地圖    適老化無障礙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網送文告 > 網送文告 >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 2015年文告
高級搜索

2015年第19-20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414-415號)

字號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16日 2015年 第19-20號 (總第414-415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征信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 ………… ( 1 )

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

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 ……………………………………………… ( 7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1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1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20)

二〇一五年度總目錄 ……………………………………………… (2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征信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

銀發[2015]33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發布)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征信機構監管指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征信機構。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

附件:征信機構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征信機構監管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包括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以下簡稱個人征信機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征信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征信機構監管規定,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區內個人征信機構和企業征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征信機構實施監管,規范征信業健康發展。

(二)權益保護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實施監管,應當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全面覆蓋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業務活動、信息安全等實施全面監管。

第二章 征信機構的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 申請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前,申請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申請機構填報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相關情況組織開展對申請機構的調研,明確申請機構的業務準備期,并對其業務準備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設職能部門,員工隊伍具備相應業務能力;

(二)擁有穩定的信用信息來源和數據采集渠道,具備開發征信產品的能力;

(三)內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強;

(四)建立IT系統安全管理體系,具備征信業務所需的IT系統開發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企業征信機構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除《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備案前已經開展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提交證明自身具有穩定數據來源和服務對象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企業征信機構辦理備案,不視為對企業征信機構征信數據質量、服務水平、內控與風險管理能力、IT技術實力、業務合規情況等的保證。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以在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企業征信機構名單公告網頁載明上述內容。

第九條 個人征信機構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擬變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個人征信機構變更出資額少于公司資本總額5%或者變更持股少于公司股份5%的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備案。

第十條 企業征信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以注銷其備案:

(一)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

(二)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因經營不善導致公司難以維持的;

(四)不再以征信業務作為主營業務的。

第三章 征信機構保證金

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保證金是指征信機構為應對信息主體法律訴訟、侵權賠償等事項建立的風險基金。

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保證金歸征信機構所有。

第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保證金。

企業征信機構可以參照前款規定提取保證金。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下列因素,決定上浮特定個人征信機構的保證金提取比例:

(一)征信機構經營合規情況;

(二)征信機構上一年度風險賠償總額;

(三)征信機構業務規模和風險狀況。

上浮后的保證金總額不超過征信機構注冊資本的30%。

征信機構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改善后,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降低保證金提取比例。

第十五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征信業務許可之日起10日內,開立專門的銀行賬戶存放保證金。

第十六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存放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征信機構公章的保證金存款備案報告;

(二)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三)保證金存款憑證(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因增加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浮保證金提取額、保證金賠付動用等因素導致保證金應提取額發生變動或保證金余額少于應提取額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將足額保證金存入保證金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個人征信機構發生以下情形的,可以動用保證金: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對信息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二)經仲裁裁決,對信息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三)按照協議對信息主體進行賠償。

保證金不得用于前款規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九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每季度初1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季度保證金使用及補充情況報告;

(二)法院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賠償協議等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保證金銀行賬戶對賬單。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個人征信機構的保證金余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非現場監管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加工處理、查詢、異議和投訴處理、信息安全等內控制度。

征信機構發生組織機構設置變動、內控制度修訂的,應當自變動、修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二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征信業務許可之日起10日內,將采集信息的種類、個人信用評價方法、征信產品、數據庫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前款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除《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報告、資料以外,征信機構還應當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內控制度執行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情況,并報送信息采集、信息使用、異議和投訴統計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將各征信機構年度報告、報表以及本轄區的匯總報告、報表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征信機構報送專項報告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征信機構報送的報告和資料,監測征信機構業務合規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建設和完善征信管理系統,對個人征信機構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認為征信機構存在風險的,應當向其發送風險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整改;符合《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針對經營中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征信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重大突發事件按照“主體責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監管指導”的原則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征信機構應當高度關注媒體輿情,主動做好輿情收集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第五章 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個人征信機構的以下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公司治理結構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三)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安全情況;

(四)個人信息主體異議、投訴核查和處理情況;

(五)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情況;

(六)個人信用信息使用和用戶管理情況;

(七)個人不良信息刪除情況;

(八)遵守征信管理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企業征信機構的以下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公司治理結構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三)企業征信系統信息安全情況;

(四)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對外提供情況;

(五)遵守征信管理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每年度對轄區內的個人征信機構進行至少一次常規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處理信息主體投訴、評估征信機構風險、應對征信機構信息泄露等突發事件時,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征信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個人征信機構進行常規檢查的,應當在檢查前將檢查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對征信機構的檢查結束后,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檢查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

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建設方案》的通知

銀發[2015]339號

《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

商 務 部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建設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改革開放和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總體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出發點,根據積極穩妥、把握節奏、宏觀審慎、風險可控原則,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加快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金融服務業開放和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大力促進自貿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復制推廣,更好地為全國深化金融改革和擴大金融開放服務。

二、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按照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逐步提高資本項下各項目可兌換程度。

(一)認真總結自由貿易賬戶經驗。抓緊啟動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一體化各項業務,進一步拓展自由貿易賬戶功能。自由貿易賬戶內本外幣資金按宏觀審慎的可兌換原則管理。

(二)規范自由貿易賬戶開立和使用條件,嚴格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支持經濟主體可通過自由貿易賬戶開展涉外貿易投資活動,鼓勵和支持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利用自由貿易賬戶等開展金融創新業務,允許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圍繞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充分利用自由貿易賬戶間的電子信息流和資金流,研究改革創新舉措。

(三)研究啟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適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境外實業投資、不動產投資和金融類投資。

(四)抓緊制定有關辦法,允許或擴大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投資,盡快明確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投資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等支持資本市場開放,適時啟動試點。

(五)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內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境外融資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以及外債管理和貨幣政策調控需要,合理調控境外融資規模和投向,優化境外融資結構,防范境外融資風險。

(六)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限額內可兌換試點。圍繞自貿試驗區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目標,進一步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放寬跨境資本流動限制,健全外匯資金均衡管理體制。統籌研究進一步擴大個人可兌換限額。根據主體監管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實現非金融企業限額內可兌換。逐步擴大本外幣兌換限額,率先實現可兌換。

三、進一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擴大人民幣境外使用范圍,推進貿易、實業投資與金融投資三者并重,推動資本和人民幣“走出去”。

(七)完善相關制度規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根據需要在境內外使用。

(八)在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需要啟動自貿試驗區個體工商戶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資金支持。

(九)拓寬境外人民幣投資回流渠道。創新面向國際的人民幣金融產品,擴大境外人民幣境內投資金融產品的范圍,促進人民幣資金跨境雙向流動。

四、不斷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

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開展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探索金融服務業對外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機構擴大開放。

(十)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十一)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專業子公司等方式進入自貿試驗區經營。

(十二)支持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擴大相關離岸業務。在對現行試點進行風險評估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銀行和業務范圍。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機構投資者的非標資產交易平臺。

(十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證券期貨業務交叉持牌試點。

(十五)允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門從事指數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子公司。支持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在符合規定前提下委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跨境投資。

(十六)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率先開展跨境經紀和跨境資產管理業務,開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境外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試點。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跨境資產管理、境外投資顧問等業務。支持上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衍生品交易。

(十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十八)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內資股東不要求為證券公司,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十九)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中心。支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并購基金、不動產基金、養老產業基金、健康產業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保險公司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依托金融要素市場研究巨災債券試點。

(二十)完善再保險產業鏈。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中外資再保險機構,設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設立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風險評估、損失理算、法律咨詢等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大力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為我國海外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能源、航空航天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推動國際資本為國內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

(二十一)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設立外資健康保險機構。探索建立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度。研究推出航運保險指數。

(二十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聯網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

(二十三)支持科技金融發展,探索投貸聯動試點,促進創業創新。在風險可控和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浦發硅谷銀行等以科技金融服務為特點的銀行與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戰略合作,探索投貸聯動,地方人民政府給予必要扶持。

(二十四)在防范風險前提下,研究探索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探索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十五)在自貿試驗區內金融開放領域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支持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率先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金融機構,逐步提高持股比例。在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有關經貿合作協議框架下,提高港澳臺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參股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

(二十六)集聚和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各類功能性金融機構。支持大型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總部。支持境外中央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滬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吸引符合條件的國際知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滬設立分支機構、功能型機構以及成立合資機構。支持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設立創新型子公司。

(二十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人金融機構,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快海外網點布局,拓展海外市場。

五、加快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

依托自貿試驗區金融制度創新和對外開放優勢,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統籌協調功能,推進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臺建設,拓寬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市場的渠道,提升金融市場配置境內外資源的功能。

(二十八)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建設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增強平臺服務功能。

(二十九)加快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業務板塊后續建設,便利投資者交易。

(三十)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有序引入境外長期資金逐步參與境內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探索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新股發行詢價配售。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總結滬港通經驗基礎上,適應境內外投資者需求,完善交易規則和交易機制。

(三十一)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快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建設,盡快上市原油期貨。積極推進天然氣、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貨產品研究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設立獨資或者合資的期貨市場服務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三十二)支持設立上海保險交易所,推動形成再保險交易、定價中心。

(三十三)支持上海清算所向自貿試驗區內和境外投資者提供航運金融和大宗商品場外衍生品的清算等服務。

(三十四)支持股權托管交易機構依法為自貿試驗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等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吸引境外投資者參與。

六、不斷加強金融監管,切實防范風險

建立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聯動的金融監管機制,加強金融風險防范,營造良好金融發展環境。

(三十五)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適應中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框架。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簡化事前準入事項,加強事中事后分析評估和事后備案管理。加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統計、監測體系。加大對金融失信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懲戒力度。

(三十六)支持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服務能力建設,探索本外幣一體化監管體系。創新外匯賬戶管理體系。整合外匯賬戶種類,優化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

(三十七)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協調,探索功能監管。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業務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新機制。支持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研究探索將部分貼近市場、便利產品創新的監管職能下放至在滬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組織機構。

(三十八)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機制,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機制。針對金融機構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發展特點,掌握金融開放主動權,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九)積極完善金融發展環境。上海市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等方案。

(四十)試點措施與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等規定不一致的,依照程序提請國務院作出調整實施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建設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5]372號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的金融支持,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立足天津區位特征和經濟特色,圍繞金融支持租賃業發展特點,拓展金融服務功能,帶動全國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堅持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逐步實現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加強事中事后分析評估和事后備案管理,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守住風險底線,切實做好各項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和處置風險隱患。

(四)穩步有序推進實施。堅持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及時總結評估,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開放。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產、股權、產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八)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九)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凈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十)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愿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

(十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于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并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促進租賃業發展

(十六)本指導意見第五條部分條款、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各類租賃公司,第十四條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

(十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十八)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九)支持租賃公司依托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二十)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于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

(二十一)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十二)積極爭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于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二十三)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六、完善金融服務功能

(二十四)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五)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范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柜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

七、加強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金融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二十九)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建設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5]373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支持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為主線,突出特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為兩岸經貿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二)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積極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政放權,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創新,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堅持風險可控。穩妥有序組織金融開放創新工作,先易后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及時總結評估,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

(五)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臺灣地區金融同業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幣短期借款,向臺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資金運用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規定,用于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

(七)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八)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按注冊地管理,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

(九)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支持區內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資產轉讓。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資業務。允許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允許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境外關聯經營主體貸出人民幣資金。

(十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個人開展經常項下、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區內居住或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區內居住或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愿結匯。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四)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五)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

(十六)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七)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于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并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拓展金融服務

(十八)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十九)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注冊設立的臺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福建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自貿試驗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二十)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范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柜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

五、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中發揮先行先試作用。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兩岸貨幣合作方面探索創新。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臺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臺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試點新臺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支持廈門片區完善兩岸貨幣現鈔調運機制。

(二十二)支持建立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兩岸金融同業民間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完善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六、完善金融監管

(二十四)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完善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

(二十五)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

(二十六)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相關業務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按照宏觀審慎管理要求,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加強監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建設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5]374號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構建與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圍繞新常態下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需求,以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為主線,突出特點,積極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水平,全面推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試驗田”作用,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試驗,建立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務體系,及時總結評估,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三)堅持粵港澳一體化發展。發揮區位優勢,以粵港澳金融合作為重點,擴大金融服務業對港澳等地區開放,積極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以開放創新帶動粵港澳地區發展。

(四)堅持守住金融風險底線。建立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地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金融改革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融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并按規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幣境外貸款管理方式,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境外項目的人民幣信貸投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資金支持。

(六)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人民幣租賃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七)深化跨國企業集團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便利區內跨國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八)推動跨境交易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要素市場設立跨境電子交易和資金結算平臺,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境外投資者參與區內要素市場交易提供人民幣賬戶開立、資金結算等服務。

(九)拓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支付機構合作,辦理經常項下及部分經批準的資本項下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根據需要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辦理與移民、捐贈、遺贈和遺產相關的資產轉移業務。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

(十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于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并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十七)支持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金融機構按照真實交易原則,憑收付指令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區內個人從港澳地區借入人民幣資金,用于在區內購買不動產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區個人在區內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

(十八)深化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業務合作。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應用于與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衍生產品。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合作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業務。

(十九)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市場對接。支持區內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和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持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業務,募集區內人民幣資金投資香港資本市場。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

(二十)支持粵港澳在自貿試驗區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在區內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二十一)擴大自貿試驗區支付服務領域、征信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注冊設立的港澳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支持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征信機構和分支機構。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征信產品互認機制。改進征信機構業務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經營征信業務。

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二)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三)完善創新驅動的金融服務。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自貿試驗區新型創業服務平臺、創新型小微企業、創業群體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強和改進對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歸僑、歸國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創業項目的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創新,促進自貿試驗區創新型產業集群核心企業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做優做強。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股權眾籌平臺、網絡借貸信息平臺、互聯網支付機構開展合作。

(二十四)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范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集成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柜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港澳地區開放,促進金融集成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和港澳地區的互通使用。

(二十五)推動自貿試驗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完善企業信息共享、信用評價和融資推薦機制。加快發展各類征信機構,推動征信產品在金融、經濟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應用。探索在跨境融資中引入信用評級機制。

六、風險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加強組織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的溝通,完善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風險聯合防范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信息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區內機構辦理跨境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及時報告可疑交易。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二十八)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管理。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二〇一五年度總目錄

第1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 [2014]第31號 ………………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號 ……………………………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號 …………………………… (4)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4號 …………………………… (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5號 …………………………… (7)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開展聯合整治銀行卡網上非法買賣專項行動的通知 ………………………… (17)

第2-3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 [2015]第1號 …………………(1)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8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 6 號 …………………………… (11)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見 ………………………………………… (16)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一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 (21)

第4-6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7號 ………………………………( 4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8號 …………………………… (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9號 …………………………… (1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0號 …………………………… (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1號 …………………………… (2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2號 …………………………… (2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3號 …………………………… (2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4號 …………………………… (3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5號 …………………………… (3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6號 …………………………… (35)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17號 ………………………………………………… (3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8號 …………………………… (37)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關于調整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發行利率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3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 ………………… (41)

第7-9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1 )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 5 )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473號建議的答復 ………………………………………………………(10)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015號建議的答復 ………………………………………………………(12)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469號建議的答復 ………………………………………………………(14)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717號建議的答復 ………………………………………………………(16)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099號建議的答復 ………………………………………………………(17)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05號建議的答復 ………………………………………………………(1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2852號(財稅金融類285號)提案答復的函 ……………………………(2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79號(財稅金融類29號)提案答復的函 ……………………………(2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809號(財稅金融類195號)提案答復的函 ……………………………(2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39號(財稅金融類015號)提案答復的函 ……………………………(27)

第10-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9號 …………………………… ( 1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0號 …………………………… ( 3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1號 …………………………… ( 7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2號 …………………………… (10)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3號 …………………………… (1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4號 …………………………… (1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5號 …………………………… (17)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6號 …………………………… (23)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 (26)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知識產權局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關于印發《武漢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創新專項方案》的通知 …………………………(3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37)

第13-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7號 …………………………… ( 1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8號 …………………………… ( 2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29號 …………………………… ( 4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0號 …………………………… ( 5 )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四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 (26)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31)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的通知 …………………………………………(32)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661號建議的答復 ………………………………………………………………(37)

第16-18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1號 …………………………… ( 1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2號 …………………………… ( 5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3號 …………………………… (1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4號 …………………………… (2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5號 …………………………… (28)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5]第36號 ……… (2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7號 …………………………… (37)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38號 …………………………… (39)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 (40)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44)

第19-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征信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 ………… ( 1 )

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 ……………………………………………… ( 7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1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1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20)

二〇一五年度總目錄 ……………………………………………… (24)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