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信貸公司及證券公司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均適用《銀行法》(Bank Act)。根據《銀行法》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EEA)內國家銀行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備案制度,在德國設立吸收存款機構和證券交易公司需經德國金融監管局(BaFin)(1)審批,審批前BaFin可向其母公司所在國相應機構進行查詢。
根據《銀行法》第53條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EEA)以外國家的銀行、信貸公司及證券公司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首先須指定兩個在德國居住的自然人為擬成立機構的代表,機構成立后,上述代表進入管理層,須具備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良好職業記錄等,其姓名須上報工商注冊登記處。其次,對新設立外資銀行的注冊資本金沒有特殊要求,但其流動資金必須為注冊資本,未經BaFin批準,注冊資本不得抽回。對境內和境外金融機構的初始資本最低要求一致,情況如下:
1、僅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身并不進行基金和證券的買賣,代客戶進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投資經紀公司、合同經紀公司和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初始資本不得低于5萬歐元。
2、代客戶進行金融工具交易,交易不計入公司賬戶的其它金融服務公司,初始資本不得低于12.5萬歐元。
3、通過公司賬戶進行金融工具交易的金融服務公司,初始資本不得低于73萬歐元。
4、吸收存款的信用機構,初始資本不得低于500萬歐元。
5、僅限于網上貨幣交易的機構,初始資本不得低于100萬歐元。
根據BaFin和德國中央銀行的監管要求,外資分支機構應單設賬戶和賬簿,并須遵守德國《商業法》(Commercial Code)的相關規定;對其年終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也有一些特定要求。
德國《銀行法》中包括對母國監管的有效性和兩國之間的對等原則。
資料來源:
一、德國《銀行法》,http://www.iuscomp.org/gla/statutes/KWG..htm
二、德國《保險監管法》(對外資保險的監管條款為105-111款)。 http://www.bafin.de/gesetze/vag_en.htm
2007年12月5日
(中國人民銀行法蘭克福代表處根據相關資料整理)
注(1):BaFin官方網站:http://www.bafin.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