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肯尼亞的貨幣制度
(一)肯尼亞的中央銀行
肯尼亞中央銀行成立于1966年,是依據同年議會通過的《肯尼亞中央銀行法》而設立的,該法案于1996年被重新修訂。其主要職責是實現并維護物價穩定、培育市場化的金融體系,同時還肩負著執行外匯政策、管理外匯儲備、監管特許經紀商、推動支付清算體系建設、代理國庫和發行貨幣等重要職責。
肯尼亞中央銀行由8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來管理,包括行長(兼董事會主席)、副行長(兼董事會副主席)、常駐財政部秘書(the Permanent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無投票權)和5名非執行董事,全部由總統任命,任期4年,可連任一屆。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日常執行管理團隊包括行長、副行長以及15名部門主管。
肯尼亞中央銀行總部位于內羅畢,由國家政府組建,資本金為50億先令。下設研究部,銀行監管部,支付系統、對外支付和儲備管理部,貨幣政策執行和債務管理部,存款保護基金部(Deposit Protection Fund, DPF),貨幣發行和分行管理部,人力資源和服務部,財務、資源規劃和戰略管理部,內審和風險管理部等,并擁有一家貨幣政策研究學校。在Mombasa, Kisumu 和 Eldoret設有三家分行,主要職能是貨幣發行和管理。
根據《肯尼亞中央銀行法》,肯尼亞中央銀行需要在每個財年結束后的三個月內向財政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利潤損益表,并需按月公報資產負債表。肯尼亞中央銀行每年需將凈盈余的至少10%留存為一般準備金(General Reserve Fund),還有至少10%留存為統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
(二)肯尼亞的貨幣
肯尼亞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單位為先令(Shilling),1先令等于100分(cents)。紙幣的面值有5種:Ksh 50, Ksh 100, Ksh 200, Ksh 500 and Ksh 1,000;硬幣的面值有7種:10 cents, 50 cents, Ksh 1, Ksh 5, Ksh 10 , Ksh 20 and Ksh 40。
二、肯尼亞的貨幣政策
根據《肯尼亞中央銀行法》,肯尼亞中央銀行具有較大的貨幣政策自主權。但當貨幣政策會對財政政策或其他經濟政策造成重大影響時,肯尼亞中央銀行需與政府進行協商。
(一)貨幣政策目標
根據《肯尼亞中央銀行法》,肯尼亞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標是“實現并保持一般物價總水平的穩定,培育一個流動性好、償付能力強、功能健全的穩定的市場化的金融體系。”
肯尼亞中央銀行采用數量調控型的貨幣政策目標框架,以儲備貨幣(reserve money)為操作目標,以廣義貨幣(M3)為中介目標,通過定期制定基礎貨幣和廣義貨幣的增長目標(Growth Target),適時調節貨幣供應量,以達到控制通脹水平的最終目標。
(二)貨幣政策的決定
肯尼亞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是由貨幣政策咨詢委員會(MPAC)做出的,該委員會正式成立于2005年8月1日。貨幣政策咨詢委員會的委員由財政部長任命,共9名,包括行長(兼委員會主席)、副行長(兼委員會副主席)、常駐財政部秘書(或其授權代表)及六名其他成員(至少兩名為女性),任期三年,可連任一屆。
貨幣政策咨詢委員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5名以上委員參加且至少包括主席或副主席會議方能有效),并可根據4名以上的委員書面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貨幣政策咨詢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向財政部長書面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并由財政部長將報告呈交國民議會中負責監督貨幣政策事務的委員會審查。
貨幣政策咨詢委員會密切關注世界經濟環境、國內經濟情況、國際收支、政府財政狀況、匯率波動、總通脹(overall inflation)、基礎通脹(underlying inflation)、貨幣供給、信貸擴張、金融市場和利率水平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據此進行貨幣政策決策。
根據法律規定,在貨幣咨詢委員會例會召開后應發布貨幣政策聲明。同時還應定期公布主要金融數據及相關信息,向公眾闡明中央銀行采取何種貨幣政策、采取該政策的原因及政策的制定過程。
(三)貨幣政策的實施
1、公開市場操作
公開市場操作是肯尼亞中央銀行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每天以招標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短期國庫券或者其他可用債券的回購交易(REPOs)來調節基礎貨幣供應量,改變市場的流動性并引起利率水平的變動,進而調節貨幣供給。回購期限從3天到90天不等。另外,肯尼亞中央銀行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外匯市場操作,抑制匯率投機,調節市場流動性水平。
2、常備信貸便利(Standing Facilities)、貼現窗口
作為最后貸款人,肯尼亞中央銀行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向商業銀行提供隔夜擔保貸款,商業銀行也可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自身持有的短期國庫券。上述貸款利率(或貼現利率)根據中央銀行利率(Central Bank Rate, CBR)確定,該利率是在銀行間市場利率、回購利率的均值基礎上加點生成的,自2006年5月31日起由肯尼亞中央銀行每八周發布一次,利率水平會根據貨幣政策需要進行調整,動態反映金融機構從中央銀行獲取資金的成本。
3、最低準備金要求
肯尼亞中央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將存款和其他負債的一定比例作為準備金(Cash Reserve requirement, CRR)上繳,不支付利息。如果商業銀行達不到上述要求,會面臨罰息處罰(每日不超過所欠余額的千分之一)。通過上調或下調準備金比率,收縮或放松銀根。同時,對不同類型的負債可以要求不同的上繳比例,也可以對負債總額的計算方法做調整,繼而達到貨幣調控的目的。
資料來源:肯尼亞中央銀行網站http://www.centralbank.g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