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非的匯率制度
南非目前實行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必要時南非儲備銀行可以進行適當干預,但僅限于短期的、異常的、過度的匯率波動。
二、南非的匯率管理
(一)匯率管理的目標
南非儲備銀行在闡述其貨幣政策時指出:由于南非實行通貨膨脹目標制的貨幣政策,要求名義匯率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因而對于匯率水平不設定明確的目標,但在匯率波動影響通貨膨脹時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2004年2月,南非儲備銀行取消了自1985年9月以來為私營部門提供遠期外匯擔保(forward cover)、進行外匯市場干預形成的超賣的(oversold)遠期外匯賬目,使自2003年5月由負轉正的凈外匯頭寸敞口(net open foreign currency position,簡稱NOFP,即凈儲備)保持持續增長,至今不再進行外匯市場干預。
目前,南非儲備銀行仍然開展外匯市場操作,但其目的不是干預蘭特匯率,而是通過在外匯市場上購買外匯來不斷積累外匯儲備,增強國際社會對南非經濟、金融乃至匯率穩定的信心。
(二)匯率管理的方式
為積累外匯儲備、增強匯率穩定信心而進行的所有外匯市場操作都是由財政部和南非儲備銀行官員組成的工作委員會在合作交流的框架內研究決定的。由于購買外匯而投放的國內流動性,南非儲備銀行會通過短期的國債回購交易或者賣出央行票據的方式進行沖銷。
為更好地傳達政策意圖,南非儲備銀行會在每月后的幾天內公布其外匯儲備頭寸情況、上月的變化情況及變動原因,并且在必要時還會發布外匯市場操作聲明。
(三)匯率管理的決策和執行機構
1、決策機構
1933年頒布的《貨幣和外匯法》(the Currency and Exchanges Act)第9條賦予南非總統制定有關貨幣、銀行和外匯法律的權力。依據《貨幣和外匯法》制定并于1961年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s)有關條款表明,財政部長受總統委派承擔有關外匯管理的職責。因此,南非有關匯率管理的政策都是由財政部甚至議會制定的,南非儲備銀行只是在政策制定時提供建議。
2、執行機構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22E條,財政部長授權南非儲備銀行承擔《外匯管理條例》中賦予財政部長全部的外匯管理權力、職能和責任(少數除外)。因此,南非儲備銀行是匯率管理的日常執行部門。
南非儲備銀行金融市場部下設的資金科(Treasury Section)、又稱交易室(dealing room)具體負責在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上執行有關匯率政策,包括計算即期匯率為外匯賬戶估值、計算各期限的遠期匯率、代表政府部門支付外匯、為外匯賬戶融資、管理每日遠期外匯賬目(forward book)、執行貨幣市場互換交易、向非洲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報出美元對蘭特的每日匯價、每天與特許經紀商(Authorized Dealer)或在國際市場上開展外匯交易等。
三、南非的外匯制度
(一)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
南非目前實行一定程度的外匯管制,其依據是《外匯管理條例》及一系列外匯管理操作規則和標準(Rules and Orders)。
(二)外匯管理的執行機構
南非儲備銀行下設的外匯管制部具體負責日常外匯管理工作。同時,南非儲備銀行根據財政部授權批準部分商業銀行擔任外匯業務的特許經紀商,批準部分外匯兌換機構或旅行社擔任有限權力(僅限于開展與旅游相關的外匯業務)的特許經紀商(Authorized Dealer with limited authority, ADLA)。這些特許經紀商按照外匯管制部制定的規則和程序完成與外匯管理有關的日常工作,輔助開展外匯管理工作。
(三)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自1995年3月起,南非基本取消了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對于南非居民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付需求,只需向特許經紀商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就可辦理。
南非現有的外匯管理政策主要針對居民資本項目下的外匯交易,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放開管制。按照管理對象可以分為三大類:
1、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自1995年6月起,南非儲備銀行允許機構投資者將其持有的一定比例蘭特資產通過經核準的資產互換交易(asset swap transactions)轉換為外匯資產,同時允許將其募集資金的一定比例兌換為外匯投資國外市場。
目前獲得上述業務資格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長期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信托公司,在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Board)注冊的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s)、資產組合管理人(portfolio managers)以及獲得南非證券交易所、南非債券交易所或南非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并經交易所執行委員會批準開展私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紀公司。海外投資比例則因國家而異,其中可投資到SADC(South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成員國金融市場的比例更高。
2007年2月,南非儲備銀行取消機構投資者外匯投資的事前審批流程,改由按季度向外匯管制部報告其外匯頭寸的持有情況。
2、居民個人
自1997年3月起,南非宣布允許居民個人在一定的限額內投資海外市場及在SADC國家投資不動產。相對應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南非特許經紀商或者國外銀行開立外匯存款賬戶,持有一定限額的外匯存款。同時,宣布取消經常賬戶交易的數量限額(除旅游補貼等少數的經常項目)。目前,居民個人海外投資限額為200萬蘭特。
2008年2月,為簡化居民個人的經常項目管理流程,規定每人每年用于旅游、捐贈、捐款、生活費用的外匯購買限額為50萬蘭特。
3、非金融企業
自2004年起,南非非金融企業在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時,投資總額不再受外匯管制的限制。目前,非金融企業在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時,只要其該年度投資額不超過5000萬蘭特就無須申請批準;如果超過5000萬蘭特,則必須事先報送外匯管制部審核批準。
非金融企業可以保留其在海外投資獲得的外匯股息收益,但必須向外匯管制部進行申報,同時匯回國內的外匯股息也可以在任何時間被轉出境外用于任何用途。
資料來源:南非儲備銀行網站www.reservebank.co.za ;南非財政部網站 www.treasury.gov.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