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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的匯率制度和外匯制度

字號 文章來源: 2008-06-02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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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率制度

阿根廷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不預先設定未來匯率水平和區間(no predetermined path for the exchange rate)。阿根廷比索的匯率由自由且統一的市場(the free andunifie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MULC)決定,中央銀行在該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二、外匯制度

(一)資金流入

1.商品出口收入

出口商的出口收入須在一定期限內在外匯市場上結匯( settle),具體期限長短取決于出口商品的類型。根據阿根廷經濟生產部工貿及中小企業秘書處(theMinistry of Economy and Production’s Secretariat for Industry, Trade, and Smalland Medium Enterprises)的規定,視出口產品不同,應在自獲得裝船許可之日起60至360日內進行結匯。

2.服務出口收入

除由國外客戶扣留或折扣部分(net of withholding or discounts made by theclient abroad)外,服務出口外匯收入必須100%在外匯市場結匯。出口商應在135個工作日內將服務出口所得結匯。

3.轉讓所得及收入(currenttransfers and income

居民不受收入匯回并在地方外匯市場結匯要求約束。

4.本金

金融和非金融私人部門的外部融資,必須通過統一自由外匯市場(the Single Free Exchange Market)匯回和結匯。

5. 其他

居民銷售無形非金融資產( un realized nonfinancial assets)的外幣收入1,應該于在國內外收到資金,或在國外賬戶貸記算起連續30天內,將該收入在地方外匯市場(the localexchange market)匯回并結匯。

(二)資金從地方外匯市場的流出

1.商品進口支付

不論進口何種類型的商品,進口商可使用現金或延期支付方式預付全部或部分貨款,進口所產生的債務也可在到期日前支付。

2.服務支付

不論進口服務的類型,對于由非居民提供服務的對外支付沒有限制。

3.收入(利息、利潤及紅利)

在滿足規定條件下,為了向金融部門和非金融私人部門支付利息,允許有關債務人在統一自由外匯市場購匯。

在一定條件下,為了支付公共債務利息,有關債務人可在地方外匯市場購匯;向國外支付利息前,相關機構應確保債務人已經向報告系統(the reporting system)遞交了債務報告(the debt statement),并遵守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為了對外直接投資目的完全或部分融入外資的公司,在支付利息時需要中央銀行預先同意方可在外匯市場購匯;向國外支付利潤和紅利的相關機構在具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的條件下,可在統一自由外匯市場購匯。

4.金融債務

按照“A”4717號通知及補充通知,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為支付和非金融私人部門外部債務相關的本金,允許在地方外匯市場購匯。

5.向非居民的外匯出售

有關通知規定,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非居民可不必經過阿根廷中央銀行事先同意而進行一些外匯交易。

6.金融衍生品

在規范的市場進行的期貨交易,在本國結算并且以本幣清算的遠期、期權、以及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在本國進行并結算的交易,不受制于任何外匯限制。在對外交易方面,為支付保費、提供擔保,或交易符合規定的衍生品等目的而在外匯市場購匯,不必經過中央銀行事先同意。

7.居民外匯資產積累

金融部門之外的居民個人和合法機構(按照IMF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第四章的定義),可以進入統一自由外匯市場購買外匯,但根據類別和情況的不同,規定有月度的上限。

由養老金管理機構監管局(the Superintendence of Pension Fund Management Agencies)監管的養老金所進行的外匯交易,不必遵守上限限制。

由本地居民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進行的,向國外生產性領域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非金融商品和服務),超過每月上限的,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必經中央銀行事先同意。

此外,在資金用途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有關居民的國外組合投資上限亦能得到上調。

8.授權機構的總外匯頭寸

流動性外匯資產計算在總外匯頭寸(the General Exchange Position, GEP)之內,并規定了最高限額2、最高限額的底線及其調整(the ceiling’s floorand their adjustments)。

(三)其他

阿根廷中央銀行還對外匯紀錄、交易對象及客戶、資本市場、金融和非金融私人部門證券發行和其他外部債務的調查等相關方面作了規定。

資料來源:IMF, 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restrictions 2005;阿根廷中央銀行網站(www.bcra.gov.cn)。

背景材料:阿根廷的匯率管理

一、貨幣局制度的崩潰

1991年3月,阿根廷通過了《可兌換法》(the Convertibility Law),確立了比索盯住美元的貨幣局制度。2002年1月,為回應金融危機,阿根廷正式放棄了貨幣局制度和比索1:1兌換美元的匯率平價。

取而代之的是二元匯率體制(dual exchange rate regime),同時伴以外匯管制和對從銀行提現的限制(即所謂的corralito)。在二元匯率體制下,外匯市場被分為兩部分,官方外匯市場(以1美元兌1.4比索的平價進行某些貿易和金融交易)和自由浮動外匯市場(進行其余的外匯交易)。后來,政府決定合并外匯市場,并讓匯率自由浮動。

二、新匯率體制下對外匯市場的干預

阿根廷貨幣當局允許匯率自由浮動后,比索即快速貶值,幾個月后達到了接近4比索/美元的水平。2002年上半年,比索的名義有效匯率(NER)和實際有效匯率(RER)持續上升(分別為260%和180%)。2002年6月末,在匯率達到4比索/美元的峰值后,比索開始平穩升值。

2002年6月初,阿根廷加強了外匯管制,規定1百萬美元以上的美元出口收入必須直接向中央銀行結匯,同時在外匯市場上實施干預。強制結匯的美元收入是貨幣當局美元儲備的主要來源,從而允許貨幣當局能夠增加在外匯市場上的干預數量。

2003年中期,名義和實際升值過程結束了。這主要是政府在外匯市場上對匯率進行積極干預的結果。大約從2003年中期開始,穩定且富有競爭力的實際匯率(stable and competitive real exchange rate, SCRER)在官方的政策導向中開始受到重視。政府通過在外匯市場的操作,使比索/美元價格在一定的區間內波動。盡管沒有確立一個特定的政策目標,政府在外匯市場上的操作實際上將美元的價格控制在2.80到3.05比索之間。

三、外匯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

阿根廷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通貨膨脹率。從2003年開始,貨幣政策實施建立在數量型目標的基礎上。從那時起,在每年初中央銀行的貨幣計劃(monetary programs)中公布數量目標,貨幣當局承諾將貨幣總量維持在某一范圍。這項政策背后的理念是,在貨幣總量和通脹率之間存在著聯系。

實際上,中央銀行也追逐匯率目標。當外匯市場從2002年中期開始穩定后,出現了外幣的過量供應,從而產生了比索升值壓力。一方面,中央銀行開始購買國際貨幣,以減緩本幣升值壓力;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干預也造成了貨幣供應量過度擴張。隨著私人部門在金融危機后對流動性吸收能力的下降,中央銀行開始擔心快速貨幣擴張對通脹的影響。因此,一方面中央銀行通過干預外匯市場維持穩定且富有競爭力的實際匯率,同時中央銀行通過發行中央銀行單據(central bank letters, Lebac)及票據(note, Nobac)等手段對過剩流動性進行沖銷(neutralizing)。

四、無息準備金制度

為了減緩外匯市場升值壓力,減輕對中央銀行的干預需求,2005年6月阿根廷開始對資本賬戶實行控制。新的措施規定,資本流入(新私人和公共債務發行,國際貿易融資以及外國直接投資除外)將繳納至少365天的無息準備金(unremunerated reserve requirement)。然而,該規定留下了逃避繳納無息準備金的公開渠道。有證據表明,無息準備金措施實施后,外匯市場的美元供應并未出現下降。

資料來源:Roberto Frenkel and Martín Rapetti, Argentina’s Monetary andExchange Rate Policies After the Convertibility Regime Collapse, March 2007。

http://iepecdg.com/DISK%201/Arquivos/Leiturassugeridas/CEDES_-_Amherst_CEPR_-_PERI_March_-28042007.pdf)

注:

1、指來自諸如足球運動員的轉會,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其他可轉讓協議的收入。

2、系根據可計算凈資產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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