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尼西亞的匯率制度
印度尼西亞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印度尼西亞中央銀行(BI)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干預以防止匯率過度波動。
二、印度尼西亞的匯率管理
(一)匯率管理的目標
BI致力于推動貨幣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決定,使之有益于涉及貿易、投資和國際支付等的外匯流動。
(二)匯率管理的方式
為保持匯率的相對穩定,BI會在匯率異常波動時在外匯市場開展沖銷式的干預。
(三)匯率管理的決策和執行機構
根據1999年5月頒布的《外匯流動與匯率制度法》(the Act concerning the Foreign Exchange Flow and Exchange RateSystem)第三章第五條規定及后附的說明,印度尼西亞的匯率制度由BI在認真、精確評估研究后向政府提出建議,由政府決定并以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的形式對外公布。
BI在匯率制度的框架內具體執行有關匯率政策,包括印尼盾的重估升值或貶值、公布每日匯率、決定干預區間、印尼盾的匯率走勢及執行干預措施。
三、印度尼西亞的外匯制度
(一)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
印度尼西亞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包括1999年5月頒布實施的《印度尼西亞銀行法》、《外匯流動與匯率制度法》以及BI隨后出臺的一系列外匯管理條例和通知。
(二)外匯管理的執行機構
BI具體負責印度尼西亞的外匯管理工作,委派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輔助開展有關工作。
(三)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外匯流動與匯率制度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印度尼西亞的居民可以自由擁有和使用外匯,BI有權要求外匯流動活動的參與方報告有關交易信息和數據,居民應當根據規定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向BI提交信息和數據,內容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額、類型、目的、參與雙方情況等。
根據BI于1999年10月出臺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流動監測條例》(BIRegulation concerning Monitoring of Foreign Exchange Flows of Banks and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完整、真實、及時地向BI報告其自身或客戶開展的外匯交易信息和數據,具體包括月度交易報告(Transaction Report)和半年度頭寸報告(Position Report),需要在交易發生或半年度結束后的次月內完成。如果報告的數據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或有延誤,將面臨罰款、罰金甚至吊銷經營執照等處罰。
根據BI于2002年4月出臺的《非金融機構公司外匯支付監測條例》(BIRegulation concerning Monitoring of Foreign Exchange Payments by Non-FinancialInstitution Companies),總資產或年銷售額不少于1000億印尼盾的公司應當完整、準確、及時地向BI報告未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NBFI)開展的外匯支付有關信息和數據,具體包括月度交易報告和半年度頭寸報告,前者需要在交易發生后的次月內完成,后者需要在半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完成。如果報告的數據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有延誤,將面臨罰款、罰金甚至吊銷執照等處罰。
資料來源:印度尼西亞中央銀行網站www.bi.g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