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一)成立及宗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以下簡稱“基金組織”)是聯合國系統專門為促進國際貨幣與金融合作而建立的、由主權國家自愿參加的多邊合作組織。根據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鎮召開的聯合國貨幣與金融大會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以下簡稱“《基金組織協定》”)于1945年底成立。現有成員國185個(2007年),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1945年12月27日,美國、英國、中國等2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國務院舉行儀式,正式簽署基金組織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宣告成立。布雷頓森林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以黃金為基礎,以美元為主要國際儲備貨幣。美元直接與黃金掛鉤,35美元兌一盎司黃金;二是實行固定匯率制;三是基金組織通過預先安排的資金融通措施,保證提供輔助性儲備供應來源;四是成員國不得限制經常項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視性貨幣措施,要在可兌換的基礎上實行多邊支付;五是規定“稀缺貨幣條款”,成員國有權對“稀缺貨幣采取臨時性兌換限制”。
基金組織的宗旨是:(1)通過設置一個常設機構就國際貨幣問題進行磋商與協作,從而促進國際貨幣領域的合作;(2)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各成員國生產性資源的開發,并以此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3)促進匯兌穩定,保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通貨貶值;(4)協助在成員國之間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取消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員國提供暫時性普通資金,以增強其信心,使其能有機會在無需采取有損本國和國際經濟繁榮的措施的情況下,糾正國際收支失衡;(6)根據上述宗旨,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失衡的時間并減輕失衡的程度。
60年來,基金組織的成員國已從最初的29個增加到2007年的185個(1);它的份額經8次普遍增資和幾次特別增資,已從最初計劃的約88億美元增加到2007年3月底的2167.48億特別提款權(約合3276.27億美元)。在維護匯率穩定方面,從1945年至1971年,加入基金組織的國家必須承諾將他們的匯率釘住美元不變,美國則將美元按固定比率與黃金掛鉤;成員國只有在糾正國際收支的“基本失衡”并爭得基金組織同意時,才可對釘住匯率進行調整。1971年,美國政府放棄美元(以及其他政府持有的美元儲備)與黃金的可兌換,基金組織成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形式的匯率制度。
(二)成員國和組織結構
1、成員國
根據基金組織協定第二條的規定,基金組織的成員必須是主權國家。2007年基金組織的185個成員國包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
2、份額和投票權
每個成員國在加入基金組織時都要認繳一定數額的資金,稱為“份額”(quota)。份額是基金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它決定了成員國投票權的大小、成員國可從基金組織獲得的貸款的最高限額,以及一國可獲得特別提款權分配的大小。
時任基金組織總裁拉托在“中期戰略”框架下提出了“分兩步走”的份額改革方案: 第一步是在2006年9月新加坡年會上就特別增資方案達成共識,對中國、韓國、墨西哥和土耳其四個份額嚴重低估的國家進行特別增資;第二步是修改份額計算公式、增加基本投票權等更深層次的改革,計劃兩年內完成。基金組織理事會在新加坡年會上通過了對中國、韓國、墨西哥和土耳其四國的增資方案(2)。
按基金組織規定,每一成員國有250票基本投票權,然后按其份額每10萬特別提款權份額增加一票。長期以來,美國的投票權一直最多,2007年3月底美國的投票權占總投票權數的16.83%,是基金組織中唯一對重大問題有單國否決權的國家。基金組織的主要政策和業務決定都需要多數票通過,有些重大問題需達到規定的多數票方可通過,比如份額的調整和特別提款權的分配需經理事會85%的多數票才能通過。
3、組織結構
基金組織協定第七條規定:“基金組織應設立理事會、執行董事會、總裁職位和工作人員隊伍,在理事會以85%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可以設立一個委員會。”
根據該協定,基金組織現設有由成員國財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構成的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由各成員國官員按選區形成的執行董事會,有一位總裁和三位副總裁。此外,基金組織還成立了具有咨詢職能的國際貨幣與金融委員會(IMFC)。國際貨幣與金融委員會原名“理事會國際貨幣事務臨時委員會”(以下簡稱“臨委會”)。1972年,基金組織各選區理事組成的20國委員會在《改革綱要》中建議增設規模小于理事會的具有決策權的新機構,定期開會討論世界經濟形勢,并就國際收支失衡問題向有關成員國施加影響。基金組織于1974年10月成立了具有咨詢功能的臨時委員會。1999年,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決議,將臨委會改名為“國際貨幣與金融委員會”。
執董會是常設機構,負責行使理事會的決定并代表理事會對基金組織日常事務做出決策。目前,執董會由24名執董組成。2001年執董會下設了獨立評估辦公室(IEO),主要職能是系統地對與基金組織職能有關的問題進行客觀和獨立的評估,旨在加強基金組織內部的自我審查,增強外部可信度,促進外界對基金組織工作的了解,并支持執董會的機構管理和監督功能。
基金組織總裁為執董會主席,在副總裁的輔助下,負責管理基金組織日常事務。基金組織下設一位首席經濟學家,負責重大經濟政策咨詢。
總裁、副總裁之下共設四大類業務部門,即地區部門、職能和特殊事務部門、信息和聯絡部門以及輔助服務性部門。具體而言,地區部門包括非洲部、亞太部、歐洲部、中東和中亞部以及西半球部。職能和特殊事務部門包括財政事務部、政策制定與檢查部、研究部、統計部、財務部、法律部和基金學院, 基金組織于2007年年初宣布合并貨幣與金融體系部和國際資本市場部。信息和聯絡部門包括對外關系部、駐亞太地區辦事處、駐聯合國辦事處。輔助服務性部門包括人力資源部、秘書部和技術與綜合服務部。
(三)基金組織的基本職能
當前,基金組織的基本職能包括對成員國和全球經濟的監督及維護、向成員國提供援助、消除貧困、監督匯兌安排以及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建設等。
1、加強各項監督工作,促進各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
基金組織的職能之一是與成員國就其經濟和金融政策的國內和國際影響保持對話。該“監督”職能是基金組織危機防范工作的核心。基金組織的監督主要有國別監督、地區監督和全球監督三種形式。
(1)國別監督
根據基金組織協定第四條款規定,基金組織與成員國定期舉行磋商(通常每年一次),討論成員國的經濟政策。基金組織工作人員將根據磋商情況撰寫磋商報告,提交基金組織執董會討論。基金組織將按照自愿的原則對外公布磋商報告。
(2)地區監督
作為對國別磋商的補充,基金組織還檢查地區性的經濟和金融政策。基金組織定期與歐盟、西非經濟與貨幣聯盟、中非經濟與貨幣聯盟及東加勒比貨幣聯盟等地區性組織進行磋商。此外,基金組織還參與七國集團(G7)、二十四國集團(G24)和亞太經合組織論壇的政策討論。
(3)全球監督
基金組織執董會還通過每年兩次審查基金組織工作人員撰寫的《世界經濟展望》和《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來評估世界經濟和全球金融市場發展和前景,以實現全球監督的目的。這兩份報告分別側重分析了全球、地區和重要經濟體的經濟發展前景和政策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近期發展和風險。此外,基金組織管理層及其工作人員還經常與G7、G24和二十國集團(G20)的財政、央行行長和其他官員共同探討全球經濟政策問題,以便加強基金組織對世界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監督。
2、向成員國提供援助
基金組織的主要職能之一是在有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向遇到國際收支困難的成員國提供資金援助。基金組織的資金主要來自成員國以各種貨幣和特別提款權認繳的份額。在此基礎上,基金組織還可以通過借款安排擴大其資金來源。
基金組織的貸款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它向成員國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其解決國際收支困難,并恢復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二是其貸款是有政策條件的。借款國必須采取能夠糾正國際收支問題的政策。成員國需與基金組織就需要采取的經濟政策行動達成一致。基金組織還根據借款國實現其預定政策承諾的情況分期撥款;三是基金組織的貸款期限通常不是長期性的;四是從基金組織獲得普通非優惠貸款的國家(除低收入發展中國家以外的所有其他國家)必須支付與市場相關的利息和服務費以及可退還的承諾費。當貸款超過一定數額以后,基金組織可能收取附加費。
基金組織取消了一些過時或使用頻率很低的信貸工具(3),目前主要有以下六種形式的信貸工具。
(1)備用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
備用安排主要是用于幫助成員國解決短期國際收支困難。它是基金組織貸款政策的核心,于1952年首次使用。在備用安排被批準時,它被作為預防性融資手段,只有當對外支付出現實際困難時,才會被提用,貸款資金一般是作為外部融資。一旦國際收支緊張狀況得到緩解或可以重新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借款國將安排恢復到備用狀態。備用安排項下的資金通常是在12-24個月內提取,還款期限為21/4-4年,貸款利率等于SDR利率加上既定的利差。如果貸款規模超過成員國份額的200%,則需要加收100個基點的附加費;如果貸款規模超過成員國份額的300%,則需要加收200個基點的附加費。
(2)中期貸款(ExtendedFund Facility)
此項貸款設立于1974年9月,旨在幫助成員國解決導致長期國際收支缺陷的結構性經濟問題。該項貸款期限較長,資金通常是在3年內提取,還款期限為41/2-7年。與備用安排一樣,中期貸款的利率等于SDR利率加上既定的利差。如果貸款規模超過成員國份額的200%,則需要加收100個基點的附加費;如果貸款規模超過成員國份額的300%,則需要加收200個基點的附加費。
(3)減貧與增長貸款(Poverty Reduction and Growth Facility)
這是一種優惠性貸款,于1999年11月替代了“加強的結構調整貸款(Enhanced StructuralAdjustment Facility”)。其貸款利率僅為0.5%,還款期限為51/2-10年。該貸款主要有兩項用途:一是通過向有關成員國提供優惠性資金,支持其經濟結構調整規劃,以期明顯持久地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減少貧困;二是用減貧與增長貸款參與國際社會的加強的重債窮國倡議,幫助相關成員國實現對外債務的可持續性。借款成本由基金組織過去出售其所持黃金所得以及成員國出于該目的而向基金組織提供的貸款和捐贈進行補貼。
(4)補充儲備貸款(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
于1997年末設立,目的是向那些因資本賬戶和外匯儲備受到壓力、市場信心突然下跌、短期融資需求驟升而國際收支狀況極其困難的成員國提供資金幫助。補充儲備貸款的利率在基金組織普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3-5個百分點的附加費。其還款期為2-21/2年,但借款國可申請半年的展期。
(5)補償性融資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于1963年設立,旨在幫助成員國應對因世界商品價格波動導致的出口收入暫時下降或谷物進口成本的提高。使用補償性融資貸款的基本費率、還款預期和法定還款期與備用安排相同,但使用該項貸款沒有附加費用。
(6)緊急援助貸款(Emergency Assistance Facility)
于1962年設立,用于幫助成員國解決因突然和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而產生的國際收支問題。1995年,這一形式的援助得到擴展,還包括成員國擺脫軍事沖突(對制度和管理能力造成破壞)后的某些情況。緊急援助貸款也收取基本費率,但對于PRGF國家可視情給予利率補貼,其還款期為31/4-5年。
3、減貧與減債
20世紀90年代,聯合國提出千年發展目標,即到2015年將絕對貧困人口減少一半。1996年,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發起了重債窮國減債倡議(HIPCInitiative),旨在聯合多邊機構、巴黎俱樂部和其他官方雙邊貸款人實施減債戰略,將重債窮國的債務降低到可持續的水平。1999年9月,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修改了重債窮國減債計劃的適用標準,加大了減債戰略的深度、廣度和力度,修改后的重債窮國減債計劃成為加強的重債窮國減債倡議(Enhanced HIPC Initiative)。目前,已有9個重債窮國達到決策點(Decision Point)(4),19個重債窮國達到完成點(Completion Point)(5)。基金組織對這27個國家的減債承諾為26.65億美元,已經撥付23億美元。
4、對匯兌安排的監督和管理
《基金組織協定》第四條款明確規定,各成員國的匯兌安排要與基金組織的目標相一致,要與基金組織和其他成員各國合作,使匯兌安排有利于匯率體系的穩定,避免多重匯率和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節或獲得不公平的比較優勢。為確保國際貨幣體系的有效運轉,基金組織要對成員國的匯率政策及匯兌安排進行監督,在考慮各國具體情況的前提下,確保成員國履行《基金組織協定》所規定的義務。
基金組織對待成員國所采取的匯兌措施的原則是,努力在各成員國之間建立一項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并通過消除限制來促進世界貿易的均衡發展。這些原則在《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和第十四條款中作了規定。第八條款規定了成員國在這些方面的一般義務;第十四條款則規定了尚不能接受第八條款義務的成員國的過渡辦法。基金組織對成員國履行這些義務進行監督(6)。
5、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建設
(1)加強金融部門建設
1999年,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推出“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inancial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FSAP),旨在對成員國的金融體系進行全面評估和監測,幫助成員國識別實際的和潛在的問題。截至2005年2月,已有117個國家參加或承諾加入FSAP(7)。
(2)推動國際標準和準則在成員國的實施
除進行例行的監督和在自愿的基礎上推行金融穩定評估規劃外,基金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及管理機構發展了一系列標準和良好行為準則,用以幫助各國改善其經濟環境和提高經濟與金融管理水平。這些標準和準則包括數據公布、財政透明度、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銀行監管、證券與保險業管理、支付系統、公司治理、破產清算、國際會計和審計等領域的內容。
1999年1月,為評估成員國執行國際標準和準則的情況,基金組織啟動了名為“標準與準則遵守情況報告”(Reporton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 ROSCs)的規劃。目前基金組織鼓勵各國在自愿的基礎上實施以上標準和準則。
(3)主權債重組機制
阿根廷債務危機后,基金組織為更加有序和透明地進行主權債務重組,于2001年11月提出了一套以國際破產機制為基礎的“主權債重組機制”(the Sovereign DebtsRestructuring Mechanism, SDRM),該機制也被稱為“主權債務重組的法律方法”。
二、中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作
(一)資金往來
中國曾在改革開放初期向基金組織借用過兩筆貸款,用于彌補國際收支逆差,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體制改革。到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已全部償還了基金組織的貸款。此后,中國一直是基金組織的債權國,為基金組織的各項貸款安排提供資金。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通過基金組織業務操作預算出資額總計為25億美元。中國還通過基金組織的相關賬戶,為其減貧增長貸款及重債窮國減債計劃做出了貢獻。
(二)定期磋商
中國按基金組織章程定期與基金組織舉行磋商,分金融、財稅、對外和實際四大宏觀經濟部門,就經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交換意見。2004年11月,中國首次對外公布了第四條款磋商報告。
(三)技術援助
基金組織通過其技術援助先后為中國20世紀80年代的中央銀行體系改革、1994年的匯率并軌、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制訂、1996年的經常項目可兌換,以及90年代以來相繼實施的財稅體制改革等改革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咨詢。同時,基金組織還在技術層面與中國開展合作,為政府機構人員提供了培訓。
資料來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網站:http://www.imf.org
2007年12月20日
(國際司根據相關資料整理)
注
(1)中國是基金組織29個創始成員國之一,但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直到1980年才恢復在基金組織的合法席位。
(2)經過特別增資,中國在基金組織的份額占比由2.98%上升至3.72%,份額排名從原來第八位上升至第六位,居美、日、德、英、法之后。美國是基金組織中份額最大的國家,份額規模為371.493億特別提款權,約占總份額的17.14%。
(3)包括緩沖庫存貸款、石油貸款、債務轉換及償還貸款、體系轉軌貸款、貨幣穩定基金和計算機2000年問題貸款和應急信貸額度。
(4)一國通過實施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所支持的強健經濟政策,擁有了為期三年的良好改革紀錄之后,如果該國仍面臨不可持續的債務負擔(即經過傳統的雙邊減債后,債務凈現值占出口的比例高于150%,或對于小型開放經濟體而言,債務凈現值占政府收入的比例高于250%),則該國達到了決策點,可接受國際社會的部分減債。
(5)在達到決策點后,該國必須繼續實行良好的改革政策,實施重要的結構改革,維持宏觀經濟穩定,落實減貧戰略。一旦該國實現了在決策點時設立的目標,就達到了完成點,可獲得國際社會的其他減債承諾。
(6)中國于1996年正式接受《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
(7)2005年5月,中國也向基金組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FS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