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拓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渠道,規范合格投資者投資行為,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批投資額度的合格投資者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二、 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二) 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說明;
(三) 擬投資額度及計劃書;
(四) 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 登記注冊文件或監管機構批準成立的證明;
(六)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七) 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
(八) 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批復及其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十)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
(十一)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
(十二)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十三) 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四)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合格投資者可以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宏觀審慎管理的原則,對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進行管理。
四、 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其中,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機構等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具體規定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五、 合格投資者應當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戶資金分別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六、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工作。
七、 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中的相關規定。
八、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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