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2014〕68號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同時,結合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銀行差旅費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外匯局、各分支機構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應嚴格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他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各單位要從黨風廉政建設和源頭預防腐敗的高度,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規定,切實提高對加強差旅費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三、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所有公務出差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單位有關領導審批,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異地分支機構、異地單位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四、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相關限額標準。不得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不得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及非工作需要的參觀等。
五、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應優先選擇人民銀行內部場所(招待所或培訓中心)住宿,住宿費不得超過財政部統一發布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六、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在財政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包干使用,不再憑據報銷。
由接待單位安排食宿的考察調研、審計檢查、巡視等公務活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出具公函并交納相關費用。
出差人員參加會議、培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及市內交通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七、出差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八、各單位應落實差旅費管理責任制,加強內控管理。單位相關領導應嚴格按照規定從嚴審批公務出差;財務部門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審批手續不完整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內審部門應加強對本單位公務出差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
九、各單位應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差旅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行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抽查。
附件: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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