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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文章來源: 2005-04-07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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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發〔2004〕207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嚴格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二○○四年九月十日

主題詞:財務會計基建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財政部,審計署,國家外匯管理局。

內部發送:辦公廳,會計司,人事司,條法司,內審司,監察局,機關事務管理局。

聯系人:楊育鳳聯系電話:66195165(共印52份)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04年9月13日印發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是指對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總行)批準的基建項目的立項、征地、設計、施工、財務核算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建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督管理。

(一)總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加強基建項目的廉政建設,建立基建項目的監督制約機制,并組織實施;

2對擬建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方案及初步設計圖紙,審批基建項目的立項及初步設計;

3審批基建項目征地及地址變更事項;

4審定基建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

5監督檢查基建項目的建設情況,評價投資效益,考核建設成果;

6委派審價機構對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基建項目的工程決算及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管轄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總行的基建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轄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2負責轄區內擬建項目的考察、排序和上報;

3負責轄區內基建項目重大事項的現場審查和核實,并上報總行審定;

4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審查工程概算和預決算;

5審查基建項目的主要合同;

6檢查基建項目建設情況,按季上報總行;

7配備熟悉基本建設管理的專職人員,負責轄內基建管理人員的培訓;

8制定基建項目廉政建設措施并監督實施;

9協調審價機構對工程決算和財務收支的審計事宜。

(三)建設單位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建項目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2成立基建項目領導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基建項目的日常管理;

3根據上級行批準的基建項目立項文件,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在管轄行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招投標工作;

4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施工監督管理,控制建設進度和投資,保證工程質量;

5對重大變更事項及時上報管轄行審查;

6加強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基建會計賬務,正確進行會計核算;

7按月向管轄行上報基建項目建設情況;

8組織基建項目的竣工驗收,辦理竣工決算和財務決算,整理移交工程技術檔案,向上級行報告建設成果;

9配合審價機構對工程決算和財務收支的審計。

第四條基建項目實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立項和征地

第五條基建項目申請立項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因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災害毀損,造成房屋建筑結構嚴重破壞,既沒有維修價值,又嚴重威脅庫款和人身安全,經地方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房,限期撤離或拆除的;

(二)現用發行庫或營業辦公用房年久失修,房屋損壞較大,辦公用房緊缺,庫房面積嚴重不敷使用的;

(三)因機構升格(縣級支行升格為地市級中心支行),現有發行庫或營業辦公用房面積嚴重不敷使用的;

(四)隨地方政府駐地遷移,必須異地興建發行庫、營業辦公用房的;

(五)因城市建設規劃或市政道路拓建需要,其發行庫或營業辦公用房被列入拆遷范圍之內,必須遷址建設的。

第六條申請立項的單位應對擬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經濟上的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和論證,提出評價和建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管轄行審查。

第七條管轄行應對擬建項目進行實地考察,經行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排序,上報總行申請立項。

第八條基建項目原則上先立項后征地。建設單位如需征地或變更建設地址,在確定候選地址后,應報管轄行審查,由管轄行報總行審定。

第三章 設計

第九條基建項目應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勘測設計單位應具備國家乙級(含乙級)以上資質等級。

第十條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應選擇兩家設計單位,1000萬元及以上的至少選擇三家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管轄行會同建設單位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擇優選擇三個方案,報總行審定。

上報設計方案的資料應包括:當地規劃部門同意的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方案設計說明(含經濟技術指標),建筑方案效果圖(彩色圖),建筑平、立、剖面圖等。

第十一條設計方案經總行審定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經總行審查未獲通過的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退回設計單位對方案進行修改,經管轄行審查后,再報總行審定。

第十三條基建項目的初步設計經管轄行審查后報總行審批。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初步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總說明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建筑、結構、設備工藝、水、暖、電、電子監控、綜合布線、室外工程、防雷、消防等圖紙),主要設備材料表以及以上文件的電子文檔,工程概算書(包括建筑安裝投資、設備投資、各類市政稅費及其它費用),工程地質勘探報告,當地政府有關規費的文件。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地質、文物勘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地質文物勘探報告完成后,應報有關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經總行審查獲通過并批復后,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經總行審查未獲通過的初步設計,由建設單位退回設計單位修改,經管轄行審查后,再報總行審批。

第十六條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報管轄行審查。

經審定的施工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

對重大設計修改,應經管轄行審查后報總行審定。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應熟悉基本建設業務,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吃苦耐勞,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嚴把工程質量關,依法維護建設單位利益。

第十八條管轄行會計財務部門應監督指導建設單位對基建項目進行施工招標和監理招標,法律、內審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對投標申請人的資質、技術裝備、經營狀況和擬派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和業績等進行審核和考察,報管轄行審查。

第二十條管轄行應監督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通過合同約定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經管轄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核。

建設單位應妥善保管招標過程的所有資料。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合同報管轄行審查后簽訂,并報管轄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組織質檢、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進行施工圖會審、技術交底,并將施工組織設計報管轄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履行職責,依法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對基建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生產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按月(月后5日內)向管轄行報告建設情況。

第二十五條管轄行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基建項目建設情況,參加階段驗收(基礎、主體工程、二次裝修和竣工驗收),按季(季后10日內)向總行報告建設情況。

第二十六條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報告應報管轄行備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財務核算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配備熟悉業務的基建財務人員,錢賬分管,建立健全會計賬務,真實、完整地辦理會計核算。

管轄行應指導和檢查建設單位基建項目的財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建設資金要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合同和監理單位審核的工程進度按轉賬方式撥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前,撥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5%,裝飾裝修工程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75%。

第二十九條基建項目結余資金,由建設單位報管轄行批準后統籌安排,用于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按月編制基本建設財務報表,月后5日內上報管轄行。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表和決算說明書,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編報要求上報。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設會計檔案,保證會計檔案資料的完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審計后,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下的基建項目,總行授權管轄行委托審價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和財務收支審計。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由總行委托審價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和財務收支審計。

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基建項目,由總行委托審價機構進行分階段工程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

第三十三條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經審計后,建設單位應向管轄行上報基建項目全面建設情況總結報告,并經管轄行審核后報總行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于嚴格按照總行批復的建筑面積、總投資進行設計和施工,監督管理好,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的基建項目,總行對建設單位、管轄行以及有突出業績的先進個人給予通報表彰或表揚,并按總投資額的2%(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管轄行和建設單位給予費用預算指標獎勵,由管轄行和建設單位對先進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基建項目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違反基本建設規章制度的處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由于建設單位監督管理不力,工程質量差或發生嚴重工程事故,驗收不合格,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管轄行給予建設單位通報批評,酌情扣減建設單位以后年度費用預算指標,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基建辦負責人等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視損失給予一定的罰款處罰。涉及瀆職等違法行為,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由于管轄行監督管理不力,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嚴重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總行對管轄行給予通報批評,酌情扣減管轄行以后年度費用預算指標。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管轄行轄內基建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經驗收不合格的,總行兩年內對其擬建項目不予批準立項。

第三十七條基建項目超初步設計批復建筑面積11%以上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資11%以上的,視情節輕重對建設單位或管轄行給予通報批評,酌情扣減建設單位或管轄行費用預算指標。

基建項目超初步設計批復建筑面積6%-10%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資6%-10%的,由管轄行對建設單位酌情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非合理因素超投資的,總行不予追加投資,資金缺口由建設單位自行彌補。

第三十九條管轄行或建設單位挪用基建項目資金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造成資金損失的,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處罰。

第四十條不按《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購買設備,與供應商串通,購買設備、材料高于市場價格,造成損失不能追回的,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視損失給予一定的罰款處罰。涉及瀆職等違法行為,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基建財務管理不嚴、多付工程款、未能追回、造成損失的,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視損失給予一定的罰款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印鈔造幣企業的基建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總行其他企事業單位對基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對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大型修繕項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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