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核算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監督行為,提高會計核算監督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監督是指對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全過程進行的審核、控制和檢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民銀行各級機構開展會計核算監督的部門(以下稱監督部門)和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的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
第四條 會計核算監督應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促進會計核算規范化,加強風險防范。會計核算監督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核業務處理依據是否合規有效,賬務處理手續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二)加強核算過程監督,重點監督會計核算風險環節,維護資金安全;
(三)檢驗會計核算結果是否準確無誤,會計信息反映是否真實完整;
(四)發現和督促糾正會計核算的違規情況,及時反映違規行為;
(五)提出完善會計規章制度、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會計核算監督人員(以下稱監督人員)和監督部門依法合規履職。核算部門應支持會計核算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實施會計核算監督必需的會計資料,就有關會計事項和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六條 會計核算監督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事后監督人員應獨立于核算人員。
(二)連續性原則。會計核算監督應做到每工作日持續進行。
(三)及時性原則。及時實施會計核算監督,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及時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則。對人民銀行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的各項會計核算業務實施監督。
(五)重點性原則。會計核算監督應重點檢查大額資金匯劃、特殊業務處理等風險環節。
第七條 實施會計核算監督必須依據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和會計財務、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等相關業務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計核算監督工作接受上級行會計財務部門牽頭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監督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各級分支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所轄會計核算業務實施監督。
核算部門可根據業務需要和核算系統管理要求設立履行監督職責的崗位。
第十條 監督部門按照相互制約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合理設置崗位,主要設置主管崗、綜合崗、營業部門核算業務監督崗、國庫部門核算業務監督崗、貨幣金銀部門核算業務監督崗、檔案管理等基本崗位。
監督部門根據業務量大小配備足夠的監督人員,并科學地安排勞動組合,可實行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良好的思想品德,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二)熟悉相關的政策法規及各項業務規章制度,具有檢查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熟悉相關會計核算工作;
(五)未發生過重大業務差錯,無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監督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核算部門會計核算業務的合規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二)監督核算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三)嚴格按照監督辦法和具體業務監督流程的要求,認真負責地實施監督;
(四)記錄每日監督過程和方法,分析和反映會計核算監督工作情況和監督結果;
(五)跟蹤差錯的處理和糾正情況,發現特殊情況及時向監督部門主管反映。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核算部門提供必要的會計資料,對有關會計事項和問題作出解釋;
(二)有權反映和督促糾正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章制度的事項;
(三)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會計核算差錯,向核算部門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四)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長或上級行報告。
第十四條 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兼職核算崗位或參與核算部門的會計核算;
(二)違反審核程序或超越權限實施會計核算監督;
(三)代替被監督對象更改差錯;
(四)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
(五)向無關人員泄露會計核算監督情況。
第三章 監督內容和方法
第十五條 營業部門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存款準備金、繳存財政存款、特種存款、現金、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支付往來、聯行往來、同城票據交換、固定資產、金銀、財務收支、內部資金往來、表外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以及會計核算系統運行參數和賬務參數設置、變更情況。
(二)監督對象:紙介質或電子數據信息形式的會計憑證及附件,賬、表、簿,會計核算系統工作日志和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十六條 國庫部門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預算收入與支出、各項往來和資金清算、國債發行與兌付、表外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以及國庫會計核算系統運行參數和賬務參數的設置、變更等情況。
(二)監督對象:紙介質或電子數據信息形式的會計憑證及附件,科目日結單,賬、表、簿,國庫會計核算系統日志和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十七條 貨幣金銀部門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發行基金調撥、殘損人民幣銷毀、商業銀行存取款、發行基金庫存等業務的會計核算。
(二)監督對象:紙介質或電子數據信息形式的會計憑證及附件,賬、表、簿,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十八條 會計核算監督應將大額資金匯劃、同城票據交換、改變計息方式、利率或計息積數調整、國庫撥款和退庫、國債兌付、發行基金調撥和商業銀行存取款、殘損人民幣銷毀、錯賬沖正、補記賬務、開銷戶、異常掛賬和銷賬、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管理、系統數據恢復、系統參數變更、系統操作員管理、內外賬務核對、會計人員加班等風險環節作為監督重點。
第十九條 會計核算監督采取集中監督和分散監督相結合的方法。
集中監督,是指監督部門對全轄各部門會計核算業務進行統一監督。
分散監督,是指各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會計核算業務自行開展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會計核算監督采取人工監督和計算機監督相結合的手段。
人工監督,是指審查業務憑證、勾對流水清單、審閱計算機系統日志、核對賬表等對紙介質會計資料實施的會計核算監督。
計算機監督,是指借助電子化手段,運用會計核算監督系統,采取調閱、錄入比對、自動比對、查閱數據信息等方式實施的會計核算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會計核算監督應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
事前監督,是指核算業務發生前,核算部門受理業務時開展的柜面監督。
事中監督,是指核算業務處理過程中,核算部門采取復核、審批、認證等方式開展的監督。
事后監督,是指核算業務發生后,對核算結果實施的復核和審驗。第二十二條 會計核算監督分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核算部門內設的監督機構和監督崗位適時開展現場監督;監督部門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經分管行長授權可開展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指對核算部門不能每日提交的登記簿、重要空白憑證等會計資料及實物使用管理進行的實地查驗。
非現場監督,是指對核算部門提供的紙介質會計資料或通過監督系統獲取的數據信息實施的監督。
第四章 監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核算部門開展會計核算監督的工作程序
核算部門對會計核算過程進行監督時,應加強柜面監督,認真審核會計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運用計算機系統完善崗位設置,落實會計業務處理操作規程,加強復核、授權審批等核算環節的監督。
核算部門通過內設機構或專門崗位對會計核算進行監督時,可根據核算系統管理要求簡化會計資料交接方式,提高會計監督時效;按照實施監督、記載監督事項、發出監督通知書、分析監督結果、處理會計資料等程序開展監督。
第二十四條 監督部門開展會計核算監督程序包括交接會計資料、實施監督、記載監督事項、發出監督通知書、分析監督結果、處理會計資料等。
(一)交接會計資料
監督部門應指定專人接收、返還紙介質會計資料,嚴格履行交接手續。核算部門應不遲于每工作日上午將上一工作日的紙介質會計資料送達至或被監督數據信息傳遞至監督部門,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送達的,應由核算部門說明原因并經其主管行長批準后,適當延長時間。
核算部門送達的紙介質會計資料,應按照規定進行排序整理后移交;定期移交的紙介質會計資料,能裝訂成冊的,裝訂后移交。
監督人員不得對接收到的紙介質會計資料進行涂改、污損、抽換、刪減等處理。
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和接收被監督數據信息時,應采取實名操作、授權認證、數據加密等安全措施。
(二)實施監督
監督部門應于收到會計資料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監督。監督部門依據影像信息進行監督的,應與原始資料進行核對。
(三) 記載監督事項
監督人員應對監督完畢的會計資料予以確認,并及時記載“會計核算監督工作日志”(見附表1),詳細記錄監督內容、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重要事項的監督情況。
(四)發出監督通知書
監督人員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應填寫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見附表2),經部門主管審批確認后,及時傳送核算部門。
核算部門收到“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后,要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處理結果,由會計主管在“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上簽章確認,在規定時限內返還監督部門。
監督部門收到返還的“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后,應核實核算部門處理情況。
(四)分析監督結果
監督部門應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規情況進行歸類統計分析,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定期向核算部門通報;應加強對日常監督結果的分析應用,開展會計核算風險評估和預警,提出完善會計規章制度、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和建議
監督部門應依據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規情況的性質及對資金安全的影響程度,將違規情況可分為三類:
1.規范性問題,是指違規操作,但未造成賬務處理錯誤、未形成資金風險隱患的情況。
2.核算差錯,是指違反會計核算規章制度,造成賬務處理錯誤的情況。
3.事故,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性質嚴重或造成資金損失的情況。
(五)處理會計資料
監督部門對監督完畢不需返還的紙介質會計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裝訂保管;對核算部門要求返還的紙介質會計資料,應于監督工作結束次日返還。返還核算部門的紙介質會計資料,由核算部門裝訂保管。
通過影像方式實施監督,不需移交的紙介質會計資料,由核算部門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裝訂保管。
監督過程中形成的紙介質會計資料,由監督部門參照相同或類似會計檔案保管要求進行處理。
監督部門對影像信息、監督數據備份等監督工作形成的數據信息,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五章 監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差錯和事故報告制度。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重大差錯或事故,必須及時向本部門主管報告,由部門主管向主管行長報告。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長或上級行報告。
(二)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制度。應定期總結監督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向相關部門和主管行長反饋。
(三)授權審批制度。監督人員簽發“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監督系統參數修改等重要事項應經本部門主管審批或授權審批后辦理。
(四)現場監督管理制度。現場監督應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督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前,應向核算部門發出由監督部門主管簽章確認的會計核算現場監督通知書,明確監督時間、監督人員和監督內容等。監督人員應及時記錄現場監督情況。
(五)監督系統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強對監督系統的操作管理、用戶管理等日常管理,確保會計監督系統安全運行。
(六)會計資料傳遞交接制度。應規范會計資料傳遞交接手續,明確各方責任,防止會計資料丟失、泄密。
(七)崗位責任制度。會計核算監督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基本職責。
(八)崗位輪換制度。監督人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崗位輪換時要辦理交接手續。
(九)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會計核算監督應做好相關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調閱、移交等工作,確保會計檔案安全完整。
(十)主管檢查制度。部門主管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針對發現問題改進和規范監督工作,確保監督質量。
(十一)工作協調制度。監督部門應加強與核算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機制。
第二十六條 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監督水平。會計財務部門負責監督人員綜合性業務的培訓,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應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負責監督人員相應專項業務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 會計核算監督工作實行考核獎懲制度。
(一)監督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監督工作實行“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對監督人員因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作嚴重失職造成的損失追究監督責任;對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袒護責任人的行為,要從嚴處理。具體責任追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九條 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條 總行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會計核算業務的監督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會計事后監督辦法》(銀辦法[2002]126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銀辦發[2004]1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