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2004〕15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財務會計事后監督工作規范通知
內部發送:會計司,支付司,國庫局,貨金局,內審司,人事司。
聯系人:李珍聯系電話:66195910(共印29份)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04年8月2日印發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事后監督中心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事后監督中心職責,規范事后監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含)的事后監督中心。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事后監督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會計(營業)、國庫、貨幣金銀等部門的日常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復審和檢驗。
第四條事后監督中心應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促進會計核算規范化,防范資金風險和其他風險。事后監督中心的基本職責是:
(一)審核業務處理依據是否合法有效,賬務處理手續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結果是否準確,會計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
(二)檢驗業務部門的會計核算質量,發現、糾正會計核算過程中的差錯和問題;
(三)及時反映違規、違紀行為,對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事后監督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事后監督中心獨立于各業務部門,事后監督人員獨立于會計核算人員;
(二)連續性原則。事后監督應做到每日進行,保持連續性;
(三)及時性原則。及時實施事后監督,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及時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則。對人民銀行會計、國庫、貨幣發行和金銀等各項核算業務實施事后監督;
(五)重點性原則。在全面復核的基礎上,以防范資金風險為重點進行監督。
第六條實施事后監督必須依據人民銀行會計財務、支付結算、聯行、國庫、貨幣發行等業務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事后監督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集中監督或分散監督。
集中監督是管轄行事后監督中心對全轄會計核算業務集中實施的監督,分散監督是事后監督中心對本級行各項核算業務的監督。實行會計業務集中核算的機構應采取集中監督模式。
第八條事后監督采取人工監督和計算機監督相結合的方法。
人工監督,是指逐張審查業務憑證,逐項閱讀計算機系統日志,并與有關賬表、清單進行勾對完成事后監督的方式。
計算機監督,是指在事后監督系統中植入業務核算系統有關參數,將憑證重點要素錄入事后監督系統,與業務核算系統提供的賬務數據進行比對完成事后監督的方式。
第九條事后監督中心接受上級行會計、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內審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事后監督中心直接對主管行長負責,不實行垂直管理。
分管事后監督中心的行長不再分管會計、支付結算、國庫、貨幣金銀部門。
第二章事后監督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應成立獨立的事后監督中心,對已完成的核算業務實行事后監督。
第十二條事后監督中心應按照相互制約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合理設置崗位,并根據業務量大小配備足夠的事后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事后監督中心設置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崗、綜合崗、會計核算業務監督崗、國庫核算業務監督崗、貨幣發行核算業務監督崗等基本崗位。
(一)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崗負責事后監督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各項事后監督任務;
(二)綜合崗負責會計資料的接收、分配、返還、裝訂等綜合性事務工作,并按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管、調閱會計檔案;
(三)會計、國庫和貨幣發行核算業務監督崗分別負責對相關部門處理完成的會計核算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復審檢驗;
第十四條事后監督中心應科學地安排勞動組合,可實行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
第十五條事后監督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良好的思想品德,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二)熟悉相關的政策法規及各項業務規章制度,具有檢查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四)從事相關會計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未發生過重大業務差錯,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事后監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必要的會計資料,對有關會計事項和問題作出解釋;
(二)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向被監督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三)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行長報告;
(四)提出完善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建議。
第十七條事后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及時或不按操作規程實施事后監督;
(二)代替被監督單位更改差錯;
(三)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
(四)向無關人員泄露事后監督的有關內容。
第三章事后監督的內容
第十八條會計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存款準備金、現金、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支付結算、聯行往來、同城票據交換、固定資產、金銀、財務收支、內部資金、表外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以及會計核算應用軟件的參數設置和使用情況。
(二)監督對象:會計憑證及附件,總賬、明細賬、流水賬、登記簿、余額表、日計表、月計表、年終決算報表等各類會計賬表,會計核算系統工作日志,會計核算系統的賬務數據,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十九條國庫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預算收入、支出,各項往來和資金清算,國債發行與兌付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國庫會計核算系統運行參數和賬務參數的設置、變更等情況。
(二)監督對象:會計憑證及附件,科目日結單,總賬、分戶賬、登記簿,余額表、日計表、月計表、國庫會計年度決算報表,財政庫存日報表、預算收支報表、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返回的預算收入對賬表(月、年),國庫會計核算系統日志,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條貨幣發行核算業務的監督內容
(一)監督范圍:發行基金調撥、殘損人民幣銷毀、商業銀行存取款、發行基金庫存等業務的會計核算。
(二)監督對象:發行基金調撥憑證、發行基金出入庫憑證、殘損人民幣銷毀出庫憑證、發行基金轉賬收付傳票等會計憑證及附件,發行基金明細賬等賬簿,其他需要監督的會計資料。
第四章事后監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事后監督中心應于每日上午接收被監督單位送達的上一日的會計資料。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收的,可由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報行長批準后,適當延長接收時間。
采用影像掃描傳輸會計資料的,應于營業當日或次日上午接收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條事后監督中心應指定專人接收會計資料,嚴格履行會計資料傳遞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事后監督中心接到會計資料后,應立即實施監督,當日的監督工作應當日完成,不得積壓。對影像信息進行監督的,事后必須與原始資料進行核對。
第二十四條事后監督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監督內容和程序,認真審查、比對會計資料,詳細記錄“事后監督工作日志”(見附表1)。
第二十五條事后監督人員對審核完畢的會計資料應簽章確認,對事后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監督主管人員于當日簽發“事后監督通知書”(見附表2),通知被監督單位。
第二十六條事后監督中心將“事后監督通知書”送達被監督單位后,應要求被監督單位限期查明原因,落實處理結果,并在“事后監督通知書”上注明更正情況,經由被監督單位會計主管簽章后返還事后監督中心。
第二十七條監督工作結束后,有關資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會計(營業)部門的會計資料由事后監督中心裝訂保管。
(二)國庫部門的會計資料由事后監督中心裝訂保管,國庫部門要求返回的會計資料,應于監督工作結束當日返回國庫部門,待有關核算業務結束后,送事后監督中心歸檔。
(三)貨幣金銀部門的會計資料于監督工作結束次日退回貨幣金銀部門,由其裝訂保管。
(四)事后監督產生的文檔資料,由事后監督中心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管。
第五章事后監督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事后監督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一)重大差錯和事故報告制度。事后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重大差錯或事故,必須及時向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報告,由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向行長報告。
(二)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制度。事后監督中心應定期總結監督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被監督單位反饋。
(三)主管授權審批制度。對簽發“事后監督通知書”、修改事后監督系統參數等重要事項應經事后監督中心主管審批或授權審批后辦理。
(四)會計資料傳遞交接制度。事后監督中心應制定會計資料傳遞交接制度,嚴密會計資料在事后監督中心內部和外部的傳遞交接手續,明確各方責任,防止會計資料丟失、泄密。
(五)崗位責任制度。事后監督中心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六)崗位輪換制度。事后監督中心重要崗位要實行輪換,崗位輪換時要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事后監督工作實行考核獎懲制度。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突出的事后監督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損失的,應負連帶責任;對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袒護差錯責任人的,要從嚴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程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依據本規程制定本轄區的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可依據本規程制定本轄區的國庫會計事后監督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二條總行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程制定有關業務的事后監督辦法或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