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金融IC卡應用工作的意見》(銀發[2011] 64號),突出體現金融服務民生,發揮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拓展能力,促進金融信息化與城市信息化結合,人民銀行決定選擇部分城市開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中應用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范圍
上海、天津、濟南、廣州、成都、重慶、大連、廈門、深圳、哈爾濱、長沙、海口、貴陽、昆明、烏魯木齊、阜新、鐵嶺、蘇州、南通、鎮江、煙臺、濰坊、宜昌、梅州、清遠、茂名、湛江、自貢、寶雞、榆林、秦皇島、邢臺、晉中、包頭、遼源、臺州、泉州、亳州、銅陵、蕪湖、商丘、常德、湘潭、株洲、新余、曲靖、天水。
二、目標任務
(一)工作目標。
各單位應通過推進金融IC卡應用,提升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和信息化發展水平;利用金融IC卡載體,提高人民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滿意度,實現便民惠民。應用工作應于2012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任務。
相關城市應整體加快金融IC卡推進步伐。2012年新發行金融IC卡應在當年新發行銀行卡中占比較以前明顯提高;到2012年底,金融IC卡受理機具POS(銷售點)終端與ATM(自動柜員機)改造基本完成。
相關城市應結合當地城市信息化建設,至少完成金融IC卡在1個以上公共服務領域的拓展。
三、組織領導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組織做好轄區內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中應用的具體落實工作,并承擔主要責任。
相關城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牽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好政府機構、商業銀行、轉接機構、專業化服務公司以及其他金融IC卡應用參與單位,建立協商、協調和決策機制,充分調動各方的參與積極性,并組織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應用工作順利推進。
四、實施要求
(一)切實做好規劃,建立工作督辦機制。
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負責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編制應用工作總體規劃,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報人民銀行總行。各單位應建立工作督辦機制,確保各項工作如期完成。人民銀行總行將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并對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二)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規范,加強系統和產品檢測。
請各商業銀行參照《金融IC卡發卡機構實施要點》(附件1)和《金融IC卡收單機構實施要點》(附件2)開展工作。請中國銀聯參照《金融IC卡轉接機構實施要點》(附件3)開展工作。
各商業銀行發卡系統、收單系統以及中國銀聯的轉接系統須通過相關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技術審核。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產品、服務和系統,中國銀聯不得接入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和系統。各商業銀行實施金融IC卡應用過程中使用的卡片和受理終端等產品應通過檢測,確保產品和服務符合聯網通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各單位要制定穩妥的實施上線方案和應急預案,并對關鍵節點和重要環節要進行論證、演練,避免影響銀行卡業務的連續性。
(三)加強金融IC卡應用宣傳。
各單位應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通過培訓、資料宣傳、有獎征文等多種方式,做好宣傳工作和持卡人教育工作,為公眾營造金融IC卡應用和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落實可持續發展要求。
在實施過程中,各單位應對市場環境進行深入調研,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標準統一與地方特色的關系、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解決好制約金融IC卡發展的突出問題,形成推進金融IC卡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單位應結合政府城市信息化規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好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利用市場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參與方的積極性,摸索合作多贏的發展道路,為金融IC卡應用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五)認真做好情況反饋及經驗總結。
在實施過程中,各單位應做好問題分析及經驗積累工作。相關城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負責匯總并按季度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前進展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對策、經驗教訓總結和相關意見建議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進行專題匯報。
應用實施工作完成后,各單位應對取得的成果及經驗進行總結。相關城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各參與單位編寫總結報告報人民銀行總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性金融機構,并組織落實相關要求。
附件:1.金融IC卡發卡機構實施要點
2.金融IC卡收單機構實施要點
3.金融IC卡轉接機構實施要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