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進一步發揮金融職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災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日前聯合發布《關于汶川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進一步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全力支持災區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和提高金融服務功能,做好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恢復重建。根據國務院災區重建規劃總體要求,抓緊做好災區金融網點布局和重建規劃,合理布設災區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擴大災區金融服務覆蓋面,盡快恢復并提高災區金融機構服務功能。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災區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現金發行、證券交易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為災區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適當減免災區金融機構的收費。
《意見》明確,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對災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要在堅持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根據災區需要適時調整信貸結構和投放節奏,積極支持災后重建。加大對災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災區“三農”的信貸支持。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意見》強調,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增加對災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根據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災區2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如有需要可再適當增加。對災區金融機構繼續執行傾斜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允許提前支取特種存款。適當降低支農再貸款利率,并根據災區需要,適當拓寬使用范圍。
《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功能,引導各類資金支持災后重建工作。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后重建資金。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災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支持災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資產注入和整體上市。發揮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引導和協調保險資金支持災區基礎設施重建工作。采取多種優惠措施,鼓勵私募基金、風險投資、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加大對災區的資金投入。
《意見》強調,各金融機構要加快整理核實災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及企業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對于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對于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條件、但企業和個人確有還款困難的貸款,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償債能力,按照區別對待、平等協商的原則,做好債務重組安排,促進其盡快恢復生產和正常經營。依法維護金融債權,促進災區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加強監管,密切監測災區金融市場運行,保持市場正常運行秩序。
《意見》要求,人民銀行災區分支機構和當地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派出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加強對災區金融機構的監管和指導,認真做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