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數據采集工作,加強數據報送機構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管理,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信貸征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征信服務中心”)負責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數據報送機構是指向征信服務中心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數據報送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準確和完整地報送本機構所有個人貸款、貸記卡和準貸記卡等業務的個人信用信息。
第五條 數據報送機構和征信服務中心在個人信用信息的傳遞、接收和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二 報文的生成
第六條 數據報送機構應按照“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接口規范”的要求形成報送賬戶記錄。
第七條 數據報送機構在生成報文準備報送前,應先使用征信服務中心提供的預校驗程序對報文進行校驗。對通過校驗的報文,再使用征信服務中心提供的報文加壓加密程序進行加壓加密處理。加壓加密后的單個文件大小不應超過征信服務中心的有關規定。
三 報文報送和接收
第八條 數據報送機構在報送報文時,可通過本機構與征信服務中心聯通的網絡將報文傳輸到征信服務中心(簡稱“在線報送”),也可以通過DVD光盤等存儲介質由專人送至征信服務中心(簡稱“介質報送”)。
第九條 數據報送機構采用在線報送方式報送報文時,可登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服務的網站通過WEB方式報送,也可安裝征信服務中心提供的客戶端程序,通過中間件方式報送。
第十條 數據報送機構在線報送報文時,應在征信服務中心規定的時間段內進行傳輸。
第十一條 數據報送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文報送后,應及時通知征信服務中心,同時提交“報文報送明細單”。
第十二條 征信服務中心的報文管理員在接收到數據報送機構在線報送報文的通知后,應核對報文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給數據報送機構。
第十三條 數據報送機構采用介質報送方式報送報文時,應指派專人作為本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報送員,負責將介質送至征信服務中心。
數據報送機構應將個人信用信息報送員的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報征信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數據報送機構應對報送介質進行編號,在報送介質時應提交“報文報送明細單”。報送介質前應電話通知征信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征信服務中心介質管理人員應檢查介質是否損壞、是否有病毒、能否讀取數據、所載報文與清單是否一致等問題,對合格的數據介質,應填寫介質接收登記單,回執聯交個人信用信息報送員。對存在部分不合格數據文件的介質,征信服務中心可以接收,并出具回執聯,但應在介質接收登記單上予以注明;對完全不合格的數據介質,由個人信用信息報送員在介質接收登記單上簽字確認后帶回,征信服務中心不出具回執聯。數據報送機構應及時進行補報。
四 出錯報文處理
第十六條 征信服務中心接收到數據報送機構報送的報文后,將按照“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接口規范”的要求,對數據進行校驗,并對通過校驗的數據進行加載,對未通過校驗和加載未成功的報文數據,系統將出錯文件反饋給數據報送機構。
第十七條 數據報送機構接到征信服務中心反饋的出錯文件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出錯報文數據進行處理,重新生成報文,通過校驗后報送征信服務中心。
五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報文報送明細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