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銀行(財務公司)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指引
重要提示 請甲方認真閱讀本協議全文,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乙方予以說明。 |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通訊地址:
乙 方: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財務公司) 分支機構
負 責 人:
通訊地址:
鑒于乙方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接入行(接入財務公司),利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及乙方內部系統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甲方為實現便捷、高效的支付結算目的,向乙方申請通過乙方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2號發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電子商業匯票的規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統稱“電子商業匯票制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均遵循電子商業匯票制度。
第二條 定義
(一)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業務參與者、簽章和各類業務的定義依照電子商業匯票制度的規定。
(二)內部系統的定義。(由金融機構自行填寫)。
(三)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是指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定,通過乙方內部系統處理電子商業匯票相關業務。
第三條 甲方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電子商業匯票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電子商業匯票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
(三)電子商業匯票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第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信息存放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并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的記錄為準。
第 二 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甲方應在乙方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戶),并向乙方提交《XX銀行(財務公司)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并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材料,申請開辦本協議項下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甲方應在《申請表》中指定其在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中的收付款賬戶。
乙方應按照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經審查后在內部系統中設置相關信息,自 年 月 日起為甲方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功能。
第六條 乙方為甲方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功能后,甲方需變更《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應重新提交《申請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后,審核同意的,乙方按變更后的內容為甲方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審核不同意的,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
現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轉貼現 第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
甲方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甲方的電子簽名。
甲方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活動,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乙方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
甲乙雙方同意在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中使用該數字證書作為甲方的電子簽名。
甲方應對其電子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甲方應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嚴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對甲方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操作的認定
(一)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乙方內部系統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請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前,須明確甲方的操作人員和操作權限。該操作權限須在乙方內部系統中設置。甲方可向乙方書面申請由乙方代其設置或在乙方內部系統中自行設置。
(三)甲方操作人員按上述設置的處理權限在乙方內部系統中完成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操作后,乙方視同甲方已完成相關操作。該操作為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過乙方內部系統發送關鍵的電子商業匯票操作指令,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確認并使用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乙方判斷電子商業匯票操作指令由甲方發送的唯一依據,也是甲方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唯一身份確認標識。
(五)乙方對甲方操作時間的認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為準。甲方操作完成時間不屬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放時間的,乙方應于下一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放時間將甲方信息轉發至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六)乙方負責及時將甲方操作指令轉發到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并將從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接收到的相關信息及時轉發給甲方。
(七)甲方若為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
1.乙方應及時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請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請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為 。
2.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的,甲方應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說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應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
4、甲方在票據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請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請求,且在收到該請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乙方應進行如下處理:
(1)甲方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足夠支付票款的,則視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應扣劃甲方賬戶資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甲方作出付款應答并代理簽章;
(2)甲方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甲方拒絕付款,乙方應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甲方作出拒付應答并代理簽章。
第九條 甲方作為電子商業匯票承兌人的,在電子商業匯票責任解除前,不得撤銷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戶。甲方申請撤銷的,乙方應拒絕受理。
第十條 甲方授權乙方代為處理以下業務并代理簽章(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可選其中的一項、兩項、三項或不選):
(一)提示收票申請的回復;
(二)轉讓背書申請的回復;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請。
第十一條 票據信息查詢
甲方可通過乙方查詢與其相關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
甲方對票據信息有異議的,應通過乙方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提出書面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按照查詢權限辦理相關查詢業務。
乙方僅負責轉發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供的信息,轉發信息應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相符。
第十二條 支付信用信息查詢
電子商業匯票所有票據行為中,處于待簽收狀態的接收方可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查詢該票據承兌人和行為發起方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規定的電子商業匯票相關當事人查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費用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管理費,費率為:人民幣(大寫) 元/年,收取時間和收取方式為 。
第 三 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使用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并保證遵守電子商業匯票制度、本協議和乙方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規則;
(二)甲方為承兌人的,應在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賬戶中備足款項,否則引起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為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或保證人的,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不得無合法依據拒絕持票人的付款與清償請求;
(四)甲方應對本協議的內容予以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協議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應執行甲方按乙方規定程序發送的操作指令;
(二) 乙方應及時、準確、真實和完整地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
(三) 乙方發現甲方有異常操作現象、違約行為及乙方認為有必要暫時中止甲方使用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其他事項時,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向甲方提供該項服務;
(四) 因不可抗力、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或其所受服務有阻礙、妨礙或延誤,乙方均不承擔責任,但乙方應在知悉相關事件后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五)非乙方所承兌的電子商業匯票未獲付款的,乙方不承擔付款責任;
(六)乙方有權自行決定暫停、中止或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其某項業務功能,但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進行公告。乙方暫停、中止或終止提供相關業務功能的,不影響各方在已辦理業務下的權利和義務;
(七)乙方應對甲方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信息予以保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協議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另一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
(一)中止或終止本協議;
(二)要求損害賠償;
(三)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救濟措施。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使用
(一)本協議項下爭議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二)無論甲方操作指令的發送地是否在中國境內、通過何種網絡路徑傳遞到乙方,本協議及履行本協議的任何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電子商業匯票制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同意終止或按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解除后失效。該協議的失效并不影響甲乙雙方作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參與者對相關電子商業匯票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和應承擔的票據責任。
第二十條 免責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內部系統服務無法正常開展,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排除故障和采取補救措施;
(二)因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時間內無法排除,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告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暫停運行,造成乙方內部系統服務無法正常開展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解除:
(一)雙方均有權隨時要求解除本協議,但須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協議自書面通知中確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時可解除本協議,本協議自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時起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解除,乙方暫停、中止或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甲方之前發送的操作指令仍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上銀行服務中發生的電子交易記錄是證明該項交易的真實、有效憑據。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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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已通讀上述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甲方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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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